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孟,胡凡刚,谢 坤
(曲阜师范大学 信息技术与传播学院,山东 日照 273165)
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归因分析及应对
张洪孟,胡凡刚,谢 坤
(曲阜师范大学 信息技术与传播学院,山东 日照 273165)
随着教育虚拟社区在实践领域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教育虚拟社区中的伦理失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失范、认知失范、道德失范和风气失范四种。该文主要在社区主体的行为意识、社区伦理形成机制、教育虚社区的技术属性三个层面对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原因进行了考量,指出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以及社区主体缺乏自觉遵守社区伦理的信念和意识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在社区主体行为意识层面的原因;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形成的迟滞性、形成基础的特殊性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在伦理形成机制层面的原因;教育虚拟社区技术的价值负载性、社区技术对于社区主体的异化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技术层面的原因。并在这三个层面上提出了解决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应对策略。
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伦理失范;对策
教育虚拟社区是基于跨时空的、开放的、自由的网络虚拟环境,社区成员之间进行专题研修、交互协作、资源共享,从而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最终形成的具有共同社区文化心理的、生态式的社会关系共同体[1]。教育虚拟社区作为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关系共同体,社区成员间的交往是其核心所在,因而也就存在规范社区交往行为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所以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研究应是教育虚拟社区的应有之义。价值观念、文化背景、民族风情、学习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教育虚拟社区成员之间尤其是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存在一定的伦理失范现象,为了促进教育虚拟社区成员间的有效交往,建立平等、民主、友好、协商且富有人情味的高效网络学习共同体。
伦理二字连用始见于《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2]。伦理主要是用以处理人际关系的原则和规范,孟子云:“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3]。中国古代《尚书》记载最早的伦理关系有父母兄弟子,其道就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儒家思想中蕴含的伦理学思想可主要概括为“仁”“义”“礼”的三层体系结构,“仁”指的是“仁爱”,它既包含依据血缘亲疏远近划分的“等差之爱”,也包含“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爱”。“仁”是精神气质层面的,体现的是伦理原则的宗旨。“义”作为伦理原则具体体现为“忠、孝、悌、敬”等具体的伦理规范。“礼”则是作为伦理规范层面的对于人的行为规范的具体规定,包含“礼义”“礼制”以及礼的外在表现形式三个层面。亚里士多德则在个人德性和国家、民族群体两个层面对伦理进行了考量;黑格尔将道德和伦理分开,他认为道德侧重的是一种内在的德性、良心等品质,而伦理则是向外所体现出的一种处理人际交往、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体来说,伦理是在长期的人类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民族、区域、宗教和文化特性的,为了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彼此之间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及其内在必然性的总和。它不仅包含为了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同时也深刻蕴含着这些行为规范的内在有机统一。
伦理发生在主体与主体之间,纯粹的客体之间、主体和客体之间是不存在伦理而言的。教育虚拟社区中,表面上看是人在与网络、机器打交道,其实是人在透过网络和机器,与其背后的人在打交道,网络和机器只不过是人们交往的手段和工具。究其实质来看,研究教育虚拟社区中的伦理问题就是研究教育虚拟社区中人与人交往时的伦理问题。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不同于一般的新闻传播伦理、医学伦理等职业伦理,因为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所涉及的不是某个具体的行业或职业。其虚拟性、开放性、教育性、数字化、符号化的特点赋予了教育虚拟社区与现实社会中的伦理一些不同的品质,这些品质涵盖了网络环境下教育和学习交往过程的伦理品质,使得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不能按照现实生活中的职业伦理那样由一定的实践编码去模型化。
