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蝉
总在电视上看到许多针对中国食品问题的激烈讨论。有人把这件事归咎于中国食品品质管理程序的不健全。但马上就有人反驳说,中国品管的项目分得比美国的还细;美国要是查几百条,中国可能就要查上千条。所以根本不是程序健不健全的问题,而是中国企业从根本上就缺乏商业道德。这说得也对:不管业者知不知道奶源有问题,当接到消费者连着好几个月投诉时还不赶紧采取对策,反而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那这不是缺乏商业道德是什么?
以此推理,难道美国食品比中国的安全,这就意味着美国人比中国人有商业道德?其实不然。或许美国人比中国人有守商业道德的习惯,但美国人却不一定比中国人有道德观。
美国食品比中国的安全至少有两个原因。首先美国的媒体是个很有效的“看家狗”。虽然我常常骂美国媒体为了收视率不惜背弃新闻道德,尤其是对中国的一些不公正的报道让我非常气愤。但不管它们的动机是出发于正义感还是收视率,它们对揭发社会上的不法行为毕竟是不遗余力的。要是在美国发生这种毒奶粉事件,早就闹得满城风雨,不会像我们那样低温酝酿了半年,要等到新西兰总理向我们的中央反映,中央查了下来才猛然点火加温。咱们的“社会警钟”响迟了好几个月。
但光有媒体揭发也没用。消费者还得要有个有效的反击武器才行。这一点美国消费者比我们幸运。他们在“侵权法”的保护之下可以狠狠地控告侵权的商家。要是胜诉了可能会有上千万美元的巨额赔偿,足以让商家倾家荡产。譬如说,埃克森公司(Exxon)的油轮1989年在阿拉斯加漏油事件就被法院判决五亿美元的赔偿。还有2004年美国海军陆战队的直升机因撞到圣地亚哥电力公司没装警告灯的电线塔而坠毁,导致四名海军陆战队员的死亡。圣地亚哥电力公司被陪审团判决5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美国的损害赔偿有两种。补偿性赔偿是用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费,像医疗费、生活费、薪水损失一类。另一种是惩罚性赔偿。如果被告的公司是无心之过,惩罚性赔偿可能不高。但被告的公司要是知法犯法,恶行重大,惩罚性赔偿就可能会高得惊人。这有杀鸡给猴看的效应,让别的公司觉得走歪路是件得不偿失的事。不只是当事人受刑法处治就完了的事,而且会波及公司里的高层主管甚至于总裁,让他们倾家荡产。在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下,大公司才会战战兢兢地看紧它们的每一个职员,掐住每一个生产的环节,推敲每一个程序里所暗藏的各种变数,管好每一个商品的品质。万一如此小心还有无心之过时,他们也才会在第一时间里跳出来处理,以拘限伤害。
中国虽然也有“侵权法”,但损害赔偿好像不是太高。当年劣质奶粉所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最后赔偿的数字好像也不过是几万元人民币(中国法律网)。我对中国的侵权法并不是很熟悉。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里一篇文章的说法,侵权法的目的是在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后果提供救济。所以侵权法基本上是“救济法”,它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惩罚性”只不过是个兼具功能。按这种说法,这次毒奶粉的受害者要是受到了政府免费医疗服务,“救济”的任务就已经达到了,那些商家也就再没有什么需要赔偿的了。这样子的侵权法实在没有吓阻性。被抓着了,不法商家顶多推出个代罪羔羊受刑,对股东的财富一点都没影响。难怪这些公司一犯再犯,还把这些不法行为美其名为企业中的“潜规则”。
美国近年来虽然觉得赔偿太高也不好,在兴讼泛滥之下,他们有意改革“侵权法”,为损害赔偿定上限。反观中国,在以救济补偿为主导的“侵权法”里损害赔偿几乎不存在。美国的商业已有高度的规则,损害赔偿少一点没关系。而中国还是个商业乱世。在这乱世里,只有抓到一个杀一个,杀鸡给猴看,让每个犯了法的商家都倾家荡产,让每一个还没犯法的商家想到那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就害怕而不敢走歪路,这样子才能保障我们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当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有了保障,他们才会积极从事生产,国家才会得以强盛。
说真的,要是美国没有媒体紧紧地看着,要是美国没有高额惩罚性损害赔偿,那美国食物品质是什么样子的,也就很难说了。
(编辑·宋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