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4-11-25 08:53杜建伟杜艳红李晓丽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4年11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对策

杜建伟+杜艳红+李晓丽

摘要: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种子市场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目前种子市场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分析了当前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为种子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种子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2.009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其质量的保障关乎到农业生产秩序,因此种子监管工作意义重大。伴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确立了以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为基础,以打假治劣为核心,以强化市场巡查为手段,以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为依托,深入开展种子市场秩序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着种子市场的正常运转,并且威胁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1 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种子监管部门专业人员稀缺,经费严重不足

种子监管部门尤其是县级基层单位,由于长期管理松散,人员稀缺,专业技术人员缺少,许多工作人员都是兼职工作,加上财政经费比较短缺,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录音笔、暗访摄像机等现代化的调查取证工具及执法经费,执法人员出差难、办案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种子管理职能的发挥。

1.2 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手段落后

许多地方的种子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室,检测设备相对比较落后老化,根本派不上用场。检测手段仅停留在手摸、眼观上,无法对种子质量进行严格检测。

1.3 种子经营户的整体素质较低

种子经营户多数是农民出身,甚至同时经营多种农资项目,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对《种子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了解不够,服务“三农”的意识不强,对假劣种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而对进货、销货台账建立不全,甚至容易因为获得更多的利益而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产品,种子质量不能得到保障。

1.4 无证照销售查而不绝

有的农民将自己未使用完的种子拿到市场上出售,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混杂其间,出售假劣种子,其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很难彻底根除。加之流动摊点较多,一些经营者证照齐全,但进货渠道不统一,种子质量得不到保证。

1.5 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

由于农民的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来维权的少,自认倒霉的普遍存在,特别是对数量不多、受损面积少和受损后对生活影响不大的蔬菜种子,往往放弃了维权。

2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对策

2.1 加大对《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种子法》及农业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一是对种子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业务技术的培训,让种子从生产源头上质量得到保障;二是对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文化素质水平以及为农民服务的意识;三是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逐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能够主动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根除不法分子生存的空间。

2.2 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对种子零售商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种子是具有生命力的最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太多,造成市场品种太多,价格高而乱。建议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而另一方面,作为种子使用者的广大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信息闭塞,对品种知之甚少,农民购种主要靠零售商的推荐介绍,如果种子零售商没有文化、不懂专业知识,那么零售商向农民推荐品种就好比瞎子牵瞎子走路。因此,建议对种子零售人员统一资格规定,或具有一定文化和专业知识,或经农业部门考试合格。

2.3 加大种子市场的管理力度

种子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未审先推、经营假劣种子、夸大宣传、流动摊点等应重点打击。建立种子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依据种子质量抽检结果、市场主体资格、群众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批诚信经营公司、诚信经营店铺,不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对违法企业实行定期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4 强化服务意识,为守法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

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种子监督管理;采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不增关设卡,为种子经营单位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要为种子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品种开发、品种审定、供种信息、质量检验等服务,实施政策引导、加强行业指导,切实为广大的守法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

2.5 加强协作,信息共享

加强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将省市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印发到基层工商所,以利进行有效监管。

作者简介:杜建伟,中专学历,吉林市种子管理站,农艺师,研究方向:种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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