民族国家的内在边界:基于欧洲的讨论

2014-12-03 21:00张金岭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11期
关键词:边界身份公民

张金岭

(中国社会科学院 欧洲研究所,北京 100732)

民族国家起源于欧洲。从历史上看,其形成一般包括确定领土边界、确立国家主权、建构民族与国家认同、建立政治与法律体制、创建经济互助与分配体系等几个阶段。这是一个持续的建构过程,各要素彼此渗透不可分割,又有不同的内涵特征,在时间上也不同步。[1]而且,这样一种建构实际上对应着民族国家两种“边界”的形成:一种是外在边界,一种是内在边界。

领土疆域的形成、国家主权的确立固然体现出民族国家的外在边界,但指向于民族国家层面的身份认同同样是其外在边界的一个重要范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情感与政治因素。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社会都不是完全“均质”的,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它们的分化是与民族国家的形成同步的,折射出其内在边界的基本轮廓。

民族国家外在边界的形成是一个民族国家成为其独立自身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内在边界则又是其内部所客观存在的各种社会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区隔的反映。这两种边界所包括的要素互有交叉,比如身份、认同、权利等,但在功能上却有不同。维护民族国家外在边界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但在现代社会中,其内在边界同样不容忽视,它深刻地折射出社会发展与稳定的现实状况。

认识和理解民族国家的内在边界及其反映在社会层面上的各种错综复杂、层次交叉的差异与表征,有助于寻找社会分化的线索,寻求社会治理的稳定机制,在多元发展的维度中促进社会的和谐前进。

基于欧洲社会的视角,民族国家的内在边界在身份边界、认同边界、权利边界等几个层面上的呈现值得关注,它们也折射出当代欧洲各国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

一、身份边界

身份是事物特性与状态的表征。在人类社会中,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多重身份,由个体组成的群体进而具有更加复杂的身份,正是这些不同身份的存在,比如公民身份、文化身份、宗教身份、社群身份等,反映着社会内在的差异。在现代民族国家中,身份是一种建构,通过相互联系的不同群体间边界的比较而实现,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互动性展示。[2]身份边界是个核心问题,它与民族国家内在的其他边界密切相关,甚至是某些边界存在的原生性要素。

(一)公民身份

在现实社会中,既存在着世界性或者说是普世性的“公民身份”,又有与个体相对于民族国家的归属密切相关的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从各国实践来看,第二种公民身份是受到普遍认可的。公民身份是当代人类社会中个体所具有的国家属性的反映,它体现着公民与国家之间双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目前,世界各国通行以国籍作为判定公民身份的唯一条件。国籍体现了个人作为某个特定国家成员并隶属于此国的一种法律身份,表现出个人与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

在当代欧洲社会,很多居民都不是其所居住国的公民,这就产生了基于公民身份差异的社会群体的分化。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外国居民,较之本国公民,是不能享受到完全的公民权的(比如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3])。但是,在欧洲各国,非本国公民也开始享有某些此前不曾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在社会福利领域。不过,这种权利享有的范畴与程度是很有限的,尤其是政治权利。

公民身份与个体的国籍密不可分,一个人国籍的变化并不会必然地受到其文化身份、宗教身份与社群身份的限制,而且相对于民族国家而言的公民身份不是一元的,一个人可以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这就意味着拥有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此类现象在当代欧洲社会已经非常普遍,欧洲民众似乎也很乐于接受这样的双重或多重身份。自1990年代以来,“欧洲公民”(欧盟公民)观念的创设,又使得欧洲各国公民获得了另外一个既超然于民族国家,又依附于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说其超然,是因为只要是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就是欧洲的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欧盟所赋予的跨越民族国家界线的权利;说是依附,是因为这种身份的获得必须是以个体作为某个成员国的公民为前提条件的。

全球化时代,人的流动益愈频繁,在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中,公民身份差异所造成的群体区分越来越重要,也成为各国社会治理中的一个区分性要素。

(二)文化身份

文化身份是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都无法摆脱的身份。在同一文化群体内部,各成员对其所属共同体的文化往往怀有同样的认同感和亲切感,这种集体性的认知表现出他们共同的文化身份。文化身份折射出一种具有基础性影响力的边界,它不但指向于个体,更具有很强的群体性凝聚力,推动产生强烈的认同意识。

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虽然基于民族-国家而存在的文化身份一般占有主导地位,但是与族群、地域等要素密切关联的文化身份同样具有很强的影响力。而且,在具体的日常生活的层面上,后一种文化身份往往对人们情感的影响更大、更直接,是它进一步区分了一个民族国家内部不同的群体,强化了这些群体的边界意识。