目前还没有学者对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给出专门的定义,2007年学者刘伟对虚拟社区伦理道德问题的定义是“虚拟社区伦理道德是生活在虚拟社区中具有文化认同的共同体进行频繁的交往互动时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包括虚拟社区交往礼仪、规范和原则。”[4]同时也有学者认为教育虚拟社区应该在教育性、自主性、平等性、开放性等特性的基础上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友好、民主、对话、协商,并且社区成员在交往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原则[5]。 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在教育虚拟社区交往、伦理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教育虚拟社区的特性,笔者认为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是指教育虚拟社区主体在社区学习交往活动过程中,在处理社区主体之间、主体与社区诸要素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及其内在必然性的总和。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为了实现教育虚拟社区的美好愿景,教育虚拟社区主体在交往和学习活动过程中处理社区主体之间、主体与社区诸要素之间关系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二是这些行为规范彼此之间并不是孤立的、无关联的,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性的联系,是在遵循一定伦理原则基础上的有机统一,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教育虚拟社区的良好运行,体现教育虚拟社区的价值。
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是用以引导社区成员行为的系统性规则,是评价社区成员行为的原则,是对教育虚拟社区中个体和组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区中的诸要素关系时的系统化哲学思考。其核心是研究符合教育虚拟社区特性、能够对教育虚拟社区成员的行为进行恰当的引导和评价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它凸显的是行为主体在教育虚拟社区这一虚拟空间中内心的自省和约束,而非法律性质的一种外在“刚性”的制约。
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即教育虚拟社区中“伦理规范的缺席”。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是指教育虚拟社区的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的不平衡。也就是说,当教育虚拟社区成员能够用教育虚拟社区所肯定的手段达到教育虚拟社区所认可的目标时,二者是平衡的,这时候社区主体的行为是符合伦理规范的。反之,当教育虚拟社区成员对社区的目标不明确或对社区目标不感兴趣,亦或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没有注重自己的手段时,二者就发生了不平衡,则表现为教育虚拟社区的伦理失范。
教育虚拟社区本应是一种和谐的、平等的、具有生成性、富有人情味的以教育和学习为目的的网络学习空间,但是目前在教育虚拟社区中存在一定的伦理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性失范,部分成员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将教育虚拟社区作为商品宣传和销售运作的平台,他们在教育虚拟社区中为一些企业、商品做宣传,更有甚者利用社区平台搜集用户的个人数据和信息,用以商业利益。种种功利性行为使教育虚拟社区丧失了最初的服务教育和学习的宗旨。二是认知失范,教育虚拟社区的平等性“放低了学习者的准入门槛”,以至社区成员鱼龙混杂,一些成员冒充学术界的权威人士,发布虚假知识,造成社区成员在学习和认知上的困难,分不清孰真孰假,甚至造成认知观念上的误差。三是道德失范,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社区成员在社区中“肆意妄为”,在社区中发布一些不实的信息,散布造谣、侮辱诽谤他人,传播黄赌毒信息,将教育虚拟社区作为发泄私愤的场所。2011年北京师范大学新闻网公布的一项有关“如何对待网络论坛上出现的恶意、不健康信息”调查显示,65%的学生选择了消极方式——不予理睬,仅有29.2%学生采取了积极的方式——主动举报、跟帖批驳或建议版主删除[6]。四是风气失范,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对于专家、学者观点的解构和“歪曲”化理解的趋势甚嚣尘上,不少社区成员推行“实用经验主义”的观点。部分持相反意见的教育虚拟社区意见领袖,号召自己的“粉丝”在社区中相互之间展开“唇枪舌战”。此外,教育虚拟社区还成了政府形象宣传和娱乐宣传的有力工具。
随着教育虚拟社区在实践领域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类型越来越多,危害程度也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制约虚拟社区的持续良性发展。因此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现象应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实践基础上构建符合教育虚拟社区特性的伦理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国内学者谢娟主要从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的行为和意识、社区制度和机制层面对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社区主体的道德能力受到不良影响、交往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道德控制和教育虚拟社区信息管理和评价机制的不健全是造成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7]。国内学者张小红从网络空间自身的特性、网络空间存在和运行的社会背景、人性心理机制、网络伦理运行方式四个方面对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分析[8]。德国技术哲学家E·卡西尔认为技术文化的结构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技术意识形态位于最深层、技术制度或体制位于中间层、技术器物位于最外层[9]。在吸收借鉴教育虚拟社区专家、网络伦理专家、技术哲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现象的特点,并且结合在教育虚拟社区交往实践活动过程中的经验,我们认为,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原因应主要在三个层面进行考量,从内到外依次为: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的行为意识层面的原因、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形成机制层面的原因、教育虚拟社区技术属性层面的原因(如图1所示)。
