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完成摊派的销售任务,单位能否克扣工资?

2014-11-11 20:31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10期
关键词:机台无权单方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岗位在车间,职务为机台操作工。由于公司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导致一段时间以来产品积压日益严重。为扭转这一局面,公司单方决定,从车间抽调一半员工从事市场销售,并对任务进行了明确摊派,即每人每月必须完成2万元的销售额,否则,按未完成额的10%扣付工资。恰在其中的我虽极不情愿,但担心因不服从而丢了工作又不得不照办。可三个月来,我虽每天加班加点、不遗余力,却也未能完成公司所摊派的销售额。公司为此每月都毫不留情地克扣了我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杨久芸

杨久芸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改变你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经确定,彼此都必须无条件执行,非遇企业改制、破产等法定事由和非经双方一致同意,都不得单独变更。即使双方一致同意,也必须按照该法第三十五条履行相关变更手续——“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将你从车间机台操作工变成市场销售员,并摊派销售额、以销售额考量工资等,明显属于对原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可其却为了一己之私根本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和采用书面形式等。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公司无权将其单方意志强加于你。再一方面,公司无权对你克扣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就什么是克扣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指出:“‘ 克扣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标准应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在公司非法变更合同、你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甚至每天加班加点、不遗余力),又不存在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公司仅凭一厢情愿所作出的决定扣付你的工资,明显构成克扣且为法律所禁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邮编:342400 电话:0797-53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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