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丽+于得水
[提要] 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非关税措施方面的一个法律文件,目的是为了限制缔约各方滥用非关税措施,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中非贸易的快速增长,在《北京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2009)》通过不久,服务中非贸易大局的政府协议装运前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这一过程的关键环节加以探讨,可以更好地促进中非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检验;核价;监装;装运前检验;清洁报告
中图分类号:F740.4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9月12日
一、WTO/PSI中的装运前检验
装运(船)前检验协议(简称PSI)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非关税壁垒协议之一,也是WTO成员国进行装船前检验时所必须遵守的协议。《协议》共9条,内容涉及到适用范围和定义,进口成员方政府的义务,出口成员方政府的义务,独立审查程序,执行《协议》的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方领土内进行的一切装船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活动指所有与核实出口到用户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和/或海关对商品的归类等有关的活动(装运前检验协议第一条范围和定义)。通常包括检验(包括品质、数重量、包装、外观、标贴等)、核价(价格比较或价格核实)、监装(监视装载)、海关税则分类与税率(核定海关税则分类和税则编号等)、审核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国法令(核实进口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进口货物是否违禁品)、检验结果清洁报告的签发等内容。在PSI协议中,“装运前检验机构”一词系指一成员通过与其签约或授权其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任何机构。本条款并不要求各成员承担允许其他成员的政府实体在其领土内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义务。
国际上一些第三方公司如BV、SGS、Intertek、UL、TUV等公司实施装运前检验时,都有一套规范的程序,如BV在符合WTO的要求规范下,经进口国政府授权而代表进口国海关对于出口的商品执行装船前检验,检验范围包括质量、数量,包装、标志和对于大于二十立方的货物实行监装,以及进行海关估价和海关编码审核。BV公司会在检验后出具清洁报告(CLEAN REPORT OF FINDINGS,简称CRF),进口商据此通关。整个装运前检验的依据按进口国政府授权方的规定进行,包括检验中有关技术标准的选用。其中有可能涉及一些技术标准磋商或新方法时,或进口国授权方无明确指定时,其会根据国际标准委员会的决议等内容作为检验依据。如LED灯具防触电要求的CTL第43次会议No.089106决议:在IEC61347-2-13标准发布以前,LED控制装置已采用IEC61347-2-11或采用IEC61347-2-2标准进行认证检测。
二、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
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是指基于装运前检验协议,通过国家政府间签署双边协议的形式,由政府官方装运前检验机构或由其授权的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一项制度。目前,已与中国政府签署双边协议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国家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也门等国;执行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机构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塞拉利昂贸易工业部与中国质检总局签署协议,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出口塞拉利昂2,000美元以上贸易性商品的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商品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中国对塞拉利昂的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应根据中塞合作协议进行。产品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检验方法标准根据有关国际标准、中国国家标准或中国商品检验行业标准确定。
埃塞俄比亚贸易工业部与中国质检总局签署协议,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出口埃塞2,000美元以上贸易性商品的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检验标准根据埃塞的法律或贸易合同确定。埃塞俄比亚贸易工业部表示,该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埃质检合作协议》,要求埃塞俄比亚进口商从中国或通过第三国进口中国产品,信用证中必须注明提供产品标准号和各地检验检疫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根据公告,埃塞俄比亚商业银行在向进口商签发信用证之前要审核进口商提供的进口产品品名和产品标准号,进口商有义务满足这项要求。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与中国质检总局签署协议,自2009年7月1日(中方2009年5月1日起受理)实施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审核和监视装载三项内容。根据埃及法律和《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合格判定依据依次适用埃及强制标准、有关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等。
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与中国质检总局签署协议,自2012年1月1日(中方2011年12月1日起受理)对中国出口伊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检验和监装,不包括核价。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伊朗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相应的国际标准等。
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与中国质检总局签署协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苏丹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检验和监视装载,不包括核价。根据《中苏谅解备忘录》,我国出口苏丹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苏丹国家标准、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等。
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与中国质检总局签署备忘录,自2014年6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也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的内容和方式包括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的验证和抽查,产品外观状况、数量标志和标识的查验,货证符合性核查和监视装载(或装箱)。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判定标准为也门共和国的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也门没有上述强制要求或者没有及时向中方提供上述强制性要求,适用中国法律、技术法规或者与国际标准一致的中国国家强制标准(GB)。对于也门标准、中国标准都不具备的出口产品,适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三、装运前检验中检验依据问题
