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自保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1-14 10:00房宁胡晓光
科技资讯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发展现状

房宁 胡晓光

摘 要:专业自保公司做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种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早在18世纪就已经产生了,但我国对此的实践很少,本文简要通过介绍专业自保公司,对比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专业自保公司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国外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及我国在发展自保公司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专业自保公司 发展现状 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c)0130-0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也深受影响,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面临更为多元复杂的外部环境,而传统的商业保险已不能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自留风险管理技术的手段具有传统商业保险所不具备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企业的保险成本,拓宽企业的承保范围,利用再保险来进一步分散风险,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以及增强企业的风险意识等。从世界范围来看自保公司已为很多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所采用,而我国自保公司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为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充分发挥自保公司的优势等,应加快发展自保公司的脚步。

1 我国发展专业自保公司的必要性

1.1 现有保险手段不能满足大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要求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现了一大批具有规模和市场的大型企业集团。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财产的增加,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如财产损失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损失也就越来越严重。而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费用高,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产品差异化不明显,险种单一、险种结构不均,承保范围狭窄(对于一些风险,传统保险市场根本没有,或不存在具有合理规模的市场)。因此,发展专业自保公司成为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

1.2 自保公司具有的优势

保险成本低。

首先,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较高,除了收取纯保费外一般还收取保险附加费,而附加费用中往往有很大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企业在向自保公司交付的保费中不包含营销及管理费用的附加因此可以节省大笔成本此外在商业保险市场上,由于存在逆向选择,企业购买商业保险需要承担比合理的费率。而专业自保公司的被保险人就是本企业或其母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周边环境等都更为了解,因此信息不对称等商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量身定制一个最合理的保险费率,降低保险成本。(不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展业,也节省了佣金支出。)

承保范围大。

商业保险公司只针对一般的可保风险提供保障,对特殊风险承保比较保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范围。此外,我国商业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差,附加条件多,在进行赔偿时会尽量减少赔款力度。而专业自保公司的承保范围可以突破商业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的一般规定,往往会根据母公司的具体情况推出最适合的个性化产品(风险较大,保额较高、期限更长),或将不同种类的风险进行组合,这就赋予了母公司更大的风险管理灵活性。

税收优惠。

由于企业风险自担的成本往往无法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而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企业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减让,而且能够在报告赔款中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专业自保公司还可以在离岸注册地点享受对承保准备金的税收优惠待遇。

改善现金流。

传统商业保险公司从收取保险费到出险并对损失做出赔偿会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且其提供的保险服务都是要在年初预缴保费,所以一般会传统商业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企业的现金流。而自保公司可以灵活调整保费收取时间,从而使母公司现金流最合理化。

帮助资金在国际市场转移。

一些国家对外汇管制十分严格,资金流出国门要历经很多程序,而专业自保公司的设立可以为企业提供一条资金转移的途径。我国在外汇管制方面就比较严格,对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专业自保公司,并采取向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购买保险的形式,将资金转移到国际市场中去。

2 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现状

2.1 我国发展历程

自我国恢复保险业30多年来,保险业取得了巨大发展,各类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也不断成熟。但我国保险业起步晚,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当中。我国的企业自保主要采取自保基金的形式有:铁路保价、邮政保价、安保基金等。但这些是只能算是专业自保公司的雏形,在保险市场上分散风险能力较弱。

1998年,我国石油企业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下才开始设立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实行企业的自保。于2000年在香港注册“中海油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港元。在2002年2月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于5月1正式营业,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开始通过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2007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2011年9月13日《中国经营报》报道,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公开场合透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是已获批成立注册地在国内的第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总部设在新疆克拉玛依市。于2012年10月10日,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筹建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亿人民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型央企进驻保险业。大部分央企进驻保险公司一般采取部分持股的方式,而此次中石油自保公司的成立,为央企入驻保险业提供了开辟了新的途径。

2.2 专业自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内部因素。

首先,根据专业自保公司设立条件可知,企业必须具有足够大的规模和资本使其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与风险相关的损失。而目前我国虽然出现一批具有财力和实力的大企业集团,但达到要求的企业数量并不多,即使满足设立条件的企业与世界上的大型跨国企业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这就在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其次,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长期扮演着我国大型业集团的坚实后盾,从而使得企业无论在面对自然灾害还是人为事故时,很大程度上有着依赖心理,因此缺乏对风险的敏感度和防范意识。尽管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阶段,政府对企业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再加上我国大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所有权缺位,同时企业缺乏具有足够相关知识、技能、经验的专业人才。因此,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可能会导致企业不仅不能转移风险甚至回事的风险积聚,威胁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endprint

外部制约。

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专业自保公司发展的土壤,由于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这就意味着我国成立专业自保公司缺乏匹配的法律法规的和政策来指导和支持自保公司的运行与发展。在法律方面,我国尚未形成与之配套、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的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业务监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资金运用指标等)从而使我国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无章可循。在政策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的注册地都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延期纳税、减免税收、提高起征点等,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在纳税前扣除由母公司支付给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费,将其计入生产成本。但我国政府尚未出台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 国外专业自保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