在欧洲各国,文化身份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不但各国本土居民的原生性文化差异很大,而且文化身份的区隔更加明显地表现在外来移民群体与欧洲本土人之间的差异上,在外来移民群体内部,宗教信仰、族源身份等差异则又进一步区分出不同的文化身份。这些文化身份的差异客观地织就了一个复杂、交叉的多层次边界结构,它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社会互动中的群体规范,影响到社会的秩序。

(三)宗教身份

虽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有无宗教信仰,或者说是哪一种宗教信仰的信徒,都明晰地区分了社会中的个体与群体,并成为凝聚不同社会群体的一种粘合剂,既折射出社会中既有的社会差异,又在不断地制造着差异,呈现出社会边界的建构。

按照宗教社会学家莫尔(Hans Mol)的宗教身份理论,宗教能够增强系统的稳定性和整合性,并通过神圣化的方式,对个体、群体和社会的身份起到一种维持和保护的作用。[4]在他看来,身份是一个核心概念,意味着“一致性”(sameness)、“整体性”(wholeness)、“边界”(boundary)和“结构”(structure)等多重概念。身份可以被理解为这样一种系统,它既含有合作也含有斗争,生存的关键不仅在于这些系统能够牢固的划清自己的边界,更在于它能够灵活的调节其活动,以开放这些边界。身份可以被转变为社会组织中的现实单元,这些单元要屈从于边界消融和边界巩固的力量。虽然从世界范围来看,尤其是在欧洲各国,宗教已经呈现出日渐式微的景象,但宗教身份在各民族国家内部仍然是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区分性因素,并主导着诸多社会边界的建构。

历史上,宗教身份在欧洲各国内部的分化所造成的群体与社会的边界区隔是我们所熟知的,而在当代欧洲社会,外来宗教群体的社会融入更带来了新的宗教边界,导致了社会中一些区隔性力量的产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建构。近些年来,欧洲各国与穆斯林群体有关的宗教、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冲突,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民族国家内在边界的折射。

(四)族群身份

族群身份一般是先天性地被动获得的,但也存在后天主动获取的可能。个体或群体的族群身份与其文化身份、宗教身份等密切相关,往往更具政治性的整合力。

在当代欧洲社会,既包括单一民族国家,又有多民族国家。尽管在各民族国家社会中存在着多个层面的本土族群差异,但外来移民群体的族群身份勾画着一种最为鲜明的身份边界。族群身份所造就的社会边界使得各外来族群共同体在社会中的符号标识特别明显。在现实社会中,外来族群身份的建构往往跟欧洲各国民族认同的建构发生冲突。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基于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建构起来的,因此,外来族群往往会被要求全方位地融入本土民族,逐步消除其原有的族群身份。而实际上,这种理想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

认识到族群身份的多样性,在族群身份差异性的基础上,以公民身份来整合各个族群的国家认同,才可能是最优选择,否则族群身份差异所造就的社会边界,会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敏感因素。

(五)社群身份

社会群体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拥有共同活动的集体。这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都非常丰富的概念。从血缘关系的角度来看,它表现为氏族、家庭等群体;从地缘关系的角度来看,它表现为邻里、社区、同乡等;从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看,它表现为不同的宗教团体;从业缘的角度来看,它则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职业群体。

社会群体的身份与上文论及的几种身份是相互交融的,只不过,这个概念更加突出了社会群体身份的“社会性”与“社会化”特征。而文化身份、宗教身份与族群身份等更多地带有某些“原生性”的特征,公民身份则既有某些“本源性”特征,又更多地体现出某些建构的结构性特征。

在此使用社群身份的概念,是为了突出民族国家中个体与群体在公民身份、文化身份、宗教身份、族群身份等明显的身份特征之外的其他社会性身份,其中尤以基于业缘建立起来的职业群体身份为主。

在欧洲国家,职业群体身份最明显的体现形式是工会,它不但在不同的行业之间区分了不同职业群体的差异,进而又凝聚了具有相同或相近职业的社会群体的互助团结,还在地方社会、国家层面等不同场域中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互动,建构了错综复杂的边界网络。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多种身份并不是在同样的范畴内进行区分的,它们互相交叉、互相影响与渗透。这些不同身份的区分基于不同的视角,进一步强化了民族国家内在边界的复杂性。而如何认知这些不同的身份边界,把握它们所体现出来的社会特征,应对表达出来的社会诉求,是一个民族国家在发展中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认同边界

身份的差异直接影响到认同的差异。民族国家内部由于不同个体、群体在文化传统、民族属性、利益诉求等诸多领域中的不同,导致了他们的情感归属与价值诉求的差异,进而影响到了彼此之间的互动方式,潜在地影响着社会的内在凝聚力。

