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亭
2014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何具体要求和深远意义?
顺应了深化改革、反腐倡廉的时代要求
推行代建制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通过引入代建单位,能从根本上克服传统自建方式的诸多弊端,实现投、建、管、用分离,形成多方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和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的制度屏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明确代建单位控制投资的主体责任,有效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乱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湖南从2004年开始代建制试点,到2013年底,省本级代建项目总规模达到46亿元(含援川项目18亿元),长沙、株洲、湘潭等市也在积极试点和推行。推行代建制是一项改革创新,涉及观念转变和利益的调整,目前,湖南部分地方和部分单位仍存在“等一等”“看一看”的观望思想,也存在代建项目少、额度小及市州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对推行代建制形成刚性要求,既是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3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代建
刚性约束。《意见》明确,“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在这些领域,代建制试点都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和经验,不再采取自建方式,都要实行代建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也鼓励业主单位实行代建制。《意见》同时强调,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需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此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行代建制。
规范运作。《意见》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批、代建招标、代建合同、服务取费、部门监管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项目代建的规范运作。包括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一并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统一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规范管理;代建单位须是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并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代建单位的选择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招标确定,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提交银行履约担保函,自觉遵守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并服从监管;实行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代建服务取费执行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
部门协同。推行代建制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意见》要求强化代建制部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调整完善本部门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以适应项目实行代建制后的要求,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服务和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部门协同配合,对推行代建制具有积极作用。
必须代建而未代建的建设项目将问责并通报
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应该充分认识推行代建制的重大意义,要将推行代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部门及人员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代建制工作。省发改委代建办将切实做好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落实任务。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制定推行代建制的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代建制工作的有关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特别是要按照《意见》规定,明确代建项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健全从项目申报、审批、代建招标、部门监管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确保应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全部实行,并规范实施。
强化督查。按照《意见》的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建制工作的督促检查。一方面,对按《意见》规定必须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实行问责并进行通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督指导,督促代建制项目的规范运作。
(作者系湖南省发改委副主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