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4年元月初,我们所在的公司由于遭遇淡季,为减少开支,决定除少量留守人员外,其与员工一律回家待岗一个月。近日,因男友要我随同出游,而我按规定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遂向公司提出了休假请求。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在待岗期间已经休过的30天,远远超过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假期,两者折抵之后,我已经是绝对的赢家。更何况公司已经进入生产旺季,公司的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我的请假势必耽误生产。请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读者:王晓媛
王晓媛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用待岗休息折抵带薪年休假。待岗是相对在岗而言,指的是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工作岗位,暂时不安工作的情形,其根据在于单位的安排。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其根据在于法律规定。即两者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才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而其中并没有包括待岗。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自身原因,导致停产待岗期间可以替代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故公司不应拿你曾经待岗休息说事。另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为生产处于旺季而否定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因为生产紧张,一时不能安排你休年休假,也必须在考虑你的需求,根据自身实际,给予“统筹安排”,而不能一概否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笔名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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