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港海事局 吕宏均
中国船舶登记采取的是封闭登记制度,相比开放和半开放式登记,中国登记制度的吸引力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中国航运实力逐渐壮大,而大量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严重影响中国船队规模,阻碍航运金融业的发展,也对安全监管造成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从“航运大国”转变为“航运强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特别是2014年1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得到交通运输部批复,为船舶登记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对自贸区建设有重要意义。
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船舶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手段,是国家对船舶进行监管的重要方式。
船舶登记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后经历较长时期的发展,至1894年英国商船法对船舶登记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吨位丈量的方式,成为所有现代海商法的基础。
第一部规定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是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其第5条第1 款明确了国家应给予船舶国籍,并赋予船舶登记和悬挂本国国旗的权利。1982年海洋法公约延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并通过明确登记、授予船旗以及船舶国籍等,赋予了登记国管辖和监管船舶的义务。
如今,国际上通常的船舶登记方式分为封闭登记、半开放登记和开放登记三种。面对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浪潮,传统海运国家开始寻求改变,不断打开限制,创新登记模式,促使船舶登记由最初的吨位丈量附属措施以及垄断运输的工具,转变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航运发展的有效手段,它不仅确认了船舶的所有权关系,而且也能起到认定船舶的各种质权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同时也是保障船舶适航,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项重要方式。
中国采取封闭的船舶登记制度。最早关于船舶登记的法规,是1960年9月6日交通部发布的《船舶登记章程》;后至1986年交通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但是该两项规章均是由部委颁布,且与国际上的先进做法相比有很大滞后。因此,1994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成为中国理念较为先进的一部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是如今船舶登记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了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2007年6月,交通部颁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中国开展船舶“特案免税”登记,在上海、天津、大连三地实行,免除移籍回国的船舶9%关税和17%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是一次大胆创新的尝试,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批复将“上海洋山港”作为一个新的船籍港,开展保税船舶登记业务,这也让洋山港成为中国第一个可以开展保税船舶登记的区域。2013年5月,天津东疆保税区开展了更为开放的国际船舶登记[1]。
直至2014年1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后的不到4个月时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正式实行。
表1 为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新加坡船舶登记方式比较,通过对比可知,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注册登记的船舶,在船舶的船龄、船员使用、船级社选择等方面更为宽松,办理手续也更为便捷,在税收费用方面也有明显优势。此外,中国香港实施的船旗国品质管理(FSQC)政策,保障了船舶安全运营[2]。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中国船舶进口需缴纳高达27.53%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此后营运过程中,还需缴纳3%营业税和25%企业所得税。如船舶净吨较大,船舶所有人则将面临较高的成本压力,因此,船舶所有人更愿意选择免税费或低税费的“方便旗”,从而更多的中资船舶挂上了外国旗。
2007年6月的“特案免税”登记政策虽对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行减免,但由于仍存在保护中国船舶工业的考虑,限定条件较多,实施效果并不显著,且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仍未降低[3]。
以上海海事局为例,根据《上海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规定,船舶登记的各项业务均要求在7个工作日办结;而根据香港船舶注册处公布的船舶注册程式流程表,各业务基本在2小时内完成。
同时,由于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根据规定必须向中国船级社(CCS)申请入级检验,因此,登记人可选择的余地很小,尤其是当从国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入中国籍时,则可能面临转换船级社的问题,造成较长时间的船期损失。
表1 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船舶登记方式对比表
此外,办理中国籍船舶登记的语言为中文,与香港可用中英文办理对比,稍显不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中也未对此作出改变。“天津东疆”国际船舶登记试点方案虽未突破50%限制,但认定境外中资企业回国投资为中资,并规定已入中国外资再在保税区内投资设企所出资金不受限制,可以说做了一定程度放开,但仍显保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后,更加开放金融和航运市场,势必有较多外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进驻,尤其是合资公司等多元化发展将更为突出。此时放开船舶所有人外资占比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航运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7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佣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这就对船舶经营人形成了一种限制。目前,国内船员市场仍面临高级船员紧缺、人力成本较大的问题。一方面,已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只能在中国市场寻求合适船员,如中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就发生过多次因高级船员短缺造成的停租情况。另一方面,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使用外籍船员,尤其是菲律宾、印尼等船员工资较低地区的船员,导致中国船员失去一定上船任职机会,不利于船员市场的正常发展。
目前,船舶融资的方式主要有政府补贴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相比来说,1972年诞生于美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小、便捷、额度大、节税等,逐渐受到中国航运界的青睐。
但是,中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尚属起步阶段,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也几乎空白。《海商法》中仅涉及到光租的相关内容,《船舶登记条例》中也无此规定,只有部分海事局在2010年下发的《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合同、资格要求、登记管辖等作出规定。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目前船舶融资租赁参照光船租赁登记,现在来看是不能满足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的,因为二者存在“租赁期满,所有权是否变更”的本质区别,且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