装运前检验包括检验、核价、监装、海关税则分类与税率核定等多项内容,除法规条文外,涉及技术层面的依据主要是与检验有关的技术标准问题。
(一)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未具体订明标准。如埃塞俄比亚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中,贸易工业部表示,该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埃质检合作协议》,要求埃塞俄比亚进口商从中国或通过第三国进口中国产品,信用证中必须注明提供产品标准号和各地检验检疫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根据埃塞俄比亚贸易工业部的公告,埃塞俄比亚商业银行在向进口商签发信用证之前要审核进口商提供的进口产品品名和产品标准号,进口商有义务满足这项要求。但实际上,在各地检验检疫受理出口报检的单证中,大部分合同、形式发票和信用证中没有列出检验标准号,甚至有的企业不提供信用证。
(二)进口成员国技术法规、标准问题。一方面与中国签署装运前协议的国家提供的《标准目录》不能涵盖所有的出口产品;另一方面提供产品标准目录也仅仅是标准名称中外文对照,并无具体内容,并且翻译埃及、也门、苏丹等非洲国家语言也是个问题,最后又回到这些国家的标准对应的国际标准、中国标准上来。
(三)出口成员国技术法规、标准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的许多国家标准都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DT),如灯具标准GB7000.1-2007等效采用IEC60598-1:2003,电动工具标准GB3883.1-2008 IDT IEC60745-1:2006等。但即便是等效采用的标准,国家标准GB与IEC也是有差异的,如GB7000.1-2007和IEC60598-1:2003中的耐压测试中,双重或加强绝缘GB7000.1要求2750+4U(GB标准45页表10.2),而IEC60598要求为2000+4U(IEC标准82页表10.2);另外还有许多产品标准没有与国际标准等同采用,有修改采用的、有的甚至是单独起草的,如GB 24906-2010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表2耐压为4000V,而IEC 62560-2011普通照明用50V以上自镇流LED灯安全要求是2000+4U(220V灯即为2880V),等等。
(四)国际标准与成员国采标问题。在我国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DT)的国家标准中,如家用电器标准GB4706.1-2005(IDT IEC60335-1:2004)、机械设备安全标准GB5226.1-2008(IDT IEC60204-1:2005)等,在这些标准换版过程中,如GB4706.1-2005有效,但IEC60335已经有IEC60335-1:2010版了,GB4706.1-2005用的是IEC60335-1:2004版。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中并没有注意这些细节,作为政府协议间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如何才能更严谨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五)合格评定机构检验依据选用程序问题。我国有关装运前检验监管规定的公告、通知和函中,检验依据的要求是对检验检疫的工作要求,在产品装运前检验中,在进口国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选择顺序上,一是各协议不尽一致,如埃及装运前检验依据依次适用埃及强制标准、有关国际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伊朗检验标准则依次采用伊朗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相应的国际标准,标准依次采用顺序不同;二是对于大部分我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采用国家标准与采用目标市场技术标准存在不协调,比如出口埃及的灯具,对于当前有效版本,如能采用GB7000.1-2007而何不优先采用IEC60598-1:2003。
(六)合格评定机构对检验依据理解方面。从《装运前检验协议》本身内容来看,装运前进口国义务中的非歧视检验义务要求,进口国应确保其检验机构应对所有的进口货物,不问其原产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出口缔约国的义务中的非歧视义务要求,出口缔约国应保证其涉及装运前检验活动的法律和规章应以非歧视的方式予以适用。第三方检验机构执行装运前检验中,第三方检验公司受托于进口国委托,检验依据应采用进口国技术标准,而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中检验机构为出口国机构,检验依据从非歧视和国门待遇方面来讲,首先应采用本国技术标准,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代表不同缔约方的合格评定机构对检验依据理解的偏差。
四、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中的检验依据采用建议
检验依据是合格评定的重要部分,检验依据的选用不同,可能会造成不同的合格评定结果,检验依据可以说直接影响合格评定结果。因此,对于这些情况,建议政府协议缔约方在签署合作备忘录时应考虑细节,或政府引导贸易双方经销商补充签订相关合同条款,明确产品检验依据(标准),以便于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人员掌握和引用,规避错用或不合理使用检验检疫依据的风险。主要有:
一是通过中非合作论坛、对外贸易合作交流等平台,细化政府层面的规则制定,通过商务部、质检总局的对外援助培训如检验检疫援外培训,细化工作要求,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从溯源和政策解释权方面来讲,归属与签订政府协议的双方,具体来讲就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国家的贸易工业部、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部门,所以,做好顶层设计是关键。
二是强化检验检疫等合格评定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对出口装运前检验和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的工作统一和规范。目前,有关第三方检验公司从事装运前检验和检验检疫从事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的人员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所属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分会具体组织管理。
三是完善检验依据(标准)体系和相关规定,使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有据可依、便于操作。可以参考标准委员会技术专家组关于标准换版的会议决议、CCC认证细则等做法,比如标准换版问题,可以在细则中明确操作规定。
四是规范报检要求,明确企业报检时提供资料的要求,如出口至埃塞等有信用证要求的国家其报检资料必须提供信用证,信用证列明形式发票的不得以合同代替,信用证、形式发票和合同中必须有指定检验依据的条款等,从而避免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隐患。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4年第7号).
[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6年第102号).
[3]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第25号).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11年第161号).
[5]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13年第139号).
[6]质检总局关于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14年第11号).
[7]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及元器件合格评定体系组织测试实验室委员会(IECEE-CTL)第43次会议No.089106决议.
[8]国家认监委TC10技术专家组关于GB17 625.1、GB13837标准换版的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