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兰
(复旦大学 文献信息中心,上海 200433)
本文主要以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河南省公署职员录》和《河南省公署办事细则》为研究资料来源。这两种资料收录在《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民国文献丛刊》中。其中《河南省公署职员录》是由伪河南省公署秘书处人事科分别于1939年11月、1940年1月、1941年1月编印的连续性资料,真实反映了1939-1941年间伪河南省公署职员的籍贯、年龄及部门分布等情况。本文以这两种资料为基础,通过对伪河南省公署职员结构的统计分析,阐述伪公署机构设置对日本侵略者实施“以华制华”方针的影响。
“七七”事变后,日本逐步侵占华北四省三市,河南省属其一。日本侵略军于1937年11月侵入河南,首先占领作为国民党政府专署所在地的安阳,随后豫北、豫东各县,省会开封等相继沦陷。为统治华北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在物色合适的政权代理人之后,随即建立华北伪政权,逐步建立省、特别市、道地方伪政权,并于 1938年3月制定了《省公署组织大纲》。伪河南省公署于1938年4月在安阳正式成立,后于1939年迁至省会开封。《河南省公署办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本细则依省公署组织大纲第十六条制定之。”[1]1在第二、三章中,明确划分各部门及其权责。
它是由省长总领其事,其下分设处、室、厅,如,秘书处、宣传室、监察室、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警务厅等部门;其次,又细分为不同的科、组、官,科下又设股,如教育厅下设总务科,总务科下又设庶务、文书、人事三股。伪河南省公署的组织架构基本仿照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权结构,与华北沦陷区其他日伪政权组织架构情况大体相同。只是,不同的日伪省政权,会有略微差别。比如,日伪河北省公署的部门设置时,最高法院单列其中,原因在于日伪华北政权成立后,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在“中央”设置最高法院,其他四省三市设立分院,河北省的相关法院率先被整顿恢复,之后,其他包括河南省各地的法院相继恢复。
据《河南省公署职员录》统计,1939-1941年间河南省公署职员共1283人次,籍贯分布情况如表1。
河南省公署职员中1219人次来自河南、河北、奉天、山东、北京、吉林、天津等27个省市,其他62人次主要包括日本56人次,满洲无具体籍贯显示2人次,朝鲜1人次,及其他无籍贯显示3人次。
河南省公署职员籍贯分布情况体现为以下特点:首先,人员分布地域性强,本省籍人员占多数[2]210。由表可知,河南省公署职员籍贯为河南的约占40%。另外,在各部门中,省长、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警务厅共18人次中,9人次皆为河南籍,山东5人次,奉天3人次①,河北1人次。
其次,职员多来自四省三市,极少数为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河北约占16%,山东(已包括“三市”中的青岛)约占5%,北京约占4%,加之河南、山西、天津所占总比例约68%,浙江、江苏、安徽、广东、福建、贵州、湖南等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人次所占总比例约为4%。
另外,日本籍保持一定比例,并分布在伪省公署核心部门。在顾问室的17人次中,皆为日本籍,其中8人次还兼任秘书处、宣传室、教育厅、建设厅、警务厅嘱托。
河南省公署职员籍贯分布呈现出以上这些特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日本人次占多数的其他类约占4%,是日本侵略者充分贯彻“以华制华”政治方针的结果。日本侵略者为了分裂中国内部抵抗势力,进而破坏中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沦陷区培植伪政权,通常是扶持当地的民族败类、亲日派汉奸和地痞流氓分子等,建立伪政权帮助他们来统治中国人[3]。伪河南省公署的建立,就是日本推行此政治方针的结果。在人员构成中,伪省长陈静斋(在任时间:1939年3月—1943年3月)为河南彰德(今安阳)人,虽是接任肖瑞臣作为第二任,但他的行政手腕与肖截然不同。他到任后,一改肖的傀儡作风,利用个人计谋联合驻开封的几个日军大头目,及几个河南地头蛇,先后赶走了东北籍的秘书长胡光、民政厅长郭殿举、警务厅长王锡良等,接替他们的全是河南人[4]53。据《河南省公署职员录》的籍贯统计结果显示,在1939-1941年间,河南彰德籍共106人次,占总河南籍约五分之一,并且分布在秘书处、参事室、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警务厅等各个大小岗位。
第二,华北日伪政权的建立,各政要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影响构成职员的地域分布。“七七”事变后,华北地区相继沦陷,由于日本侵略者统治力量受限,于是决定在沦陷区扶植傀儡政权,以协助其统治。但是,日本内部各军政机关意见并不一致,尤其是关东军,“因为它已经在内蒙古建立了自己的傀儡政府,绝不希望看到它的主要由汉族居住的广大地盘被同它竞争的政权或日军派遣军司令部接管过去”[5]121。除此之外,华北伪政权中央部门中,各政要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伪政府常务委员王克敏和王揖唐二人。王克敏是浙江杭县人,在北洋政府时期属直系,而王揖唐属皖系,本来为政敌的两人,之后同在伪华北中央政权中任职,可看出日本侵略者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达到权利制衡的目的。在中央伪政权中,除此二人外,还有河北的齐夑元,其下有来自天津、河北等地伪政要,接任陈静斋的第三任河南省省长田文炳便属其派别,而陈静斋则属河北霸县的张璧派系[1]186-201。日伪中央政权人员与地方伪政权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日本侵略者的控制,进一步影响到地方伪政权职员的构成情况。
