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2014-11-19 22:48易新
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17期
关键词:科技图书

易新

摘 要:通过对编辑实践中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遇到的有关问题,阐述了图书出版合同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出版社完善及规范科技图书出版合同内容、规避出版社经营风险的具体建议,以及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利于使出版社的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出版社建立健全科技图书出版合同管理机制,从而促进科技图书出版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科技图书 出版合同 图书经营

中图分类号:TH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6(b)-0018-02

在当今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版企业的竞争实质上是对著作权资源的竞争,谁掌握的著作权资源丰富、牢固,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编辑出版工作的每个环节(如选题策划、组稿审稿、出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编辑加工、重印和再版,乃至样书和稿酬的发放等)都离不开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受法律的限制,而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要通过出版合同来具体体现。可以说,一个出版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图书出版合同及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笔者多年的编辑工作中经常要和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代理人洽谈和草拟图书出版合同,也遇到过因图书出版合同内容不完善、有歧义致使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甚至“吃哑巴亏”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总结梳理在相关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弄清科技图书出版合同的特点和实质,掌握合同洽谈技巧,在保证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使出版社的利益最大化。

1 签订出版合同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并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对维护著作权人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敦促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避免或解决争议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图书出版合同(协议)是指图书出版者与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就出版作品的权利和义务经商议而达成的合意。它使合同双方在“诚信无欺,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建立起了合法的稳固的“互惠互利、互为依存”的协作关系。虽然图书出版合同本身不一定能带来经济效益,但是法律赋予它的约束力以及由这种约束力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经济流转秩序,可以使出版社的经营健康、稳步、协调发展。具体来讲,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以使合同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依法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方便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合同,从而促进有益社会的作品尽可能广泛、及时地传播。

2)可以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提高其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保护出版者对作品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并使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把图书出版经营纳入到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来,建立起健康、有序、公平的竞争机制。

3)有利于版权贸易的开展。著作权人若向出版社授予向第三者转授许可使用的权利,出版社便可开展著作权贸易业务,签订著作权贸易合同,从而实现著作权的增值,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有利于规范合同双方行为,增强法律意识,防止纠纷和及时解决纠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处理著作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2 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经实施20多年了,绝大多数出版社非常重视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图书出版前与著作权人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在工作中也遇到过因图书出版合同内容不完善、有歧义致使不能如约履行合同甚至与作者发生争执,给图书出版工作带来麻烦,使出版社有可能承担风险或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情况。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2.1 出版合同签订的时间滞后

科技图书,尤其是科技专著的出版与大众图书的出版相比有其特殊性,往往受众面小,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较多,大多有出版经费补贴。由于某些原因,出版社和作者未就交稿时间、稿件质量、稿酬标准、付酬方式等签订出版合同,只是达成口了头协议,等到该出版的时候才签订正式出版合同,因此往往出现到期不交稿、书稿质量没有保证,加之时间紧,编审校排版赶工期,影响了图书质量与出版社的声誉;有的作者也在稿酬标准方面与出版社讨价还价,由于各方遵循的付酬计算标准和方式不同或之前理解有误,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2 合同主体有误

一般来说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即出版社应与合法的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科技图书多为合作作品,出版社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不可能与每位作者签订合同,只能和该书的主编或第一作者或由其他作者推举出来的代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出版社和非作者(如资助者、作者的亲友、作品的整理者等),即著作权代理人或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和组织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有时出版社并没有弄清谁是合法的合同主体,只是听作者或甲方的口头承诺,在没有著作权代表(理)人授权书的情况下就与之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严格上说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旦作者反悔,提出异议,出版社定要遭受经济损失。

2.3 合同条款缺乏硬尺度,执行困难

目前多数出版合同中都要求作者交稿应符合“齐、清、定”要求 ,但对稿件质量的评判没有一个硬尺度,尤其是科技图书的作者,多是本行业中的专家,但文字驾驭能力有限,其本职工作很忙,大都在业余时间写作,很难保证做到“齐、清、定”,往往出现不按时交稿和书稿内容未达到要求就急忙交稿的情况,致使出书进度一拖再拖;还由于某些原因编辑并未审查书稿出版社就与作者签订了出版合同,而且其中的违约条款的可执行性差,结果出版社考虑到经济利益不得不出版,只好由责任编辑扮演起半个作者的角色,逐字逐句推敲修改,不但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有时还得不到作者的认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4 合同内容不严谨,条款规定不细致

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往往对合同条款的细节不够注意,易产生歧义、缺陷和漏洞,比如出版合同中对有资助的科技书稿字数的约定条款不够严谨,只约定了该书稿的字数为多少,并没有约定超出了规定字数的处理方法,很可能给出版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为科技书图一般图表公式较多,字数不好预估,等交稿排版后才发现印张数超出很多为时已晚,只好由出版社承担经济损失。又如,合同中对按字付酬的约定不够严谨,只约定了按每千字多少元的标准付酬,未注明是按实际字数(作者交稿的字数)还是版面字数(出版字数)来计算字数。由于科技图书一般涨版率较高,实际字数和版面字数相差甚远,作者对此会提出异议。

