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浩宁
摘 要: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主体,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学校及教师等相关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享有知情权。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人知情权的行使必然与未成年人隐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加强和完善现行相关的隐私权立法,不断丰富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冲突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革新传统的教育观念和育人模式,提高人们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理念。
关键词:未成年人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解决 ;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在逐步加剧,各种诱惑则不断增多,因而,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难度在相应增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这两个互不包容的权利,从它开始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冲突的基础。当前,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权和未成年人自身隐私权的碰撞已经浮出水面,深层次的冲突趋于表面化、激烈化。这已经成为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钟虽然未对隐私权进行独立立法,但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已得到了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的相关《意见》、《解答》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批露和公开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但是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二、监护人及其知情权
2.1监护人的含义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2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这些感念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帕(Kent Copper)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最先提出的。其基本的含义是“公民有权知悉、获取官方和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则富有将非法律特别限制的一切情报、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的冲突的原因分析
3.1 未成年人总体上的权利意识缺失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薄弱,不知道哪些是自己的固有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面对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更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已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尊重与保护,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去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都明确肯定了隐私权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我国现行法律都尚未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隐私权依附于名誉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仍需要借助于名誉权的保护来实现②。
四、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冲突的设想
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的冲突,多为监护人行使知情权时为不能把握合理的“度”,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而引起。为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所引发的冲突,提出如下设想:
第一,加强和完善隐私权立法,为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提供直接的法律保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单行法规,提高人们对信息等隐私权保护的意识。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概念、内容及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不断借鉴和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丰富协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的基本原则。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提出的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利益衡量原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转变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要花大力气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普法力度,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监护人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和手段,以平等的心态对待未成年人,自觉实现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监护人知情权的合理平衡。
五、结语
在当代社会,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广泛认同和保护,并成为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当前在我国,公众的隐私权观念还非常淡薄,虽然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经常发生,但没有意识到隐私权受到了侵害,侵权行为人也多未意识到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尊重、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观念就更加淡薄了。在此情况下,深入研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理论,对于我国隐私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提高公民隐私权维护意识,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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