第三,日伪统治机构的性质决定其实权真正掌握在日本侵略者手中。河南省公署作为日伪统治的地方傀儡政权,就决定其真正的权利行使者为日本侵略者。他们在政权机构中实行所谓的顾问制,并且通过任用不同地域或所属不同派系人员进行相互牵制,以便达到殖民统治的目的。
对《河南省公署职员录》中显示的1939-1941年间伪河南省公署的 1279人次的年龄数据进行统计,所得如图1、2、3。
由图1、2可知,伪河南省公署职员年龄在18-71岁之间,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年龄段为31-40岁,约37%;其次为21-30岁,所占人次约35%;之后是41-50岁,所占人次约19%。可见,在伪河南省公署中职员年龄多集中在 21-50岁,20岁以下,50岁以上的职员极少。其中,20岁以下职员的职位大多为各部门的雇员、办事员、打字员等,俸给在15-75元不等②。50岁以上的职员职位相对较高,多为省长、厅长、科长、股长等,且俸给较高多在90-800元不等。图3显示,处于较高管理层职员年龄多集中在24-57岁之间,且随着管理层次的增高,年龄也随之增大。如图,股长71人次,年龄在24-58岁之间,且24-41岁职员占多数;科长52人次,年龄在32-56岁之间,32-44岁人占多数;厅长15人次,年龄在32-55岁之间,虽与科长年龄覆盖范围大致相同,但是多数集中在36-41岁。
另外,在一些特殊部门,如顾问室、汽车系等的职位几乎全部为日本人担任,并且他们的年龄分布为:顾问室23-54岁之间,汽车系19-44岁之间。
由此可知,伪河南省公署的职员年龄层次的高低与职位轻重几乎成正比。从这点出发,日本侵略者对其傀儡政权的人员进行安排,以达到有效统治的目的。
图1 年龄层次分布图
图2 年龄段人数分布图
图3 各管理层年龄分布图
河南省公署是日伪傀儡政权的缩影,从其政权的职员籍贯分布和年龄分布以及结合其部门架构情况来看,它们所体现的种种特点有利于日本侵略者实现“以华制华”的目的。
首先,名义上的警卫厅实际从事伪特务活动,与豢养伪军相结合,充分掌握中国共产党和抗日军民的活动情况。
由日伪河南省公署细则中所显示的部门构成可以看出,警卫厅设警务、司法、保安三科,其下分设警务股、文书股、人事股;刑事股、特高股、保安股、卫生股。其中,在特高股权责中明确提到“关于反动分子之侦查逮捕审讯、调查逆产及保管、政治犯之侦查及逮捕审讯、引渡特种犯人、高等警察、反动分子之登记及审核指纹捺取摄影、审讯反动犯之规程之拟制及笔录、其他特务及临时调查、非常时期之侦查搜捕。”[1]30可见其权利之大,并且相比于其他部门的类似机构针对所有民众进行监督的特点来讲,其突出之处在于主要针对反动分子、政治犯。日本侵略一地区,即通过金钱收买、封官等方式笼络大批失意军官、地方豪绅及地方团体头目,组织成所谓的皇协军、治安军等伪军,以迅速有效的镇压当地抗日队伍,及反日民众,维持地方秩序。这些伪军,与警卫队一起,将河南沦陷区人民的举动掌控在日本侵略者手中。
其次,以顾问、嘱托等名义,把日本人安排在伪省公署各部门,将实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中。
伪河南省公署顾问室职位由最高顾问、各厅嘱托、辅佐官、通译构成,可以看出它类似于一个分散在伪河南省公署的核心机构。王克敏对于顾问一事的态度对此架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王‘坚决反对把满洲国的制度照搬到华北来,也强烈反对把大批低级日本官员安插在各个部、局。’”[4]131大小事务必经日本顾问之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办公效率,还有可能造成伪省署机构内的中国人对日本人产生反感情绪,但总体上有利于日本侵略者进行“以华制华”。
再者,推行奴化教育,不仅针对河南沦陷区人民,伪军也囊括其中。
教育厅下设学务科,它的权责即关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及中等教育师资养成训练及检定、义务教育、私学取缔改进、各道市县教育事项,关于各种学术团体及学术机关、国内外留学事项等[1]18。通过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思想影响巨大,以美其名曰的出国留学或各学术团体之间的相互交流,无疑是让日本殖民文化更加的深入青、少年的内心,达到文化认同的目的。配合学校教育之外,教育厅还“在省、县的文化馆中,经常举办各种展览会,……宣传‘中日满一家’、‘建设东亚新秩序’、‘中日亲善、共存共荣’等反动谬论,欺骗广大人民”[3]115。为更好的让伪军为其服务,日本侵略者更将其奴化教育推行至此。齐夑元甚至每周都要亲往训话或讲解军人训条。《治安军集团司令部暂行服役规则》中明确规定“集团司令应将建军主义、军人训条与建设东亚新秩序、新中国军人应付之使命随时向官兵剖切晓谕以养成公而无私,以身许国之观念,确保永久治安之忠诚。”[6]
日伪统治下的政权,无论在部门设置还是职员安排上,“以华制华”是一以贯之的方针,从而有效地对沦陷区人民进行政治统治。但这些日伪政权最终在中国人民的不断反抗和斗争中消亡。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包括伪河南省公署在内的日伪政权随即覆灭。
注释:
① 实为建设厅长岳跡樵,原籍河南汤阴后移居奉天辽阳。
② 此处“元”为日伪统治时期的货币单位,之后出现同此
[1] (伪)河南省公署秘书处人事科.河南省公署办事细则[M].开封:河南省公署秘书处,1939.
[2] 张同乐.华北沦陷区日伪政权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3] 杨圣清.日本帝国主义的“以华制华”和“以战养战”政策[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1994,6(2):21.
[4] 邢汉三.日伪统治河南见闻录[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6.
[5] 约翰·亨特·博伊尔著.陈体芳,乐刻,等译.郑文华校.中日战争时期的通敌内幕[M]1937-1945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6] 治安军集团司令部暂行服役规则[N].治安部公报,1939-10(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