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雷
摘 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但也存在许多矛盾。这些矛盾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阻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现在有必要通过立法树立和强化教育正义在教育法律中的核心价值地位。本文尝试在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教育法律;核心价值;教育正义
正义是人们对是非善恶做出的肯定判断,法律价值主要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帮助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美好的东西。教育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什么?笔者以为,教育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教育正义。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所谓正义,简单地说就是指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做出的肯定判断。我国传统理解,正义有以下几层意思:公正的、正当的道理(《韩诗外传》卷五:“耳不闻学,行无正义。”);正确的或本来的意思(桓谭《抑讦重赏疏》:“屏羣小之曲说,述五经之正义。”)。再通俗地说,意指公道正直、正确合理的意思。作为道德范畴,它又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正义问题历来是道德哲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从古希腊至今,很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都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西方社会认为正义包含了合理性和善的内容,是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柱,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依据。古希腊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分别开创了正义论的理想主义建构路径与经验主义演进路径,理想建构与日常演进一直成为西方正义理论与实践的两种基本类型。这种基本类型,既在启蒙时代的英、法出现过,也在当代的罗尔斯与阿马蒂亚·森身上呈现。
罗尔斯指出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因此,“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通过对西方契约论传统的继承,构建一种全面和综合的正义理论,以代替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二、法律价值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并非一切客观事物都具有价值,某一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就看它是否能满足人的需要。价值是随着人类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范畴,是在人们的观念和社会生活中用以判断事物或行为的标准。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应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一贯精神,如实地反映人类历史发展的生活实践。
“法律价值”一词最早起源于西方,是哲学“价值”的一般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延伸。法律价值概念自20世纪产生以来,至今仍存在极大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法律价值主要用来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帮助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法律价值回答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是已经被现代人类作为不证自明的正确准则而获得一致同意、被广泛接受的法律伦理目标,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也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的最低限度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法律价值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一法学家的终极关怀问题。
三、教育正义是现代教育法律的核心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法律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帮助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而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是现代人类社会所必需,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同。但笔者认为,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在内涵及作用方面并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能充分保障公民人权、自由的社会是正义的,而正义的社会肯定是有秩序的社会。可见,人权、自由、秩序都是衡量正义的某一个方面,而正义则是衡量社会制度“善”与否的标准。
教育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是教育秩序稳定的保障,也是教育领域中人权与自由的重要保障。教育寄托着人们美好的社会理想,是现代人成功走向社会的起点。教育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一个方面,它的正义也是社会正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教育正义指向的是教育向善的方向的改进和建构,它使得教育更合乎道德,合乎伦理。教育从制度、机构到具体的各种实践,不仅涉及制度与人的具体行动的正当性问题,还涉及受教育机会的分配,如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城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歧视、择校问题、学生在教育中的各种基本权利保障等问题。具体来说,教育正义就是如何解决教育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是否有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和人的个性解放,教育中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是否合乎价值伦理标准等问题,从而实现教育内部秩序的和谐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因此,教育正义就成为教育法律的首要的与核心的价值。教育法律能否最大限度地体现正义成为立法者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改革开放的价值目的是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正义是对不正义的祛除。在“正义”价值目标引领下,克服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实践的现实可行路径。中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折时期,既面临全球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与矛盾,又有自身发展的特殊问题。过去30多年,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基于经济高速增长基础之上。这种经济的高速增长,一方面会解决一些既有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又创造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尽快培养出参与国际竞争的人才,赶上国际一流科技水平,国家在教育方面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英化政策。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已成为GDP世界第二的经济大国,文化科技水平也有了极大提高。同时,30多年的高速发展也产生和积累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就是涉及正义的公平、公正的问题。公平正义的主旨是实现社会价值的平等分配,是对待和处理现实不平等的有效方式。公平正义适用的背景制度和条件是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开放社会体系的建立,社会摆脱财富匮乏的状态。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理念,是应该坚持和遵循的原则规范,也是制度的重要价值。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公平就是坚持所有人受教育与培训机会的平等,使每个人在获得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受家庭出身、家庭境况、个人所处阶层的影响,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对人所受教育的任意影响,实现初步的社会平等。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体现在两个方面:(1)教育公平是每个人获得平等的自由全面发展机会的基础,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化保障机制;(2)教育公平是收入和财富分配正义的基础。教育正义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何调和教育、政治和经济等之间的关系,进而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秩序。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恰好符合罗尔斯所说的公平正义适用的背景制度与条件。社会价值或基本的利益如何公平的分配,已经成为现实的焦点问题。如何在多种公平正义观中达成重叠共识,如何对社会价值分配进行优先性排序,需要我们结合国情和文化传统进行研究,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公平正义理论的精神实质,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研究公平正义问题,树立和形成合理的公平正义理念,构建我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说明在实践中,我国的核心目标价值已经从效率转移到公平与公正上来。和谐社会要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整个社会公平、公正,“人”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中心。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生动局面。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所有学校和受教育者,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不断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律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教的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正义之所以是制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制度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生活前景,即人们可望达到的成就和状况,对人生的影响深刻而且久远。
教育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志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教育法制是以维护教育正义、保证教育秩序为目标的制度和体系。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法律的内容和实施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体现正义的内涵,引领社会向善的方向发展,保护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价值,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等,而正义是其中最为核心与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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