图1 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归因分析层级图
(1)教育虚拟社区构成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同
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矛盾和对立,经常造成影响和破坏伦常秩序的纷争,因而一定伦理关系的建立和培植,正是由这种社会秩序调节的必要性决定的[10]。教育虚拟社区中改变的仅仅是人们的利益和需求的表现形式,而没有改变利益和需求本身,只有把握好这一特点,才能对教育虚拟社区中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进行合理分析。
导致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根本原因乃是利益的诉求不同。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教育虚拟社区中这种“利”可能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也可能是看不见、摸不到的由“粉丝”关注或与他人交流互动中所体验到的心理满足感。
谈到利益,首先需要分析一下教育虚拟社区是如何形成的,其次需要分析一下教育虚拟社区中所包含的不同“利益群体”。教育虚拟社区作为一种网络学习共同体,其形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教师或者管理人员由于某种需要而创立的,随后由对该社区感兴趣的学习者参与其中而形成,这种类型常形成于高校研究群体中;二是由相同兴趣的学习者自发形成的学习共同体,随后社区内自发形成相应的社区管理员和教师,这种类型常见于社会中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体中。从教育虚拟社区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教育虚拟社区的参与人员可以划分为以下三大“利益群体”:社区建设者、社区管理者、社区使用者(教师群体、学生群体)。
对于高校研究群体类型的教育虚拟社区,这种类型的社区往往是因教师课程或科研需要而建立,社区技术人员也多数来自高校的教师或学生,与之相应的社区中的教师群体多为高校的课程老师,学生群体则由主修相应课程的学生组成。这种类型的教育虚拟社区中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相互交叉在一起,往往一个主体担任多重角色。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课题研究或教学的需要,而学生的利益诉求则是在课程中学到知识、修够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社会大众的教育虚拟社区,其所涉及利益群体间的博弈更加突出。社区建设者希望在减少投入的情况下,社区的总体效益要好,要有更多的用户;而用户则希望社区有特色,功能齐全,知识量大,能够满足自身的需求;而社区管理者则希望在加大投资的前提下社区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模块化、简单化。由于彼此之间的利益诉求不同,要想满足自身的需求,必定会直接或间接损害他方利益,在整个社区的实践、交往和运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不和谐的因素,导致教育虚拟社区的伦理失范。因此如何求解三大利益群体的“纳什均衡”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从教育虚拟社区使用者的心理需求来看(参照马斯洛的心理需要层次理论),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的心理需求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个人信息安全的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
首先,大数据时代教育虚拟社区用户更为自身的信息安全担忧。数据挖掘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处理方式,由数据挖掘所引起的伦理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数据挖掘最好的应用领域就是互联网,部分机构和人员通过各大商业网站利用数据挖掘来分析用户的数据,并将分析结果卖给第三方的商业利益集团。美国国家安全机构就曾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美国的图书馆用户,从中识别出谁可能对制造炸弹或恐怖袭击感兴趣[11]。在经历了多次用户信息泄露事故之后,教育虚拟社区成员不禁要问我的信息安全谁负责?为什么使用社区前需要提交个人真实信息(例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教育虚拟社区有没有资格来要求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即使是有资格要求客户去填写,那么应当填写哪些内容,不应当填写哪些内容?
相关专家评述,已发生的用户信息泄漏露事故中,由硬件问题所导致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人为事故,而这其中由管理员所造成的占据了大多数。在教育虚拟社区中,社区管理者具有较高的权限,他们掌握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学习记录,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向学习者推送知识服务,例如通过邮件或者短消息的形式向学习者推送与其学习内容相关的参考书籍、学习网站等。表面上看学习者享受的是信息推送服务、知识服务,但反过来试想一下,社区是如何知道我正在学习的内容的?社区又是如何知道我现在正需要这一部分资料?
