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表面上看,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直接涉及创新的问题,但是深层次上看,其涉及到的是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即如何在保护创新和竞争的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的问题。例如,在复杂的标准专利问题中,尤其在涉及SEP 的问题上,某一企业在实施专利许可时可能是强势的,但是在被许可时,该企业又是弱势的。所谓的弱者,就是处于下游和被许可方的位置。这里,处于上下游关系的A 公司和B 公司,可能在某一个领域都是很强大的,当他们融合到一个产业的时候,原来看似不相关的两方可能会随着科技的动态发展交织在一起,成为一个许可人和被许可人。
对于中国的发展阶段来,其复杂性又表现为,处于知识产权弱保护和创新程度较低的我国,相应的诉求跟全世界先进国家的诉求又存有不同。但是如果从产业角度看,同时还存在着另外复杂的问题,即某些行业的创新企业又走向了世界,并成为了后续标准里的强者。
平衡上述各种利益和关系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无论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如何,在具体个案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中,这种专业性的判断都是至关重要的。
陈沛
中搜网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不同,传统产业以客户为中心,而互联网以用户为中心,其商务模式实质上是相对后置的,后置的结果导致了整个互联网产业链与传统产业的体现价值方式产生了巨大不同。因此,互联网产业很难与传统行业适用统一的规则,否则就会模糊正义和非正义、合法和非法的界限。
例如,奇虎360 最早推出免费杀毒软件,严重挑战了当时的瑞星、金山、江民三大杀毒软件巨头。后者长期坚持的仍是传统软件的思维模式,通过出售杀毒软件及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因而传统软件产业很难接受完全免费的软件,认为360 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所以,互联网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纠纷,表面上虽都打着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旗号,但其冲突根源均在于,互联网作为一个全新的产业,建立了不同的规则,包括不同的价值体系。对于当前出现的互联网领域的各类司法案件,不能简单地、独立地来判断一件事情或某一行为的对与错。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事双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考虑到整个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用这样的眼光去看待互联网企业,看待熟悉的名词,才可能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现有的冲突和矛盾。
吴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造成的最大挑战是对立法的挑战。互联网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类型的扩大挑战了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范,导致了现有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
事实上,现在很多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准确归类。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看,相关行为又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在有些互联网案件中,相关行为在事实上是不好归类的,只能用一般性的条款进行分析。从目前的案件来看,法院也确实在大量的创造规则,这其实是对法律规范供给不足问题的回应。例如,在robots 协议案件中,法院提出了通知——协商原则。在另外一些干扰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案件中,法院又提出了非公共利益不干扰原则。虽然这些原则充满了英美法系的特点,但是从另外一方面看,确是对现有成文法规范的补充。
现在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典所提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是非常局限的,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我认为,虽然很多很细致的问题不一定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法典予以规定,但是在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时候,至少要留一些接口,使得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是行政规章予以具体的规定。
许光耀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给新兴产业带来了很多传统反垄断法所没有遇到过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挑战需要借助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予以回应和解决。例如,互联网所具有的快速创新、网络效应、双边市场和赢者通吃等特征,都来源于经济学的概念和研究成果。但同时,经济学也应该吸收法学家的思维和结果导向,否则经济学研究的意义便无法得到落实。
在诸多涉及互联网的案件中,都大量运用了经济学者研究的成果,但是,我们最终还是应该引入规则的导向,因为落脚点必须要能够解决纠纷,给出合法非法的界限。在具体的案件中,所依据的理论可能是基于经济学家提供的,但是结果却应该是规则性的。也就是说,经济学研究和法律研究应该更加密切的结合起来。
张平
北大法学院教授兼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
众所周知,今年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有诸多进展,例如商标法修改的完成,专利法的修改也已进入提案程序,而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也是举世瞩目。
针对专利法修改,在此我想谈一下专利侵权责任的问题,特别是举证责任和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中国正处在知识产权极其活跃的时代,已有一定的创新储备,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需要注意举证责任和赔偿金的调整。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赔偿,需要针对个案进行个别分析,这不仅涉及举证责任的变化,而且赔偿金也并非固定的。以华为和IDC 案为例,大家都特别关注此案,通常认为专利被纳入标准时,实施标准便代表实施专利,这可认定为一个证据;在实施了标准之后,是否一定要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承担补偿金,法院很难认定。本案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专利实施和标准实施的必然联系,这属于原告方而非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此我们看到,国际规则是在不断变化和改进的。
回归到专利的立法和司法层面,我国的专利立法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专利司法审判又应处于什么样地位,需要考虑个案的不同、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环境变化等因素,这并没有固定的答案。今天在座的法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精彩的点评人也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思路:未来在实践当中,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依照具体情况及时跟进和调整立法及司法,以保证知识产权事业的顺利进行。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针对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问题,我想从以下几方面与大家探讨。
首先,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成立是众望所归。从已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看,人员组成非常专业,汇集北京各中院和北京高院的知识产权精英人物,他们不仅学历高而且多数有十年以上的审判经验,对于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公示的从业人员,我也有同样看法。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一大步,意义深远。
其次,我认为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和讨论,我国从最初的专利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到之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再到现在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在此基础上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个人认为是存在一定问题的。个人觉得三合一审判模式跟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没有太大关系,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绝大多数国家没有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虽然三合一机制在我国已实行多年,从1996 年至今,这些模式都是不可复制的,而今天要试验的知识产权法院却是复制过来的。最终知识产权产权法院如何审判,这是社会的一个期待。
再次,关于专利法的修改,我认为专利法确实应该不断修改完善以保证与时俱进,且符合中国国情发展。我国专利法修改欲解决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但目前事实是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比美国便宜、省钱而且快捷,这一点出入是值得深究的。
最后,我想到了最近全国人大对未来工作的新提法,听到之后很振奋,未来工作提倡中国的各项立法要逐渐从部门立法走向专家立法,这点是中国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很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