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思考

2014-11-24 03:04郑伟
安徽农学通报 2014年21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

郑伟

摘 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有效解决“谁来种田”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国内先进典型,并以山东省J市为例,分析总结农业规模经营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并提出促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建设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平台,扶持整理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等。

关键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21-07-03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伴随着我国农业人口老龄化和兼业化趋势加剧,适度规模经营能充分利用农业机械等现代农业技术,进一步减轻农业劳动强度,进而解放农村劳动力,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前提和基础。因此,研究如何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义重大。

1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

1.1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土地集中连片,有利于大规模使用农机具,普及推广先进的农艺及农业技术,显著提高生产效率,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民对种子、农机等生产资料的议价能力,有效降低农资采购价格,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同时,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

1.2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广大农民从繁重的农业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农民节省出更多时间从事非农产业,带动农民增收。同时,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经营,农民可获取流转收益或部分农业经营收益,实现农户“离乡不丢地,不种有收益”,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1.3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有效解决“谁来种田”的问题 农业规模经营者主要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者通过大力依靠农业机械、植保新技术等,有效解决了农民老龄化、兼业化带来的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提高农业专业化、科学化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稳产增产。

1.4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但是,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方式,都存在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何均衡的问题,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伴随着近年来土地流转价格的快速上涨,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成本也随之升高,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显著降低农业投入成本,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性、健康发展。同时,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保护农民承包权益,充分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防止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搞“大跃进”、强迫命令、行政瞎指挥等,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2 国内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先进典型

2.1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武汉农交所成立于2009年4月,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并提供信息咨询、交易策划等相关配套服务,交易产品涉及10大类,但其主营业务是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农交所采取企业化的经营和运作模式,是非营利性公司制企业法人。为更好地开展业务,农交所在各县市区、乡镇设立垂直分支机构,在业务上实现垂直管理,形成了统一管理、协作联动、信息互通、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并采取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平台建设的“六统一模式”。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效保护了农民权益[1]。该所要求村集体在发包土地前,对其进行合并和整理,实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精心设计和管理门户网站,实现了土地流转、成交信息的及时发布和更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实现。

2.2 潍坊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 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主体。近年来,潍坊市通过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不断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有力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13年底,潍坊市拥有各类农业龙头企业达3 028家[2]。其中,诸城市政府制订的《关于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从资金、税收、信贷、土地、农业品牌等方面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有效促进了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青州市积极支持本地农业龙头企业成立青州市农发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有效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2.3 榆林市农机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模式 陕西省榆树市是农业大市。近年来,通过大力发展农业机械,走出了一条“依靠农机促流转、依靠流转促集中、依靠集中促增收、依靠增收促发展”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2013年,全市登记、规范运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到505家,平均每年增加130家,全市规模经营面积占比达到32% [3]。合作社与农户以土地为纽带,农民将土地使用权以托管的形式自愿出让给合作社,合作社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的土地整合起来,实行集中管理,连片种植,统一供应,统一作业。收获后,合作社按粮食产量和市场价格来确定农民收益。

2.4 济宁市兖州区种粮大户联盟模式 兖州区是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粮食生产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为解决种粮大户沟通不畅及贷款难问题,2013年,兖州区农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牵头,吸纳40家种粮大户成立信用合作联盟,积极与银行合作开展信用担保贷款,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进一步拓展合作业务,实行统一粮食生产技术规程、统一生产资料购进、统一大型配套机械调配、统一优良品种、统一粮食销售、统一信息服务“六统一”模式,实现农机与农艺的最佳融合,大幅度扩大土地经营面积,节约种粮生产成本,降低种粮风险。据测算,这种资源共享式的信用合作联盟可为种粮大户667m2均增收400元,户均增收4万元以上[4]。

3 农业规模经营面临的困难与问题(以山东省J市为例)

3.1 土地流转规模较小,且不规范 目前,J市尚未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各县市区也尚未设立,尽管各乡镇经管站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土地流转,但普遍存在职能发挥不到位问题。J市缺乏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阻碍了土地大规模流转。同时,农民担心土地权益得不到长期合理保护,年龄较大的农民恋土情结严重,担心失去土地,不愿将土地长期流转出去,全市流转土地面积较少。2013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为10.27万hm2,仅占全市耕地面积的20%。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指导,签订规范的正式合同的较少,占比为35%,导致土地流转纠纷较多。

3.2 政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资金较少 近年来,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已成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目前,J市惠农资金归口在不同部门,较为分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资金较少,且不连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的承包土地费用、农机购置、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较多,由于银行贷款较为困难,导致资金缺口较大。近年来,虽然J市发展了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但支持农业发展的较少,且贷款利率较高、时限较短。

3.3 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农业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农业经营者急需农机、农技、土壤保护、病虫草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但目前J市农民普遍反映缺乏及时的农业技术指导,乡镇基层农技人员较少、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数量少,且发展较慢。在春种、夏管、秋收等关键时节,有效的技术指导服务较少,使得农技推广服务较为匮乏。

4 促进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4.1 建设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开展土地流转的基础。2014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将“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与补助。”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能有效保障农民土地利益,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有力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大力推广并学习借鉴武汉市、北京市等先进地区经验,由政府出资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运作,建设有形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提供服务,保障农民各项权益。

4.2 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积极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模式。指导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断加强合作和联系。指导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相互担保解决贷款难题,切实提高经营效益。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的重要力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获取和连续持有“三品一标”质量认证的奖励,多渠道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4.3 扶持农机和土地托管合作社发展壮大 伴随着农民老龄化和兼业化趋势的加剧,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农机、植保、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为农户提供耕种收等土地托管服务,显著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支持鼓励供销社、农机大户领办农机等专业合作社,大力开展农机示范社认定、评选、奖励工作。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土壤深松等项目资金,促进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发展壮大。

4.4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落实基层民主制,确保将农民群众信任、致富带动能力强的人选举为两委成员。加强对村级领导班子的学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学习、外出考察,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拓宽发展思路,同时鼓励村集体通过领办合作社等方式,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提升基层组织发展能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村级事务及重大事项决策公开制度,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继续开展大学生“三支一扶”、“村官”等考选计划,不断充实农村基层组织力量,有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切实带领农民群众增收致富。

参考文献

[1]王薇,刘彩霞.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经验与启示[J].科技创业月刊,2010(7):24-25.

[2]韩立新,相丹.潍坊农业龙头企业成农业规模化生产“火车头”.潍坊农业信息网.

[3]马冶,沈洪亮,赵振芳,等.发展农机合作社结合土地托管对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J].湖南农机,20139:30-31.

[4]张美荣,高永成.兖州40种粮大户组成信用联盟[N].农民日报,2013-09-02.

(责编:徐焕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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