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超,廖宜静,王梦琪,何如海,陈 卫
(安徽农业大学a.经济管理学院,b.经济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现阶段以农地作为抵押贷款的模式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1]虽然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依旧是阻碍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巨大障碍。同时,由于农地抵押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开展农地抵押贷款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对农地抵押贷款风险如若不能及时防控,将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后果。因此,针对当前农地抵押贷款风险评价问题,采用AHP-模糊综合评价法,从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以期得出风险评价结果,为我国开展农地抵押贷款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农地抵押贷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己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以解决融资担保的一种抵押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融资的需要[2]。然而,由于农地抵押贷款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国内专家学者对农地抵押贷款风险研究较少,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认识还不充分,笔者试图从以下几方面对农地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识别:
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自然特殊性,在整个再生产循环过程中面临许多风险,是典型的风险产业[3]。同时,农业项目的投资面临着风险高、保障低的艰难状况,是金融机构“惜贷”的主要顾虑,也是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在很多地区发展缓慢的客观制约因素。总之,农地抵押贷款受自然因素影响,具体归结为农业自身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病虫害风险三方面风险。
农地抵押贷款在我国还属于试点阶段,市场风险不可预期。首先,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中介机构、土地抵押机构和评估机构,使得土地流转市场混乱。其次,科学的农地评估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尚未建立,不能有效地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交易信息、供需状况、开展联系与沟通等各类服务[4]。再次,农产品价格波动,导致市场不稳定因素增加。这些都成为了农地抵押贷款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
金融业务的开展是以信用为基础,农地抵押贷款也是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上。然而,农地抵押贷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加大。与此同时,操作风险、担保体系风险、农业保险风险[5],都会导致农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
农地金融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薄弱环节,主要原因是由于其局限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不允许农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允许此类用益物权抵押,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也未能在此方面有所突破[6]。从法理的角度上,农地抵押贷款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所以相关法律的限制严重制约农地抵押业务的发展。同时土地产权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都是农地抵押贷款存在的政策风险。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是美国运筹学家沙旦(T·L·Saaty)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层次化与系统化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基于模糊数学理论,拟评定的相关影响因素,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判定影响因素获得某个评语的可能性。其具体过程为[7]:
已知因素集U+{u1,u2,❼,um}和评价集V +{v1,v2,❼,vm}。设定对因素的权分配,即U 上的模糊子集A 简记为:A+(a1,a2,❼an)
式中,ai为第i 个因素Ui所对应的权数,且一般均规定
对第i 个因素的单因素模糊评价为V 上的模糊子集:Ri+(r1,r2❼rn)
于是单因素评判矩阵为:
现阶段农村融资难、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障碍,国家也在宏观角度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由于在我国尚未建立起农地抵押制度,各种风险也成为农地抵押贷款的制约因素。项目组对安徽省相关地区进行问卷调查和对专家学者的访问,对农地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价,为农地抵押贷款的操纵提供现实的理论依据。具体评价过程如下:
本研究根据文献资料和调查结果,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因素集U,对农地抵押贷款风险进行评价。U={自然风险U1,市场风险U2,金融风险U3,政策风险U4},各子因素层如图1 所示:
图1 农地抵押贷款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集由判断者对评价对象可能做出的各种总的评判结果组成评判集V,本文邀请10 位专家对每个单因素进行评价,评价将风险分为高、较高、一般、较低、低五个等级。即V={高、较高、一般、较低、低}[8]={90,80,70,60,50},评价等级如表1 所示:
表1 评价等级
本研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主因素层与子因素层之间的各指标权重,通过构建判断矩阵,解矩阵特征根得权重系数,对各判断矩阵进行一致性指标计算[9]。计算运用层次分析软件yaahp0.5.3 版本,判断矩阵全部通过一致性检验。计算结果见表2~6:
表2 农地抵押贷款风险判断矩阵及权重
表3 自然风险判断矩阵及权重
表4 市场风险判断矩阵及权重
表5 金融风险判断矩阵及权重
表6 政策风险判断矩阵及权重
在模糊评价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前述层次分析法结果,并邀请10 位专家对安徽省该地区农地抵押贷款风险指标进行评判[10],评价结果见表7。
表7 各级指标权重及其模糊评价
由表7 结果得到各二级指标对评价集的隶属度,进而构建各一级指标的隶属矩阵Ri,从而计算各一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判值[11],即各一级指标对评价集的隶属向量,其中i =1,2,3,4,Ai为各一级指标权重矩阵。最后得到农地抵押贷款风险的模糊综合评价结果。
根据模糊综合评价法计算得到,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分别为:
B1=(0.100 00 0.116 35 0.375 75 0.337 60 0.070 30)
B2=(0.025 00 0.125 00 0.225 00 0.475 00 0.150 00)
B3=(0.099 98 0.118 96 0.276 14 0.370 04 0.134 68)
B4=(0.080 48 0.111 59 0.229 91 0.469 19 0.089 85)。
农地抵押贷款模糊综合评价结果为:
B =(0.072 80 0.119 38 0.262 70 0.416 60 0.125 26)
经归一化后,得:
B*=(0.073 04 0.119 77 0.263 56 0.417 96 0.125 67 )