(一)文化认同

从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有关文明与文化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文化认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最有意义的东西。[5]基于民族的角度来看,文化认同是人们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对本民族最有意义的事物的肯定性认知,其核心是对一个民族基本价值的认同,是凝聚这个民族共同体的精神纽带。[6]所以,文化认同是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的重要基础,而且是最深层的基础。

在欧洲各民族和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进程中,文化认同已经打上了深刻的民族烙印,每一个民族的成员均对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持有特殊的情感,并影响着他们对国家政治体制与社会制度的认同。不过,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在民族国家层面的文化认同之外,历史上早就存在的欧洲层面的文化认同,已逐步成为一部分欧洲人自觉、理性的选择,这更多表现为由欧盟推动的政治意义上的文化认同。各民族文化上的同一性正是建构欧洲认同的重要基础之一。从政治传统、法律传统、文化遗产和象征主义等方面,欧洲人可以找到把欧洲作为一个共同体而与世界其他地区区分开来的整体经历和集体记忆,找到为欧洲各民族提供了共同参照的东西。[7]显然,在当代欧洲各国,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与欧洲层面的文化认同同时存在,尽管二者均有建构性特征,但后者比前者更为明显。这两类文化认同对欧洲民众而言构成了两种互有补充的影响力量,并在社会上产生了两种相互交叉的认同边界。

我们还应当看到,文化认同具有多种层次,有指向于民族国家层面的认同,亦有指向于国家内部不同地区文化、不同族群文化的认同,还有导向于具有不同形态的文化、不同价值观念的文化的认同等。多种类别的文化认同同时存在,会产生以此区分的不同的社会群体,并形成一些具有区隔意义的社会边界。文化认同的差异所产生的社会边界是多元的,并对个体或群体的社会行动能产生持续性的影响。

(二)民族认同

民族认同是一个社会内部成员对其民族归属的自觉认知。民族认同比其他认同有着更为持久的聚合力,是人们普遍重视的一种“政治资源”,但它是一柄双刃剑,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8]如何客观、深刻地认知当代民族国家内部民族认同的影响,及其所产生的社会边界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与社会议题。

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下,民族认同呈现出多种维度,既有指向于最高层面的民族-国家认同,又有指向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各族裔群体的族群认同。这两种维度的分化,在当代欧洲国家表现明显,往往也给社会团结的构建带来阻力。

综观欧洲各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尤其是在多民族国家中),以及在欧洲层面上各民族国家间的冲突,民族认同的差异所导致的冲突往往是最为明显的。民族国家的社会建设特别需要强化其民族认同,不但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巩固对民族-国家的情感归属与政治支持,更需要在社会内部充分给予各族群实现其自我认同的社会空间,维系不同族群间的和谐互动,建设以多样性差异为基础的社会团结,否则,社会稳定便难以实现。可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近代以来,民族认同问题无疑是多民族国家内部离散化的重要因素。

(三)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与公民身份紧密相关。社会成员对其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可,是他们国家认同的表达方式。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尤其是外来族裔人口益愈增多的社会中,国家认同越来越被突出强调。

在当代社会中,国家认同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公民意识,在政治上超越于其他认同,具有重要的意识形态功能。[9]在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国家认同是居于最高层面的集体认同,是一个具体、持续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是一种结构性关系的反映。

国家认同既表现为个体或群体对其国家地理疆域的情感归属,又体现为对其政治制度的认可与遵守,以及融入社会公共生活的意愿。在现代统治结构形成的过程中,公民对国家的认可和接受起到了巨大的粘合作用。在欧洲一体化的背景下,欧洲意识的形成始终笼罩在强大的民族意识的“阴影”之下,公民首先是将自身和传统的民族国家联系起来,这种认同的比重远远超过对欧洲政治共同体的归属感。[10]恰是这样一种对于民族国家归属的历史传承,一直在牢固地巩固着欧洲各民族国家内部的公民身份的边界,与不具有公民身份的外来群体之间相互区分。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范畴是相互交叉的,前者更倾向于文化层面,后者更体现出政治维度,二者均带有建构性质,并表现出政治认同的特性。在当代欧洲各国,国家认同是一种公民义务,也是各国努力培养的政治情感,但在现实社会中,却经常遭受部分族群认同的瓦解,导致产生民族问题。

从民族国家的层面来看,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地加强其凝聚力的欧洲认同,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已经存在欧洲层面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边界。欧洲认同是对一个超越民族国家的巨大群体的认同,但是这种认同仍旧是以民族国家的认同作为基础的。

