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实施在即。为宣传和引导广大公众用好新环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监督政府、企业环境行为,履行好自身环境责任,本刊推出“图说新环保法(公众版)”专题,对有关条文进行权威解读。(专题内容已结集出版,请有需要的单位联系020-83542327。)
第九条(摘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以及新闻媒体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意识决定行动,公众有环保意识才能形成环保自觉。因此,需要通过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本条所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人员。这里的学校,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新闻媒体除了要做好环保宣传之外,还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报道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对报道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不实报道给相关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加强了人大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利于有效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本条重点强调了消费领域的减量化要求。从长远来看,绿色消费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人们在选择消费的同时,应寻求消费与环保的和谐统一。
国家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公众改变不合理的消费方式,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本条原则规定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这一规定主要通过国家机关办公设施节能、节水的更新改造和政府“绿色”采购来实施。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