其次,是教育虚拟社区成员对于心理归属感的追求。荀子曰:“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12]“群”指的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分”指的是群体内的组织结构和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教育虚拟社区是网络环境下,具有相同学习兴趣的学习者追求自身归属感和归属意识的产物。在教育虚拟社区中,学习者根据不同的关注点和兴趣爱好形成相应的“群”。然而部分社区成员和社区团体在“享受”社区中的归属感的同时,却不想遵守社区中的“分”。将社区作为彰显自己个性的舞台,传播虚假信息、造谣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的学术观点进行无端的批评攻击。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虚拟社区的“乱”“穷”“害”。
最后,教育虚拟社区成员为了在社区中追求“个体的自由”而妨碍他人自由,为了追求自己的个性发展空间而占据了别人的发展空间。社区中还存在一定的学术霸权、学术排挤等现象。
这些在教育虚拟社区交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教育虚拟社区的伦理失范。张景中院士在《教育信息化进程中不同群体间利益博弈分析》一文中运用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详细分析了在教育信息化进程中所关联的利益群体及关系,最后提出了应该用相关的规范来协调各利益方之间的冲突[13]。只有运用合理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对教育虚拟社区中的各利益方进行恰当的规范和协调,才能促进教育虚拟社区的良性发展,才能使教育虚拟社区成为全球化、终身性的学习方式。
(2)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缺乏自觉遵守社区伦理的信念和意识
尽管是在教育虚拟社区这一虚拟空间中,然而与现实世界中一样,教育虚拟社区中任何行为都是行为主体综合考虑自身行为的意义和行为可行性、外界行为规范的结果。
Ajzen认为人的行为是由行为意向(Behavior Intention,BI,个体打算执行某项行为的度量)所决定的,而行为意向是由个体采取该行为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的加权函数(如图2所示)。
图2 计划行为理论模型图
行为态度(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AT)是个体对于执行某项行为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的度量,也就是对执行某项行为所持有的态度。行为主体的行为态度受某一行为结果的信念(Beliefs,b)和评价(Evaluation,e)的影响,即。当个体认为某一行为会产生好的结果时,他就会持积极的态度;相反,则持消极的态度。
主观规范(Subjective Norm,SN)是个体从事和不从事某项行为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它是由规范信念(Normative Beliefs,nb)和依从动机(Motivation to Comply,mc)共同决定的,即。它反映的是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对于有整个群体所创造的规范的认同感,和从主观上是否愿意遵从这一规范。
感知行为控制(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PBC)是个体对自身能否执行某一行为的感知。当个体认为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完成某一行为时,并且外界环境允许时,其对该行为的感知行为控制就越强。它是有由控制信念(Control Beliefs,c)和感知加权(Perceived Power,p)共同决定的,即
按照计划行为理论可以得出:BI=W1AT+W2SN+W3PBC,W1、W2、W3为权重系数(可以通过回归计算获得),其大小取决于所要研究的行为意向的性质。权重系数的大小可以反映出行为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对于某一行为意向的解释程度,从而通过其可以预测或解释某一行为[14]。按照计划行为理论来分析,教育虚拟社区中某一行为的发生主要受到三个因素影响,社区主体对某一行为的价值判断、社区中已有的行为规范和社区主体对能否成功执行这一行为的控制力。
教育虚拟社区中某一行为的发生,首先是受到价值判断的影响,在符合其对某一行为价值判断的情况下,这一行为才有可能发生。例如教育虚拟社区中“意见领袖”为商品做广告宣传的行为,在不违反其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前提下,“意见领袖”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而在社区中就会发生这一行为。
其次,教育虚拟社区行为受到社区已有行为规范约束。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具有“虚实二重性”,即社区主体的行为同时受到来自现实世界和教育虚拟社区中伦理规范的双重约束。如果其行为违反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规范或者教育虚拟社区中的伦理规范时,那么该行为也不会发生。上文中教育虚拟社区中意见领袖做广告宣传的例子,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其行为是不违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但是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不对的,教育虚拟社区是教育、学习的公共场所,不应作为广告宣传、谋求商业利益的场所。
最后,教育虚拟社区主体在判断能否成功完成某一行为时,即使知道该行为有一定的价值,也符合外界的行为规范,但由于行为主体自身的能力不够,那么其也不会去执行该行为。同样是以教育虚拟社区中的意见领袖为例,社区中一名普通学习者想要成为意见领袖,想要为更多的学习者服务,这符合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但限于自身能力有限,所以其不会做出意见领袖应有的行为。
以上分析的假定前提是:教育虚拟社区中具有健全的伦理规范体系;教育虚拟社区中的行为主体具有自觉遵守社区伦理规范的信念和意识。当影响个人行为的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不符合要求,就会导致教育虚拟社区中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然而当前阶段,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缺乏相应的信念和意识,尤其是在教育虚拟社区还未形成健全的伦理体系的前提下,这种自觉遵守规范的信念和意识显得更为重要。
(1)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迟滞性
伦理规范的形成存在一定的迟滞性,规章制度的生成总是在问题出现以后才出现,有些“亡羊补牢”的意思。教育虚拟社区中同样存在这样的悖论:一方面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是规范教育虚拟社区技术发展和教育虚拟社区交往行为的原则与规范,对教育虚拟社区的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另一方面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发展又滞后于技术发展,使得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不具有前瞻性。
