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辉格派”史学的影响,诸多西方学者一直强调中世纪英国盛行限制王权的“法治传统”。然而征诸史实则不难发现,在当时的英国,虽然流行着由日耳曼法、封建法与神法融合而成的“王在法下”的观念,但这种观念并不能真正地限制独裁的国王。被视为体现这种“法治传统”的议会,虽拥有征税权、立法权,且有上下议院分设、请愿制等制度建构,但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基于共同的“利益原则”,这一政治体制的主旨实际上是支撑王权而非否定王权。基于“实力对比原则”,君主始终在这一政治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没有国王,议会什么也不能做;可是没有议会,国王仍然能做。议会始终是国王的议会。”贵族等阶层对王权的限制多着眼于使王权“规范”运作而非与王权对抗。事实证明,正是在议会的支持下,君主在稳定国内统治和对外征服战争中不仅有所作为,而且大有作为。而在君权较弱和实力对比失衡下,议会必然成为贵族实现政治阴谋的遮羞布,“法治”在这一政治平台上则成为武力篡权的婢女。由是观之,夸大议会对君权的限制,建构出来的必定是“制度中的政治”,而非实际发生的政治。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作者:孟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