三、权利边界

权利边界折射出权利诉求的范畴及其程度的差异。在现代民族国家中,不同的个体、群体拥有多样的权利诉求,它们之间的互动集中表现出一致性、冲突性和互补性三种关系特征,不断地建构着新的社会边界,既能解决既有的社会问题,又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各民族国家就在这样一种“矛盾消失与显现”的情境中向前发展。

民族国家中个体与群体的权利范畴异常丰富且复杂,从社会内在边界流动的视角来看,以下几种权利诉求在当代社会具有比较突显的表征与结构性意义。

(一)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民主权利层面上。当然,公民个体与群体的政治权利不止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它们却明显地表现出公民对其民族国家的归属性特征。在当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民族国家密切相关,区分并制造着不同的社会边界。欧洲各民族国家的政治实践给予了生动的例证。

法国在外国人选举权问题上的考量与实践已经很明确地指明了民族国家内在的权利民主与权利边界。不具有法国国籍(即法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所能参与的选举是有限的。实际上,不只是在法国,在所有民族国家,外国人选举权问题的核心都指向于国家主权与政治民主。综观法国社会舆论在外国人选举权问题上的思量,意见左右不一,反对者所担心的核心问题实质上指向于国家主权的独立与政治民主的维系——有人担心赋予外国人选举权会对国家主权的稳定产生影响,但法国社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民主传统又使很多人倾向于支持,因而在此抉择中,博弈的结果是只对“欧洲公民”赋权参加市镇选举,而在国家层面的选举权限上有所保留,并拒绝将此权利赋予第三国侨民。[11]

在当代欧洲社会,本国公民与外来移民在所享受的政治权利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与他们的身份(尤其是公民身份)差异密切相关。不同群体之间政治权利的差异所折射的内在边界与各国民主制度的建设密切相关,不同国家的政治民主实践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直接关涉到个体与群体的生存问题。不同的个体、群体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需求,其差异很明显地体现出不同的利益边界。而这些边界的范畴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在一些方面会表现出一致性,在另外一些方面则又会有冲突。不同利益群体间经济权利边界的变化往往会折射出社会问题的流变动向。

经济权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各种各样的经济实践都体现着不同个体、群体对其经济权利的诉求。经济权利视角下的社会边界的建构折射出各种经济利益集团的聚合,后者带来了社会资源分配中的诸多矛盾,产生了贫富差异,进而导致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与经济权利相关的社会边界的存在,形象地体现为不同经济利益群体的分化,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治理的“晴雨表”。

在当代欧洲各国,资源利用、技术创新、财富分配、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发展策略及其革新都在重新建构着新的社会边界,影响到各国社会本身,以及欧洲未来一体化社会的发展方向。目前,欧洲各国普遍存在的失业严重、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都会在不同层面上产生新的区隔性社会边界,直接指向于不同社会群体对各自经济权利的诉求。

(三)文化权利

任何个体和群体都有内在的文化需求,因为文化权利的满足有利于他们巩固身份归属的情感,产生持久的认同感。民族国家担负着满足其公民与各族群文化情感的义务。

当然,在民族国家内部,尽管每个个体与群体都有主张其文化权利的意愿与行为,但少数族裔群体的文化权利诉求往往表现得比较明显,有时甚至是以一种社会矛盾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突出了文化权利边界的存在。

文化权利诉求中所体现出来的边界在当代欧洲主要体现在文化多元主义理念及其政策实践上。欧洲人基本上向来认为,他们的社会中一直就保持着异彩纷呈的文化多样性,而实际上文化多元主义主张的提出及其政策的实施,更多是其社会治理与发展中的一种政治手段。在这样一种政治诉求与举措中,所谓“文化多元”呈现出两个非常具有区分性意义的文化与社会群体范畴,即欧洲文化群体与非欧洲文化群体,进而产生出两个基本范畴的“文化多元”:一是欧洲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二元”共存;一是欧洲文化“内部”与外来文化“本身”各自所拥有的多样性的存在。

而各国施行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的目的主要是,强调外来文化与欧洲文化的共存,进一步讲是前者对后者的适应与融入。虽然欧洲各国强调的是他们彼此之间的差异共存,但实际上,越发在欧洲社会中强调二者要多元共存,就越在无形中强化了人们对二者之间差异的认知,突出了外来文化群体的他者形象,呈现出社会群体分化的边界。