当前,教育虚拟社区的伦理失范制约了教育虚拟社区的发展,因此亟需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虚拟社区伦理规范。但我们不应忽略教育虚拟社区的特性和客观规律,将现实生活中的伦理规范向教育虚拟社区进行简单的“移植”或生搬硬套,而应是在教育虚拟社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合乎客观规律和人文需求地构建。
(2)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形成基础的特殊性
现实社会中伦理关系的形成总是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与该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相适应。不同历史时期伦理关系的具体体现形式各不相同,原始社会体现为血缘伦理,奴隶制社会体现为等级伦理,封建社会体现为宗法伦理,资本主义社会体现为契约伦理,社会主义社会体现为平等伦理。然而在教育虚拟社区中伦理关系形成的基础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形成基础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教育虚拟社区更加注重对人自由发展的关注、对人性的人文主义关怀,强调自由发展、自我价值实现的哲学思潮与世界观。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关系正是在这种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下而形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囿于已存在的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在任何行为之前都会做出一定的心理价值判断。然而在教育虚拟社区乃至整个网络空间中,由于缺乏系统性和行之有效的法律和伦理规范,使得不想遵守伦理规范的人可以钻空子,甚至为所欲为。
从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形成机制上来看,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形成是建立在一种互惠的基础之上的,互惠成为彼此之间相互制衡和协作的基础和原则。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彼此共享信息,在相互的讨论和交流之中建立符合大家要求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当社区主体中的各方在互惠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一定共识,并按照这种共识去践行的时候,教育虚拟社区中不会出现伦理失范的现象。然而当一方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去将自己的利益扩大化的时候,就会出现伦理失范现象,例如部分教师将“人灌”的教学思想变相为“机灌”和“网络灌输”,就会使学生缺乏学习兴趣;再如部分学生在社区中讨论与学习主题无关的话题。
(1)教育虚拟社区技术的价值负载
任何技术的发明和产生都不是价值中立的,教育虚拟社区作为一种以实现教育和学习为目的的网络学习共同体,不可避免地包含人类的历史背景、技术主体的价值取向,因而教育虚拟社区绝不是装着文化中性的技术产物。教育虚拟社区设计、开发、使用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个人利益倾向必将体现在教育虚拟社区中。
(2)教育虚拟社区技术对于社区成员的异化
教育虚拟社区以服务社区主体的教育和学习活动为目的,但由于教育虚拟社区平等性、虚拟性、传播的及时性等特点却使得社区成员能够利用其削减权威、散布虚假个人言论,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认知失范、道德失范和风气失范。
教育虚拟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区主体的认知方式、思考问题方式、处理事情方式和情感表达方式,部分社区成员存在为技术所累、被社区技术控制的现象,为了使用教育虚拟社区而使用教育虚拟社区。例如部分社区成员满足于由“粉丝”追捧所带来的心理满足感,为了守住已有“学术意见领袖”的位置,把经过东拼西凑后的学术观点作为自己的原创发布在社区之中;有些社区成员把教育虚拟社区作为结交“志同道合”朋友的场所,一进入社区就进入聊天室,忙于回复别人的帖子,这偏离了教育虚拟社区最初的目的。
总体来看,教育虚拟社区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社区主体缺乏一定的遵守社区伦理规范的信念和意识,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在社区主体的行为意识层面的原因;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形成的迟滞性、形成基础的特殊性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在伦理形成机制层面的原因;教育虚拟社区技术的价值负载性、社区技术对于社区主体的异化是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技术层面的原因。
目前教育虚拟社区中还未形成系统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其部分原因在于人们试图将现实生活中已有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移植到虚拟空间中去,尽管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其无中心、无权威和开放性使得类似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权力结构在网络空间中无法建构起来[15]。所以在教育虚拟社区中,伦理原则的构建还需要人们的自觉性和良好的引导。要想在教育虚拟社区中构建行之有效的伦理规约,必须要打破现实社会中的伦理框架,重新构建不同于现代伦理并且符合教育虚拟社区特性的伦理。
根据以上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原因,并且结合在教育虚拟社区中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对于如何解决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并且构建规范的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体系,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从计划行为理论中可以看出,要想从根本上驱除教育虚拟社区中伦理失范现象,最根本地应从行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和信念规范入手。良好的价值判断和信念规范是行为主体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外显方式,因而良好的教育社区伦理教育是解决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失范的根本途径。
