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成因及其对策

2014-11-14 04:08李荀李凯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22期
关键词:保护主义利益政府

李荀+李凯

[提要] 在我国,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本文通过简要分析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保护;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0日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对地方的企业进行保护,或者是对其类似于造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或者给地方违法企业提供保护伞等行为。又比如,利用行政手段对企业间的整合进行干预,或者只做对保护地方企业有利,而对外来企业设置种种障碍的行为。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的一种现象,是阻碍和干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障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效地打击和治理地方保护主义是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利益是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前,我国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执行中央政府的各类决策,中央和地方之间类似于上下级的关系,中央发号施令,地方执行,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下设机构,没有独立的地方利益,地方只能服从中央,利益关系也不例外,地方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改革开放后,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分开,地方拥有了较大的发挥空间,这就使得地方有一定的机会在服从的同时可以在中央的大饭碗里分一杯羹。随着时代的变迁,在既定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的利益只是一个总量,中央和地方的各个利益主体都希望在这个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于是就出现了利益分配的不均,导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和谐。尤其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引发了不同地方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进行着激烈的资本、人才、原材料和政策的竞争,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

(二)法制不健全。具体来说,一是我国法律中对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划分不清楚,这导致中央与地方在物权、集权、财权等方面界限模糊;二是一些法律依据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既没能对地方保护主义防患于未然,也没能给遏制已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时甚至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三)政府职能缺失。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是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联系仍然难舍难分,计划经济一时难以消除。计划经济意识的存在导致了政企难以真正分开,企业不能成为商品真正的生产主体,地方政府更多的扮演着投资主体与决策主体的重要角色。在这两个角色中,地方政府既作为仲裁者维护公共秩序,同时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活动。但是,在这两个角色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都属于理性化经济活动,其目的在于效用最大化,地方政府作为整个经济活动的主角,在监管机制不健全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不遵守法律法规,选择与中央政策相抵触或矛盾的途径,获取不适当的地方利益。

针对上述原因,对于治理地方保护主义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一)加强宏观调控,整合各方利益。加强宏观调控,就是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均衡协调、统筹兼顾,为了使资源配置合理、更加科学,为了使改革的成果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因此,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地方必须自觉服从大局,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在追求地方经济增长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地方利益,切实树立起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实现区域经济与整体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宏观调控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手段应当是经济手段,即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引导、规范市场中经济主体的行为,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渐趋于成熟,法制逐渐走向完善,就应当在调控机制中,逐渐减少非经济手段,逐渐扩大经济手段。

(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干部考核。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方面意味着政府要将更多的权力下放到地方,以增强地方活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是指政府为了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在经济活动中,只充当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企业加以管理,而将更多的独立经济经营权赋予企业。即政府只管宏观调控,不再过多干预,以充分市场经济的特点,由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节,发挥作用。

对于干部的考核制度,则不应只看干部在位期间的政绩,而应当事先多渠道考核。将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与当地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评议相结合,增加“民主测评、民考官”的因素。这样,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片面考核,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使政府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的主人,进而促进地方政府注重本地区长远利益,而不是通过地方保护而获取短期利益。

(三)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首先,完善立法要关注节能降耗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其次,要加强社会立法。社会立法涉及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调整,这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和其他需要帮扶的人的权益的法律,这类法律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以人为本”的属性和和谐社会的要求,最能体现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有序的公平正义。

同时,为了健全法制,也要鼓励地方立法,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各种立法行为,废除各种不合理的地方法规或者与中央不合时宜的地方条例。要“立废改”相结合,及时对不适当的法律进行清理、废止或修改,以进一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四)结合区域合作,协调地方发展。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发挥地区比较优势。要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就必须根据弹性需求理论和地区的资源特点,寻找本地区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和产业来组织生产,确立地方发展策略。一是要制定欠发达地区开发援助政策,改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条件;二是要消除企业与人员跨地区迁移与流动的制度与非制度障碍,为商品与生产要素市场流动创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条件,构建跨区域商品与生产要素市场流动体系;三是要鼓励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产业转移,深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分工关系,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

(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执法公正。权力机关要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确保公共权力正确运行,保证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公正执法,这是“人们主权”理论的自然逻辑,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透明政府,提高执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尽管“人大”不可能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一一审查,但只要真正行动起来,纠正或撤销若干件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责任追究,就可树立起备案审查的权威,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能,行政机关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会更加严格、更加谨慎,考虑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各地企业、公司处于成长期,需要地方给予某些保护和扶持,地方保护主义在早期的存在固然有其局部合理性。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深化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地方保护主义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就变成了一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它不仅阻碍商品的正常流动,且滋生腐败,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下,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就必须根除地方保护主义。根除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经济均衡发展;根除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提高经济竞争力;根除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俊奇.市场经济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析要[J].生产力研究,2010.12.

[2]刘明智.试析当前地方保护主义的新特点[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0.5.

[3]牛雪姣.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为当前之要[J].华章,2012.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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