欧洲的多元文化社会实际上是一种既要求融合,又实际疏离的社会。文化权利主张中所呈现出来的社会边界时刻折射出社会不同群体相互整合的状态。

(四)发展权利

发展权利是一种具有整合性的公民权利,它含括了多个层面的权益诉求,同时也代表着多重社会边界的区分、建构与重构。

早在1986年,联合国大会就以第41/128号决议的形式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13],确认了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所拥有的一项特有权利。人是发展的主体,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每一个人和所有民族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及其成果。该《宣言》还指出,各国应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应进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以根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等。

发展权利不仅是在国际层面上日益成为当代各民族国家积极谋求的一项权利,在各民族国家内部也成为不同个体、群体借以表达各自权益诉求的一种整体性手段。他们所能争取到的发展权利的范畴、权限大小等都直接影响到社会阶层的结构变动,塑造着新的社会边界。

欧洲国家内部所存在的族群、宗教、贫困等问题,也较为集中地指向于人们对其发展权利的诉求。这些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满足,动态地呈现着社会边界的变化,呈现出社会团结与秩序建构的成效。

(五)生态权利

生态权利越来越成为当代社会中一种显性的公民权利,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政治意识形态。

生态权利首先就是公民个体或群体要求其生存环境得到保护和不断优化的权利。从人类生态学或社会生态学的意义上讲,人的生态权利来自于或衍生于人的生存权利,公民不仅拥有生存的权利,而且其生存环境也同时应该不断地得到保护和优化。如果人的生存环境得不到保护,那么人的生存权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就是说,生存权利本身就先天地包含着生态权利的内容。与其他权利一样,生态权利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剥夺、破坏其生态权利。[14]

生态权利所内含的价值因素不仅仅是自然环境中的生态平衡,还存在有一个社会性生态的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中的社会协调。它综合地概括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观念,日益体现出其价值诉求的重点。社会性的生态协调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如今,生态权利被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日益成为各国社会的共识。它也是一个更具整合力的概念,充分体现出公民权利诉求的自觉性与整体性。生态权利代表着一种社会正义,不同个体或群体具有不同的生态权利诉求,对其实现途径的理解亦有差异,因此众多个体与群体的不同生态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代社会的区隔。

需要指出的是,上文提到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发展权利、生态权利的所有各方面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各方面均应从整体上加以理解和对待。这些权利的诉求也是相互交叉的,既折射出社会边界的复杂交织,又表现为一种社会整合的力量。之所以如此并列地提出来,是因为在当代民族国家中,它们表现为比较突出的显性诉求,其边界内生的各种因素也是交叉的,愈益成为一个占居主导性地位的议题。

四、小结

社会边界是在不断地被建构、解构和重构的,这表现出社会区隔的流动性。认识和理解民族国家的内在边界具有重要的认识论意义,它展现了社会内部内在差异的错综复杂,为理解当代民族国家社会的发展策略及其制度建设提供了多重视角。社会内在边界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表征性,是社会发展动向(尤其是社会矛盾)的指示性要素,寻找到某些社会议题中所内含的边界,就可以循序厘清这些问题的实质所在,并借以寻找其发生发展的历史脉络、社会路径,寻求解决的渠道。再者,民族国家在当代依旧是公民个体与群体权利诉求中基本且核心的框架,认清民族国家内在边界在不同议题上的具体表征,有益于推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拓展社会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生态多样性等诸多议题的改善。

[1]相关内容参见: (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主主义[M].郑文彬,洪晖,译.北京:三联书店,2005:65-66.王建娥.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内涵、特征及联系——以欧洲国家经验为例[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2]Fidel Molina Luque.Entre l’identité et l’identification:un problème complexe de la recherche sociologique dans le domaine de l’interculturalité [J].Sociétés,2002,(76).

[3]参见Thomas H.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A].in Thomas H.Marshall.Class,Citizenship and Social Development[C].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92.

[4]甘雪慧.莫尔的宗教身份理论[J].宗教学研究,2011,(3).

[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国际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6.

[6]朱贻庭,赵修义.文化认同与民族精神[N].学习时报,2008-10-27.

[7]Athony D.Smith.National Identity and the Idea of European Unity[J].International Af fairs,Vol.68,No.1 (1992):162.

[8]王希恩.说民族认同[N].学习时报,2002-12-09.

[9]李崇林.挑战与应对:认同与和谐新疆研究[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

[10]伍慧萍,陈秋琴.欧洲后国家认同的缺失和建构[J].德国研究,2006,(2).

[11]张金岭.民族国家架构中的权利约束——基于法国就外国人选举权实践的思考[J].欧洲研究,2011,(1).

[12]相关内容可参见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zh/events/righttodevelopment/declaration.shtml[EB/OL],参阅时间:2014-3-20.

[13]李惠斌.生态权利与生态正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角[J].理论视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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