首先,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构筑每一个社区主体伦理规范的坚固长城。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应该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和正义观;学校是人生教育的主要场所,教师应该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认知方式、情感表达方式和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社会是人与人交往的主要场所,全社会应该弘扬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
其次,将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作为网络伦理的一部分纳入到课程体系当中。学校是学生接受系统性网络伦理教育的重要场所。2011年关于美国义务教育阶段网络伦理、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课程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55%的教师非常赞同将网络伦理、网络安全作为课程的部分内容在学校中教授。同时还有超过82%的管理人员和85%的IT专家也认为网络伦理和网络安全应该作为课程的内容在学校中教授[16]。事实上,将网络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教授在美国早已有之,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分校已经将网络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该课程中教师向学生传授一些网络礼仪和网络伦理判断的原则。尽管如此,在调查中显示许多学生在使用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的时候还是不能准确地做出判断哪些是符合伦理的,哪些不是符合伦理的[17]。其原因在于即使是意识到了网络伦理和网络安全教育像阅读、写作和数学一样重要,应该将其作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但是目前还未在学校中形成一种系统、全面的网络伦理教育方法。
最后,在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要因材施教,避免千篇一律。在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中要考虑到学习者的年龄、民族、地域、宗教信仰以及学习认知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在具体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的过程中老师应多采取情景教学法和案例法。而不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在社区中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违反伦理原则的。教师要多征求学生在教育虚拟社区中存在哪些伦理困境,与学生共同商议建立可接受的应对策略。正如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研究中所提倡的那样,应该把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放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研究,因为一定社会中所出现的伦理原则,只有放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才能被理解。他主张任何一种道德伦理的哲学都应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的,反对学院派式的在臆想空间中研究伦理问题,主张应在真实的社会情境中建立伦理原则[18],教育虚拟社区中正确的伦理原则的形成也应在真实的情境中慢慢建立起来。教师可以在教育虚拟社区中为学习者创设伦理的二难情景,让学习者处于真实的问题情境中,以培养其发现伦理问题、探究伦理问题、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学生的伦理道德修养。
最终,通过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使社区成员对于教育虚拟社区伦理达到“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循乎其末,以渐其本”,将外在的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内化为社区成员自身的一种文化修养。通过教育虚拟社区伦理教育使学习者在社区学习过程中真正体会到本我、自我和超我的和谐统一,满足自我生存、心理发展需求。
意见领袖对网络舆论的传播、演化、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虚拟社区中的意见领袖对整个社区属性特征值有很大影响,是构成社区社会网络信息通路的重要人物[19]。借鉴此经验可以在教育虚拟社区中重点培养“意见领袖”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使其意识到如何在教育虚拟社区中进行合理、有效的交往。这样通过其在社区中的影响力,向教育虚拟社区中的其他成员传递正能量,从而在社区交往中起到传播、协调干预和支配引导的作用。
教育虚拟社区的特点使得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体系的构建不能照搬照抄现实社会中的已有经验,而应是结合教育虚拟社区在实践交往和运行过程中的特点来建设。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迟滞性,但教育虚拟社区伦理对于社区的发展也并非不具有指导性,在一定时期内,如果社区建设者和管理者,能结合教育虚拟社区的发展特点和社区成员的行为意向,及时制定具有前瞻性的社区规章制度,就能在约束和规范社区主体的行为方面起到积极作者用,进而有利于社区伦理的良性建设。
教育虚拟社区的管理人员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告知社区成员,管理员所拥有的权限和义务,社区将会如何处理社区成员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社区管理人员还应告知社区成员在社区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社区成员形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观念,使其在观念上形成一种要遵守社区伦理的良好习惯。最后,社区内应建立合理的内部运行机制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使各方朝着优化社区整体效益的方向努力。
引导教育虚拟社区建设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形成良好的技术哲学观。特别是要加强教育虚拟社区建设者和管理者在网络伦理和网络安全方面的修养,使其利用社区中的技术更好地为社区成员服务,而不是把教育虚拟社区作为谋求一己私利的手段和工具。加强社区主体的网络伦理方面的修养,使其能够理性、辩证的对待教育虚拟社区,而不是为教育虚拟社区所累,为了使用教育虚拟社区而使用教育虚拟社区。