3.1 国外发展状况

全球第一家专业自保公司—凤凰保险公司于1782年成立,到了19世纪中期专业自保公司开始起步,19世纪60年代开始真正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开始成立专属自己的专业保险公司。1974年根据《风险管理报告》对全球的专业自保公司所作的调查显示,美国和加勒比地区的设立专业自保公司达316家。再此之后专业自保公司快速增长,到1996年,在北美、欧洲和离岸地区等23个专业自保公司注册地登记注册的专业自保公司已经达到3600家。1997年全球专业自保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额已达到达180亿美元,资本和盈利达到450亿美元,管理的资产总额达到1040亿美元。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美国500强公司中约90%拥有自保公司,专业自保公司的业务在美国工商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约占有30%的份额。瑞典的50家最大的公司中约90%拥有专业自保公司,英国200百家最大的公司中月10%拥有专业自保公司。

目前美国和欧洲的自保市场发展较为成熟,主要有百慕大(世界上最大的离岸自保市场,美国最大的在岸自保市场),美国佛蒙特州自保市场,新加坡(亚太地区最大自保市场)。这些自保市场在专业自保公司的注册地的选择,业务的拓展、新险种的开发,行为及其准则、偿付能力监管,以及自保市场对传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制约和联动的研究很有成效。同时保险业务也不仅仅局限于规避母公司的风险,而是日趋多样化。很多发展较好的,有能力的专业自保公司开始承保财产责任保险,并以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获取利润为目的。将承保健康险和医疗保险为主要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开始逐渐成立。专业自保公司的应用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提供更为低廉的价格和更为完善的产品责任保障,来增加母公司核心产品的竞争力,或用于集团内部的风险自留设计和长期最优财务安排。

3.2 对我国的借鉴

通过比较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自保市场。可以发现便利的将交通和通讯条件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此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对外合作关系、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府大力支持、优惠的税收条件以及十分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如世界最繁忙的港口和交通枢纽之一的新加坡,有大约500多条航线连接着700多个港口,以及63家航班,全天候飞往世界各地。因此,交通条件十分便利。在经济上,对外贸易是新加坡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之一,极为发达。在政治上,新加坡的政局也处于稳定的状态,政府鼓励并监管自保市场的发展,并出台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成立自保公司。新加坡还具有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管理等各方面内容的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据此,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保市场,为我国自保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市场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比较集中,且具有良好的服务网络和专业经理人队伍,和健全的保险法律体系,如美国本土自报公司较为集中的地区(怀俄明、夏威夷州、南卡罗来纳、内华达和亚利桑那等)都制定了有专门规制自保业务的自保法,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如降低保费税、允许设立多种形式的自保公司等。根据这些地区发展自保公司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应尽快建立于自保公司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自保公司,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组织机构体系。

4 我国发展自保公司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我国自保公司的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设立主体、保险监管还是政策环境都面临着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企业而言,成立自保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的企业规模,资金实力以及业务量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主营业务和保障偿债能力,并且要着力两者资金流不能随意流动的问题。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估计自身实力很可能会使自身遭受巨大损失。此外,企业还要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风险数据统计和积累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来减少风险和开发适合本公司的新产品,引进具备足够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人才。除此之外,自保公司要增加对自保公司的认识切勿急功近利将其作为一种盈利的手段,过多的追求承保利润。在成立之初资本负担可能过大,损失过高,从而导致入不敷出,企业切勿操之过急而偏离风险控制的初衷,使得自保公司的风险加大。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要加快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衡机制,改善国有企业法人机关之间混乱无序的关系,形成科学合理的将激励、监督、约束机制。

从国家方面来看,首先,在法律建设方面应尽出台与自保公司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将自保公司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也应像一般的保险公司那样确定最低偿付能力指标、财务稳定性指标等,以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在资金运用上则可以相对放松监管,在经营规则上应尽量做出明确的规定,禁止灰色业务和不合法业务,禁止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挪用自保公司资金等,以确保专业自保公司正常、健康发展,并成为我国企业管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其次,在扶植政策上方面,政府应出台比较优惠的政策,如降低税率(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设置不同的税率如亚洲的新加坡自保公司的岸外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为10%,而岸内保险业务的所得税为24.5%)、减免征收、提高起征点等。除税收外,大部分专业自保公司设立地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比一般商业保险公司要低。我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报公司设置较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还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量、经营规模、保险范围、风险程度以及自保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等规定可调整的最低资本额区间。政府还应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需要设置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来加快自保公司的成立,减少时间成本和闲置资本等。

再次,我国应尽量打造一个良好的自保环境,借鉴百慕大、新加坡、美国佛蒙特等自保市场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培育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专业自保公司营业注册地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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