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3D打印技术的迅猛发展,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在纷繁复杂的打印制造中,3D打印的三种打印方式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以复制权为视角对三种方式全面评测,将有效辨别3D侵权类型。并且通过分析3D打印的技术特点,结合技术发展水平,建立预防性技术措施,初步构建3D打印技术法律规制框架,从而促进3D打印在生活中获得更为广泛的应用与发展。
【关键词】3D打印;复制权;打印方式;预防性技术措施
一、3D打印的技术原理与内在风险
被英国《经济学人》评价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3D打印(Three Dimension Printing)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快速成型技术”(Rapid Prototyping),其技术原理是使用塑料、石膏、金属粉等粘合性特殊材料,通过计算机辅助设计图和3D打印机,将二维设计图转换制造出三维实体物。打印技术分为光固化成型法(SLA)、选择性激光烧结技术(SLS)、熔积成型法(FDM)、分层实体制造法(LOM),而这些技术的基本原理都是叠层制造。
3D打印急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发展瓶颈——版权侵权问题。2013年2月,美国有线电视网络媒体公司HBO发给费尔南多·索萨一封“停止和终止函”,要求他停止销售由3D打印出来的模仿HBO剧集《权力的游戏》中铁王座的iPhone底座,因其拥有剧集《权利的游戏》所有角色和在屏幕上显示过的物体的版权。在英国,一商家用3D打印机制作了英国某游戏公司出品的流行桌面游戏“战锤”中的人物实体模型,引发权利人不满,游戏厂商向该商家发出了停业“命令”。3D打印的发展面临着自身技术和法律制约的双重限制。生产力的三个基本要素有三个,即劳动(人)、劳动资料(物)和劳动技能(智)。只有这三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得到自由的组合,生产力才能发展。这三个要素是分别由人权、物权、“智权”(如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的。所以3D打印发展不仅需要发展自身技术,而且需要解决3D打印生产过程中的版权问题。
二、3D打印中的三种打印方式:“复制”的版权法认定
(一)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
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是指现存立体实物作为参照物被扫描仪进行扫描,所得模型图通过3D打印机打印出三维实物。这种打印方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有人认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行为应限于平面的复制。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理论上认为,构成复制行为需要满足两个要件:即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作品,并且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法律规定禁止复制行为的出发点是防止他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进行抄袭和剽窃等行为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对现有作品的再现就应当属于复制。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不同,它是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即须具独创性。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恰恰就是将原立体作品原封不动地再现,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从国际来看,复制也不应限定为平面再现作品的形式。《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显然,该公约关于“复制”的规定采用了广义的概念。美国的《著作权法》10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制作版权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美国版权法并不考虑复制的具体方式,只要再现作品构成复制件则为复制。
要强调的是,参照物本身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是构成著作权法中复制侵权行为的前提。如普通凳子等因不具独创性而不属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以其作为参照物生产出的复制品不构成复制侵权行为。但参照物为实用性艺术作品的情况则不然。《伯尔尼公约》第七款规定:“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条件,依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在来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而受到保护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也可以获得该国给予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的特别保护。但如果某成员国没有这种特别保护,则这类作品必须作为艺术作品而受保护。”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把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受司法保护的法律地位。在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侵犯“服装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利用造型、色彩、面料、艺术等设计元素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交融的现代美感,应作为实用美术作品看待。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实用艺术作品列入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这对规制实用艺术作品的立体复制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类型一种,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扫描、打印出立体实物属于侵权行为。
(二)从平面到立体的打印方式