具体措施方面,在教育虚拟社区中可实行“前虚后实”的运行机制,无论是社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普通用户(教师、学生),在进入社区之前,都应在社区后台进行实名注册,在前台可以使用虚拟的名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观念意识上规范社区人员的行为,强化教育虚拟社区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观念。对于社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在社区中拥有较高的权利,同时他们也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对于社区中的普通用户,虽然其可以在社区中自由选择相关学习主题进行相关学习活动,但教育虚拟社区并不是“天马行空”的“泄愤”场所。通过这种方式,追究教育虚拟社区中不符合伦理规范行为者的责任,从而约束社区的所有参与人员以合乎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方式进行社区活动。
此外在技术上要建立合理的监控机制,可以通过关键字搜索等数据检索方式,对社区成员在学习和社区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对于社区中出现的伦理失范行为给予及时的制止(对行为主体发出通知或警告)。有时并非用户故意违反社区中的伦理规范,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伦理。通过这种监控和反馈的环节可以给社区用户以正确伦理观念的引导,从而促使其在社区使用过程中建立良好的社区伦理意识。
总体来看,要实现教育虚拟社区伦理的“软着陆”(建立教育虚拟社区的和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主要通过两方面的努力,一是社区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要对社区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对教育虚拟社区中所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达成一定共识。二是教育虚拟社区的建立者和管理者要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下建立符合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教育虚拟社区;要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的向社区其他成员解释其潜在的风险,并运用相应社区运行机制和伦理规约来制约其不合理的行为。
从科技发展史和科学技术的本质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道德价值的导向,因此应正确认识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辩证关系。教育虚拟社区是特定群体的利益、内在情感和价值的外化产物,其要受到主体的目的、情感和意志的支配。教育虚拟社区自身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逻辑的。但是若缺少了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束缚,那么教育虚拟社区同其他任何技术一样就会成为为某些人专门服务和谋求私利的工具。与此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教育虚拟社区伦理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网络伦理的区别和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教育虚拟社区中的伦理体系不至于过于僵化,不因不合理的伦理规约的存在而阻碍教育虚拟社区的发展。未来教育虚拟社区中社区发展同伦理规范间的博弈会一直存在,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但也正是在这种不断的博弈中,教育虚拟社区的才会得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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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孟: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网络教育应用()。
胡凡刚:副院长,教授,博士后,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教育虚拟社区、教育技术、影视文化传播(hufangang5@163.com)。
谢坤: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网络教育应用(289328050@qq.com)。
2013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马小强
The Causes of Ethical Anomie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Educational Virtual Community
Zhang Hongmeng, Hu Fangang, Xie Kun
(College of IT and Communication,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Shandong 273165)
With the continuous deepen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Virtual Community(EVC) in practice, the problem of ethical anomie in the EVC gradually emerged. It is mainly marked by economic anomie, cognitive, moral and customary anomie. This paper mainly talks about the ethical anomie in the EVC in three aspects—— behavior intention of the member, ethics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the technical attributes. The conclusion is that lacking of awareness and faith to obey the code of ethics and the different interest are the reasons in behavior intention for the ethical anomie in the EVC, the hysteresis of the EVC ethic and its special basics are the reasons in its formation mechanism for the ethical anomie in the EVC, the technology overloaded and technology alienation are the reasons in technological attributes for the ethical anomie in the EVC. This paper also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three levels.
Educational Virtual Community; Hics; Ethical Anomie; Ountermeasures
G434
A
1006—9860(2014)04—006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