2.5 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全面

由于图书出版合同内容不完整(缺项)、不全面,给出版社造成损失的情况较多,比如,出版社碍于作者是熟人或上级单位没有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加入具体的违约条款,只是泛泛而谈,一旦发生违约,出版社只能“自吞苦果”,有苦难言;又如,近年来数字出版和网络出版的发展势头强劲,在图书出版合同中如果出版社只拥有传统纸介质的专有出版权往往是不够的,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是不能使其利益最大化的。

3 改进措施和建议

科技图书有其自身的特点,科技图书出版合同也不同于其他类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对图书出版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出版社也有统一的标准合同,这里只针对签订科技图书出版合同时容易发生问题有可能给出版社带来风险的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3.1 及时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的规定,出版社出版图书一定要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法获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以某种形式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选题列选或审读决定录用书稿后就要尽快与著作权人沟通协商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绝不能因为是熟人或上级单位、怕麻烦、贪图小利等只相信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

3.2 明确合同主体

本文所说的图书出版合同是指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签订出版合同前首先要弄清合同的主体,即出版社要与谁签订合同才能保证拥有“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原则上出版社要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但由于不同种类的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等),著作权的归属会发生变化,不易辨清;而且有时由于某种原因合同主体不一定是著作权人,还可以是著作权人委托的其他人和组织。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换句话说,作者是著作权人,而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著作权代表人是由合作作品的作者一致推举出的代表所有作者处理有关作品出版事务的作者。著作权代理人主要是指由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其行使著作权人部分财产权利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他们都可以成为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但是,不管是著作权代表人还是著作权代理人,他们要成为图书出版合同主体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合法的,都必须取得作者(所有作者)的书面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某作品的著作权代理(表)人,负责处理该作品的出版事宜”以及“委托人不再与出版社发生任何关系”。因此在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特别注意,一定要确认他们的“身份”,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了解授权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以降低日后产生合同纠纷的风险。

3.3 注重合同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包括专有出版权的许可和许可方式,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作者对作品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著作权人交稿日期、出版日期,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主要条款。虽然出版社的管理者、编辑也都在不断学习和掌握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按规定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不够严谨,不够全面,对关键事项约定不明确,仍然会给出版社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合同纠纷,甚至诉诸法律。因此用精准、明确的语言表述合同条款,保证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至关重要。

例如,对于资助图书到款时间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或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几日内付款;不能用“见书付款”或“出书后付款”或“在本合同签订后付款”。

又如,对于出版字数不好预估的科技图书,特别是有资助的图书,在预计出版成本时要留有余地,最好用印张数估算成本,在合同中要用“本书出版字数不超过××万字”或印张数“不超过××个印张”加以限制,以免出版成本超出预算。

再如,对按字数付酬的方式,在合同中应注明计算字数的依据,也就是要明确约定按实际字数还是按版面字数来计算稿酬,可增加“字数以word文档统计为准”的约定。

另外,每个图书出版合同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甲乙双方都具有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合同内容的责任,以免泄露商业机密。

3.4 细化违约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由于科技图书的特殊性,科技图书出版合同中必须含有违约条款,尤其对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权利和内容的担保责任、作品质量、交稿时间、交稿字数等违约问题,约定得越细越好,绝不能因碍于情面“走过场”。

例如,对于作品侵权问题,出版社有时很难做出判断,而且一旦侵权定会给出版社造成声誉和经济损失,在合同中必须有相对应的约定条款以及处理方式;对于作者未按“齐、清、定”要求交稿,给出版社的编、校、排版增加额外负担,带来经济损失的,或书稿反复修改仍达不到出版要求的,也应在出版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处理方法和赔偿金额。

又如:出版合同中对有资助科技图书交稿字数的约定条款,也可增加“若实际出版字数或印张数超出约定字数或印张数5%以上,甲方按超出比例另行追加出版补贴经费”条款,以防万一成书印张数超出预估值给出版社带来经济损失。

再如,出版合同中对于交稿日期的约定,也要增加延期交稿的违约条款:“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日通知乙方,双方可另行商定交稿日期。如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防交稿日期一拖再拖,影响图书出版进度,使出版社遭受损失。

4 结语

科技图书出版合同内容的规范、准确、合理、完整,是科技图书出版能够有序健康发展、保证出版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根本,健全出版合同管理体制将有助于规避出版纠纷,为出版社经营计划的制订和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编辑学会图书编辑学专业委员会.科技图书编辑手册[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

[2] 江平,沈仁干.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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