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媛
[摘 要]芜湖育婴堂作为晚清慈善事业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弃婴的死亡率,是晚清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一个成功案例。在其运营过程中,得到了当地政府官员的大力推崇和支持,以及芜湖仕绅、商人的鼎力协助,他们出让地权、捐款捐物,那么该育婴堂为何能得到各方的资金支持和物资援助呢?除了当地官员、仕绅将其当作一件善举,发扬乐善好施精神以外,育婴堂本身是否也做了诸多工作来维持堂内外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呢?本文即以安徽博物院院藏《芜湖育婴堂征信录》内所载之资料,从订规章制度、造四柱清册和立誓言三个方面,分析芜湖育婴堂是如何“征信”,从而获得更多支持与资助的。
[关键词]芜湖育婴堂;征信;征信录
芜湖育婴堂始建于雍正五年(1727),后因年久无人管理,咸丰年间又遇战乱而遭焚毁。至光绪十七年(1891),在芜湖海关道台成章的倡导和当地乡绅程迺封等的资助下,于西湖池南首得以重建。(1)在其建立之初,育婴堂即订立规章,每月造四柱清册,以取信于民,而此部刻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之《芜湖育婴堂征信录》即“作为事业报告书和会计报告书”(2),向当地乡绅、商人展示说明其一年来的运营情况。
对于《征信录》,日本学者夫马进曾做过较为详细的阐述,他从“1、《征信录》是怎么诞生的?是在什么时候诞生的;2、《征信录》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和机能?结社中的人际关系是如何形成的?3、在《征信录》向社会广泛普及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什么历史性的意义?特别是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形成问题上,它具有什么意义?”(3)三个方面,对《征信录》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其中例举了《海宁州城重设留婴堂征信录》、《青浦县光绪十二年地漕民欠征信册》、《太镇征信录》等原始资料进行论证,而并未对《芜湖育婴堂征信录》中内容进行收录和分析,故笔者在此将其中资料进行整理和阐释,以期能作为《征信录》具有取信于民作用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又一佐证,并管窥芜湖育婴堂本身在维持堂内外正常运转、保护婴儿生命安全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一、“征信”之含义及作用
夫马进认为“征信”一词,源自《中庸》的“上焉者,虽善无征。无征不信。”“征”就是明确的证据,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就不会有人相信。(4)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征信”即摆事实、列证据,从而让民众信服,而将这些证据罗列在一起,刻录成册,便成为《征信录》广为流传。
这一做法在晚清社会十分普遍,大到建立会党、修筑桥梁,小到志书刷印,都会刊刻《征信录》,以示公正。如:《上海强学会章程》内开列一条:“局内用款分出入存三柱,简明登记。每月小结,刊刻报章,月朔由各董事齐集查阅,务期核实无弊,阅竟各于名下署押为记。每年一大结汇,刻征信录分送提调董事,及捐款百两以上,以昭信实。”(5)又如:印光法师在《鄞县至邱隘镇修诸桥梁征信录序》中所题:“因募诸善信,各出净资。乃亲董其役……共用洋二千有奇。今工已告竣,拟将桥工,并诸捐款,备录一册,排印奉送,以昭诚信。又欲阅者知其利益。”(6)再到光绪二十年(1894)吴县太守监修《广平县志》,“卷末附刊《征信录》,列银款收付数目,中有云:‘一、付印志书三百部纸张。二、付印志书三百部工价。”(7)以上所例举之《征信录》均是作为“事业报告书和会计报告书”,将所办事业和所用经费、募捐者姓名等开列于上,使得账目一目了然,达到令民众信服,让捐资者了解其提供资金之去向的目的。
以上为事成之后所刻之《征信录》,还有为防止货物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杜绝亏空,以防官员中饱私囊;抑或阻绝官员为增收杂税,巧立名目,从中牟利等刊刻的《征信录》,以达到监督作用。如:整顿平水茶刍议中提到,为了保证平水茶不再出现掺杂茶末、茶梗或是以粗茶充好茶的现象,而决定“拟司帐董事一名经手银钱……经卖家按件抽提每箱数文,并刻征信录,送各董公核”(8);对于官员巧立名目、中饱私囊,或是业已缴纳税费,但未予登录之现象,郑观应、冯桂芬均提出可以利用《征信录》来予以杜绝:“如征收某都图某户钱粮若干,必书细数,收银后本日给串,本日列榜,月终用活字板印征信录四柱册百本,备列全榜,分送上司各图绅士惟遍。如某户完粮而榜册不列者,许揭府,立与重赏。有经手解领开除之款与榜册数不符者,赴揭亦如之。”(9)由此可以看出,《征信录》被广泛应用于晚清或官方、或民间的各项事务中,只要与银钱有关,则必罗列各项细目,用于查核,以昭信守。
二、芜湖育婴堂之“征信”
芜湖育婴堂作为官方支持,由当地仕绅出资兴办的善堂,属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自身并不盈利,因此若要正常运转,就必须得到更多民间资助。这就使育婴堂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表明自己的立场,并定期向各捐资人汇报运营情况,以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和物资援助,《征信录》即作为善堂经营情况汇报书,在每年年末刊刻、分发至各商董手中,成为下一年其是否继续出资的依据。是书即从定规章、造四柱、立誓言三个方面对育婴堂的行政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1、定规章确保婴孩安全
(1)堂内婴孩之抚育
是书开篇即开列十条章程,明确了一名弃婴从被接入堂中至日常抚养,再到若不幸夭亡应如何处理等各项内容。包括:在育婴堂外设转桶和木梆,婴儿被放入转桶后,可以击梆提醒堂内工作人员,及时将婴儿领进堂中;入堂之后,检查婴儿衣物,查验生辰年月,观其四肢五官,看有无残疾,并将婴儿身上各处胎记、疤痕记录在案,以备核查。(10)若有婴儿夭折,先查明原因,若与内外育乳妇无关,则将其火化,并请僧人在中元节时诵经一日。(11)对于两岁以上幼儿,若无人领养,则仍在堂内生活,五六岁无人领养之男孩会被送到义学读书,十二岁以上不能读书者,送去学艺,以求得谋生之本领;十三岁以上女孩,育婴堂帮其择配;若为残障儿童,育婴堂将其养至十六岁,再另行安置。(12)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如何及时将婴儿接入堂中,避免发生其因长时间被弃桶中,而导致死亡的事件发生,育婴堂规定:每年“三月朔起十月底止,二更以后随时接进一婴,赏钱三十文,十一月朔起二月底止,二更以后随时接进一婴,赏钱五十文。身体和暖者,如数全给,否则减半。”(13)通过这种方式既提高了弃婴的存活率,也让捐助者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育婴堂以婴儿为本的运营理念,提高他们对育婴事业的信心,从而给予更多的捐助。章程之后还附有育婴良方十二条,同样具有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