此外,中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有一定要求,交通运输部2008年下发的《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这与目前自贸区大力提倡的“贸易自由”和“金融自由”稍有脱节,如果能够放开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条件限制,引入外资银行或专业融资机构开展离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也将促进自贸区航运发展。
目前,中国将“船龄”作为船舶安全的重要指标之一进行监管,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第6条规定,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但是,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做法是对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只要船况符合营运安全要求,没有船龄限制。这对于很多船龄达到报废年限,但船况依然良好的船舶继续营运有促进作用。
2014年1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下称《方案》)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标志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正式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外商投资比例可以高于50%
在登记主体方面,《方案》放宽了登记船舶所属法人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限制,外商投资比例可以高于50%。
2.船龄限制放宽2年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下的船舶船龄可以在现行船龄标准基础上放宽2年。
3.放开对外籍船员的限制
基本放开了对外籍船员的限制,原来雇佣外籍船员需要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现在只需向上海海事局报备即可。
4.设置“中国洋山港”
如果船舶处于保税状态,则登记为“中国洋山港”;如船舶处于完税状态,则登记为“中国上海”,两个船籍港均享受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各项政策便利。
5.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在登记种类方面,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在现有登记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并可结合自贸区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必要的登记种类。
同时,在登记程序和相关配套程序上也授权上海海事局进行优化、完善,切实提高国际船舶登记效率。
1.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归
《方案》的实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登记方成本,不仅是在“特案免税”的基础上免除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先证后照”以及船员、船龄等放开还将给船舶运营方节省较大的营运成本。更多的中资“方便旗”船有望登记为“中国洋山港”,回归五星红旗,对安全监管、提高航运效率有积极作用,依托自贸区政策,推动中国从“航运大国”转变为“航运强国”。
2.促进外资进入自贸区,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业
自贸区方案逐渐公布后,外资将享受“国民待遇”,自贸区刚刚成立1个月时,网上办理外资新设29 户,其中投资行业在负面清单以外实行备案的为24 户,外资新设审批项目为5 户,其中4 户为融资租赁企业。因此,一方面,中外合资航运企业船舶有望登记为中国籍,开展沿海捎带业务和内贸业务,充分利用洋山深水港的中转功能;另一方面,在“贸易自由加金融自由”的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业将得到大力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融资更加便利,渠道更加多元,合作方的选择也更加充足,将促进区内航运业务的快速发展。
3.推动船舶监管模式改革
《方案》对船龄和船员国籍的有限放开,将带动、促使船舶监管模式的改革。目前,中国的监管模式并未放开,仍有种“面面俱到”的模式。行政机关不放权,不仅影响市场效率,更会导致行政机构臃肿、执法人员工作量大、易发生廉政风险等问题。政策放开后,新的船舶情况将促使行政机关实行新的监管模式。
目前,针对入级检验,中国规定,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应入中国船级社(CCS)。很多从国外购买的二手船移籍回国时,将面临转换船级社的情况,造成船期损失。而新的《方案》中,暂时未对此项内容进行放开。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地船舶登记注册,可接纳世界九大船级社的检验认证,给船舶经营人带来便利。当然,一些封闭登记国家如美国,也明确要求了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应入美国船级社(ABS)。
因此,根据中国船舶登记工作实际,可在保持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对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的船舶入级检验要求放开,认可世界上其他船级社的检验,以便捷船企。
目前,上海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的受理和审批权限在直属局层面,而处于自贸区内的洋山港海事局暂无此权限。由于地理位置所限,区内到达上海市区多有不便。本着便捷相对人的宗旨,建议可将“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业务的权限下放至区内海事管理机构,如洋山港海事局或上海海事局自贸区办事处,区内办结。
同时,参照香港船舶登记注册工作基本只需2小时的高效办理,“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也可先行先试、简化流程,达到1日发证。
随着政策放开、外资增多,国际船舶登记业务对中英双语的需求将越来越高,建议海事管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和素质培养,并制作中英双语公开材料,便利相对人。
《试点方案》中,未对税费进行新的规定,仅延续了“特案免税”船舶的优惠政策。建议“中国洋山港”籍船舶先行先试,对税费进行进一步减免,为航运企业释放更多的运营资本。从航运角度来看,减免航运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等既有成例,又有条件,可以对“中国洋山港”籍船舶营运收入试行。
中国香港实行的船旗国品质管理(FSQC)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管理手段,能够督促中国香港旗船舶营运方保持良好的船况,提高安全指数和营运效率。
政策放宽不代表安全要求降低,区内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类似管理体系,对“中国洋山港”籍船舶的品质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要对已享受放开政策的船舶制定特别监管措施:如按原有政策已超龄船舶(即船龄限制放开2年的政策)继续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进行营运的,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和应急预案,避免出现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简政放权,形成诸如“权力清单”等制度,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将权利关进“笼子”,规范行政执法和监管,通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可行措施,推动海事创新监管,深化海事体制改革。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大胆探索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做好船舶登记工作,大力支持航运业发展,加强物流保障,突出洋山深水港的中转功能,吸引中资“方便旗”回归,促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对自贸区建设有重要意义。
[1]常富治,王婕丽,俞勤伟.中国洋山港: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J].中国海事.2012(5):37-40.
[2]陈景斌,张婕姝.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船舶登记注册环境比较[J].水运管理,2013(8):7-9.
[3]陈继红,宁越,何新华.“自贸区”政策下完善洋山保税船舶登记制度的对策研究[J].造船技术,2014(1):6-8.
[4]陈继红,刘巽良,万征,等.中国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制约因素及未来的对策[J].未来与发展,2014(2):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