从平面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是指通过物品的平面设计图或者照片(图形)打印出三维实物。2006 年的“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同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法院在是否构成复制问题上的判断却完全不同。
笔者认为,复制行为的核心意义在于对原作品的再现,而不论其形式。将平面图形(照片)和立体实物一起对比,人们很容易认可两者具有的同一特性(包括外形、颜色、构架等)。如果能够证明后者有获取平面设计的可能且未获得授权,则可认定构成对他人作品的非法复制。
至于按照产品的设计图打印出立体实物,情况则有所不同。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复制行为的针对对象是设计图中所映射的产品技术,而非设计图本身,故不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复制。换言之,印刷线路板设计图在性质上是属于技术领域,而非文学艺术领域,故应通过《专利法》调整。在台湾地区,版权法对作品的再现权称为“重制权”,而专利法对专利说明书中所体现的专利的再现称为“实施权”。按图施工(将平面图形著作转换为立体物)行为,因图形著作主要在于以制图技巧表现技术、学术,但不及于构思,所以藉由解读平面设计图,将著作表现之概念制作成立体实物,如非一般专业人员,尚难判断立体之实物系从平面而来,故自平面设计图至立体实物之制作过程,显系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行为,而非“重制”行为。endprint
(三)从文字到立体的打印方式
从文字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是指制作人按照文字描述打印出三维实物。有人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均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 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也有学者认为若文字描述的是一件美术作品,如果将其打印出来,则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在3D打印新型技术背景下,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应进行广义的界定。判断根据他人文字进行3D打印是否侵权,需对这些文字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文字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想法,例如只是提出制作一个牡丹花花型吊坠而没有详细描述牡丹花的颜色、花瓣数,花身是盛开还是含苞欲放等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描述,则不能因为他人3D打印出一个牡丹花型吊坠而认定为侵权。反之,如果文字映射的实用艺术作品具体而明确,他人根据所述的参数进行打印则有可能侵权。例如下面的文字描述:“圆形南瓜型水壶直径10厘米,高约10厘米,瓶身弧度为1.91°,条文数为8条,红橙色。瓶嘴为弯钩型,弧度为0.33°……”其中的参数不是纯粹的数字,而是富有美感设计的数据量化,按照此参数进行3D打印,就构成侵权。
还有人认为参数本身不构成作品,且根据参数打印3D产品属于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所以此种方式的打印不是对作品的复制,不构成版权侵权。笔者认为对于参数的界定不能一概划归非作品范畴。对属于自然科学中的恒定参数或者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非作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上文圆形南瓜型水壶例子,假如参数是作者艺术设计的各个量化数据,则因参数属于设计的构成部分而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范围并受保护。
三、规制3D打印版权侵权的思考
如前文所述,3D打印技术对我国《著作权法》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订时宜对“复制”进行广义上的界定。即将对任何方式和形式的复制都认定为复制行为,以应对未来3D打印可能带来的新一轮知识产权“山寨文化”的冲击。若复制的范围仅限于平面间的转换,则大多数3D打印产品的剽窃行为将被排出在法律规制内,权利人因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其应有权益,从而间接挫伤了其创造积极性,这样使得社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基本宗旨和目标。
另一方面,可建立起相关的预防性技术措施。例如建立登记模型与匹配软件相结合的监控系统,并且保证外观设计、商标和著作权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针对3D打印行业,推出严格的3D打印行业规范,强制要求3D打印机的制造商在打印机中安装相应的“控制”系统,使打印机在打印前,自动联网将待打印3D模型与权利人上传至数据库中的已登记模型进行对比,在模型一致的情况下,禁止3D打印产品,或只能在一定数量范围内打印3D产品(视权利人对模型的授权而定),将知识产权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中。类似措施的有数字版权可以依赖技术保护措施(如DRM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严格控制软件模板的生产、传播甚至在打印机上的兼容使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还推出了一个针对3D打印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而美国的“生产控制系统”针对专利和商标,但似乎忽略了著作权中设计图纸作者或者生产模型文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预防性保护。鉴于此,我国可基于3D打印的特殊性而对版权设计图和打印模型图实行登记制度来使得著作权人也获得预防性保护的待遇。再者由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分属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范畴,所以有必要对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登记制度与将来新建的版权针对3D打印的登记制度相衔接,以确保预防性技术保护措施保护范围的周全与严密性。
本文获得2013年第六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本科组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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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区树添(1992.10- ),男,广东江门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学士学位,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