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黎巴嫩两国自1971年建交以来,双边贸易快速发展,双方在电信、新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并已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黎巴嫩从我国进口的商品几乎涵盖所有海关分类。其中,黎对我国机电产品进口约占我国对黎出口总额的30%~40%。纺织品、鞋类、陶瓷、玩具等传统商品占我国对黎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黎巴嫩的投资环境
黎实行市场经济,金融自由化程度高,汇率比较稳定,政府鼓励民间投资,并在法律上提供保障。黎汲取国外吸引投资的经验,实行对内资、侨资和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則。
机场 黎共有7个机场,其中5个拥有机场跑道,2个是直升机机场,具体包括:贝鲁特国际机场、的黎波里货运机场和位于贝卡谷地北部的军用机场以及其他4个不同用途的机场。贝鲁特国际机场已与世界上30多家航空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黎还与阿拉伯国家及欧盟签署了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开放天空》协议。
港口 黎共有12个港口,其中贝鲁特港、的黎波里港和赛达港是主要港口。贝鲁特港始终是中东地区最主要的货物集散地之一,也是黎货物进出口及转运的最主要港口,承担了本国货物进出口总量的八成以上。
公路及铁路 黎公路总里程约7300公里,其中高等级公路(准高速公路)约530公里。黎主要公路及附属交通设施在内战及以黎冲突期间遭严重破坏,经过重建,绝大部分公路可通行,但路面状况不理想。黎原有铁路总长402公里,其中标准轨(宽1.435米)铁路319公里,窄轨铁路(宽1.05米)82公里,后因战乱受到破坏。
电力 黎电力行业由国有电力公司垄断,旗下拥有7座火电厂,理论总装机容量204万千瓦,3座小型水电站,理论总装机容量22万千瓦。目前,社会用电短缺。
黎巴嫩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黎主管投资促进的政府部门是投资发展局(IDAL),凡与投资有关的事宜,该机构均可提供必要协助。该局对投资者的许可、牌照等事项还提供“一站式”服务。
黎对外资准入行业一般无限制,银行、保险、媒体等有限几种行业需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鼓励投资法》中对鼓励手段进行了说明。
个人所得税 黎按照所得(年收入)征收2%(4000美元起征)~20%(80000美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若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等所取得的非工资性收入可由该公司代扣代缴7.5%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公司各种收入均须纳税。来自公司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年末净收入须缴纳15%的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的分红须缴纳10%的股利税, 其中外资公司若年度实现利润则无视其是否分红都必须强制缴纳。海外公司,每年固定征收100万黎镑的固定税收。
根据黎巴嫩税法规定,所有同政府部门、机场、港口等签订的合同项目都不适用以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而必须按其所收到的工程款银行进账数来缴纳年度所得税;税务局将预估这些项目利润率为10%,再按所在行业税率来缴纳,如建筑业适用所得税率15%,则必须按银行实际收款数的1.5%缴纳所得税。
对于政府公共工程的项目,黎实行预缴税制度,即无论企业有无利润,政府都按收入的2.35%收取。
增值税 税基为应税货物和服务的销售价格,对进口货物和服务则按照CIF到岸价加关税征收,税率10%。
消费税 对酒类和非酒类饮料、烟草、石油产品、水泥、酒店用品、扑克、机场费等征收消费税。
黎《鼓励投资法》的优惠政策主要分为地区优惠、高科技产业优惠和“一揽子”合作项目优惠三种。对于与黎政府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黎政府可依据协议提供有关便利服务。
中国企业在黎巴嫩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黎巴嫩吸引了不少外国公司在黎投资,但外国公司也遇到一些问题,如陈旧法律体系、不固定法律解释、低效司法系统、随意的许可决定、高税费、高电信电力成本、知识产权缺乏足够保护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外国公司对黎继续投资。对此,中国企业要注意下列问题:
商业代理 由于黎工农业薄弱,多年来在黎市场代理外国投资、贸易,已成为黎商业活动尤其是黎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拟与黎开展经贸合作的中国公司依托黎代理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往来。建议在确定正式代理关系前应对代理做尽职调查,内容包括黎代理业务经验,财务状况,信贷情况等,尤其注意代理的政治倾向需不明显,这点虽很难达到,但却非常重要。
政府采购 黎政府由22个部组成。每个部负责自己的采购,方式通常是在各部委的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并进行公开招标。黎没有专门法律管制政府的各项采购。常常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政府管理部门就会跳过招标环节签署合同。外国公司在竞标公开项目时需谨慎。
投资风险防范 黎为鼓励本国或外国商业公司在黎开展新型投资,成立了国家投资担保公司(NIGC)。担保范围覆盖了战争、内乱、暴乱、破产和征收等风险,保险费率一般为0.2%。黎已加入世界银行的多国投资保证机构(MIGA)。此外,建议来黎投资的中国公司充分利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政策。此外,聘请当地的资深律师可以使企业规避许多不必要的制度风险。
黎巴嫩对外国公司承包工程的规定
许可制度 黎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投标项目实行招标资格审查制,即投标方需通过招标方的资格审查。为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外国承包商最好有当地代理或合作伙伴。黎对工程建设所执行和依照的法律文本主要是黎《公共工程法》,该法对承包商的各项要求严格。对国际贷款或带资建设的项目执行菲迪克(FIDIC)等国际通用惯例。外国承包商如使用黎本地工程建筑格式合同,需要对条款内涵进行深入研究,或者在特殊条款中尽量明确承包商的合理权益。
禁止领域 除涉国家安全的外,黎对外国承包商在当地承包工程的领域没有特别限制。但实际操作中,有些传统利益领域外国承包商较难介入。
招标方式 黎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也存在议标的方式,但项目较少且可操作性不大。工程项目一般由各个业主方招标,公开招标对象一般是已获得该部门投标准许资格的公司(包括国际公司)。投标方式与国际惯例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