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日前出台,从2015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大病”,就是医疗费用较多的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只要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8万元的,可获得“二次报销”。
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执行统一的政策,各地城镇居民的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完全相同。洛阳、安阳、滑县按现行的大病保险政策继续进行试点,并逐步向全省统一政策过渡,2016年年底前纳入省级统筹。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河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医疗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高的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1.8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在报销程序上,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特约记者 黄晓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