将风险评价集V 带入,综合计算出农地抵押贷款的整体风险得分。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安徽省某地区的农地抵押贷款风险的最终得分为65.965 5,处于60~70 分之间,表明农地抵押贷款风险水平处于一般与较低之间,说明农地抵押贷款业务实施的风险相对不高,具有可行性。此外,通过风险评价结果分析,还可以得出各风险因素对农地抵押贷款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一,自然风险在农地抵押贷款风险中的比例为0.106 4,权重相对不大。农业虽属弱质性产业,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较大,但随着农业机械化投入加大、农业种植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灾害预警系统进一步趋于完善,以规模化集约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发展使得农业自然风险的防控能力得到很大提升。
第二,市场风险在农地抵押贷款实施中发生的概率较高,权重比例达到0.319 2。原因在于一是缺乏农地流转平台,使得农地供需双方不能形成有效对接;二是农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的评估人员的匮乏,导致农地估价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进而导致农地流转价格偏低、流转纠纷多发;三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农村生产要素配置不优化,农地撂荒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发展;四是农产品价格波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稳定,“谷贱伤农”的现象近年来时常发生。
第三,四类风险中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最大,权重比例达到0.407 9。其中操作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所占比例最大,为42.03%,这主要是由于农地抵押贷款模式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操作缺乏经验,一旦发生风险,金融机构很难变现,而且金融机构难以形成有效的农地处置权,使得操作风险占比较大;从事农业种植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农民还贷能力不足,致使农业信用违约现象的发生;以农地为担保抵押贷款的担保体系缺失,可能引发农民失地风险,进而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致使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意愿不足,不能保护农地抵押贷款的债权安全。
第四,政策风险发生概率占0.166 5,这是由于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形成冲突所致。我国现行法律严禁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法》第37 条第2 款和《物权法》的第184 条第2 款都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从某种程度上说农地抵押贷款无法可依,一旦发生抵押纠纷,风险不可避免;从法律上看,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薄弱,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不清、归属不明,《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规定不清,这也造成了土地不能大规模流转[12]。此外,现阶段农地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农地抵押贷款分担机制不健全,造成了农地抵押贷款的政策风险。
中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先决条件,开展农地抵押贷款,拓展农村融资渠道,将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大量资金支持。针对目前城市建设资金投入相对饱和,农村抵押融资难的现状,以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不仅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也有利于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更多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13]。然而,农地抵押贷款在我国尚属试点阶段,其中存在的风险尚未可知。为防控农地抵押贷款风险,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农业自然灾害不仅给我国农民、农村、农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也是导致农业减产、农村落后、农民贫困的重要根源。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大提高了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品种范围,将农地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自然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一是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在经济发达、农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加快确权颁证工作,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限制流转土地的“非农非粮化”。二是有序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农地流转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土地在市场上公开流转、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土地信用合作社适度规模流转,建立农地流转市场,促使农地供需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三是,健全农地估价体系。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农地经营权抵押价格标准,做到农地抵押有据可寻。
目前,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农地抵押贷款风险太大,如果缺乏第三方担保,鲜有意愿提供抵押贷款。创新农地抵押融资担保模式,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势在必行。一是现阶段农地抵押贷款的担保模式主要有“政府+农户”、“企业+农户”、“中介组织+农户”、“个人+农户”等,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前述适合自身发展的担保模式,也可以将几种担保模式混合使用,力争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筹建风险担保基金,实现风险损失分担,降低农地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三是建立政府对于农地抵押贷款的宏观监控体系,监督农地流转行为,加大贷后资金管控,使资金最大程度地用于农业生产建设。
我国农地抵押贷款在法律层面上目前仍处于“无根之萍”的尴尬境地:一方面,中央在政策上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农地抵押融资试点办法;另一方面,《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却限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于此,应加强和完善土地的立法政策,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农地的担保物权性质[14],真正建立起符合农村实际的农地抵押贷款法律体系。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逐步实现农地集约节约经营与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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