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平 张玉玲
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就业困局破解
董 平 张玉玲
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市民化,研究他们的就业心理承受力困境、就业待遇评价力困境、就业法律诉求力困境、就业路径选择力困境、就业环境适应力困境,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就业问题不能单靠国家的制度和规范,还必须从身份认同感的培养、利益相关性的和工作适应性的自我调节方面入手。
新生代农民工 城市就业 就业困境 就业出路
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逐渐加快,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巨大发展的同时,农民工的子女受教育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工作条件与工作福利问题、返乡再就业问题、城市习惯的养成问题、市民化融入问题以及身份感认同问题都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大问题。本研究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以现有的户籍制度所统计的具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打工者。至于那些拥有多个户籍或者虚假户籍的农民工不在本研究之列。由于农民工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以本文所指的“新生代农民工”特指“出生在80、90后,外出进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至于“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不在本课题的研究之列。在城市快速扩张时期所导致的大批经过“准强制性变迁”后所酿生的农民工,比如在城市从事建筑、市容改造、环境整洁、房地产中介、城市交通稽查与管理等工作的农民工是本研究所关注的重点群体。
中国现代城市的不断扩张既没有出现英国“羊吃人”运动中的血腥和残酷,也没有出现美国对本土印第安人进行强制性同化所滋生的土地权利之争。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断扩大的都市面积并没有带来城市居民“市民精神”的升华,也没有给刚刚融入到城市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带来理想的伦理文明和就业场景。具体讲,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就业的主要困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业心理承受力困境。所谓“就业心理”是指劳动者在取得工作之前和工作过程中以及工作丢失后所持有的一种内在感性认识、外在理性认识和直觉体验。从类型学的角度看,就业心理可以分为积极性就业心理和消极性就业心理两种。积极性就业心理能够给劳动者带来乐观的情绪体验和宽松的就业心态,因而不会产生各种复杂的社会变异性行为和举动;而消极性就业心理则大不相同,在一般情况下,消极就业的劳动者不仅是城市聚众斗殴、投机倒把、隐私舞弊、懒散寄生、拉帮结伙、堕落宿命、自甘消沉、思想颓废的主要肇始者,而且也是城市治安和和谐社区构建理念的主要威胁者。
一般来讲,新生代农民工更加渴望城市的文明,他们的意识和行为也越来越接近于城市人,但因为个人、制度和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依然滞留在农村的意识和习惯中。这种心理的存在,外在形象呈现为有较为邋遢和散漫的特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表现不高等。有些新生代农民工自恃“技术水平高、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高”,因而对于那些低收入、高风险、环境差的工作往往不屑一顾,于是在就业现实和就业期望值之间就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在自有生活费用还能够维持自身生存的时候,他们一般不会过于着急;但当生活费捉襟见肘的时候,他们就显得比平常人更加着急。性急匆匆惹祸端,在仓促思考后,他们往往做出诸多错误的估计和判断。应该说,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存在着就业心理幼稚、就业期盼过高、就业意识保守、职业精神落后等承受力不强的特征。
就业待遇评价力困境。在以利益为主要导向的价值体系中,社会个体会把利益作为寻找工作的首要考量因素。财富之神不青睐那些对待遇过于执着的人,相反对于那些在“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哲学指引下获得利益的劳动者,财富反而会偏爱他们。如果按照“合理利己主义”的逻辑假设,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中,不应该过分看重自己待遇的高低和工资的多少,只要踏踏实实的上班挣钱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农民工数量的庞大以及自身素质的制约,大多数的用工单位都会对他们有一种变相的歧视和不公的对待。反映在工资待遇上,就是加班加点但不加薪,钱多钱少不干拉倒,拖欠工资可打白条,保险养老自己纳缴。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存在着工资收入微薄、工作时间过长、工资克扣频繁、福利待遇空缺、医疗保障落后、生活水平低下、住房条件简陋等利益困局。这种就业待遇评价力困境还会延伸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子女和家庭中,进而导致这一阶层的整体收入逐渐呈现萎缩的局面;特别是近几年经济的不景气已经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境况变得更加糟糕。这也是近几年大批经过城市锻炼的新生代农民工出现乡村回流的主要原因。农民工的这种乡村回流看似缓解了城市的压力,实际上却造成了富有经验的专业人才的变相流失,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不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结构变迁。
就业法律诉求力困境。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独到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决定了这一阶层在法律适用力上的盲目性和无助性。梁晓声在《中国社会十大阶层的分析》一书中曾经指出:“在法律诉求能力上,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必然是一个弱势群体。比如,用人单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维权问题,相关的证据很难找到;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随意开除员工行为的法律证据也很难寻找。”①联系最近不断发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工伤事故的法律认定和司法判决案例,我们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几乎不具备最为起码的法律常识。当事故发生之后,他们大多了无所知;在进行维权时,他们又必须请律师。除却律师费用分摊问题上的争执不说,即使不处于律师暗箱操作的环境中,新生代农民工也很难讨回到一个公道的说法。由于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越级上访案件的彻查力度,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上访成功的概率大大减小;在上访过程中受到黑势力逼迫和威胁的案件不胜枚举。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成本的高昂以及律师收益的减少,使得大多数律师不愿意做这方面的案子。政府虽然在政策上制定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条例》,但在司法现实中,几乎没有落到实处。涉及到新生代农民工案件的结案率始终处于较低的位态。另外,非法黑中介的介入,又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权利受到进一步的剥夺。一些劳动中介为了捞取自己的好处,采取各种欺骗的手段和所谓的用工单位联合诈骗新生代农民工身上仅有的一点钱财。事实上,劳动中介机构的信誉度在新生代农民工心目中是很低的,远远比不上熟人和团组织的信誉度。法律维权能力的式微已经严重制约了新生代农民工进程务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该尽快加以改变。
就业路径选择力困境。对于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工作的选择至关重要。一份好的工作,不一定是待遇最高的,但它必须是最适合于你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一种基于两人以上团体的合作选择,必须经过投票;因为各个个体的工作偏好性和工作预期都是各不相同的。但在两人组织中,投票的价值合理性必须让位于自身的路径选择力。也就是说,只能是各人根据个人的情况,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能力的参差不齐决定了他们在选择工作中必须坚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生活上可以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前提下,个人必须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特长,独立选择自己的就业途径。不能因为朋友感情或家庭亲缘关系影响到自己的理性认知。值得说明的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寻找工作的时候,应该尽量坚持“多项选择、择机预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没有合适的工作之前可以选择一个能够解决糊口的工作;当适合自己的工作找到之后,也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干几份兼职工作。这种多条腿走路的战略,可以使新生代农民工始终处于“有事可干”的状态,不至于因为某一份工作的失却而影响到自身的基本生存。
就业环境适应力困境。环境可以成就人的事业,也可能毁掉一个人的前程。就业环境的适应性不仅决定着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技术的收益转化水平,而且事实上影响着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意识和就业前景。就目前中国城市发展的现实看,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环境的适应力方面存在着良莠不齐的局面。有些新生代农民工有着一技之长,因而经过较长时间的打拼之后,基本上形成了良好的客户群,因而能够很好地适应城市动荡的就业环境;而有些新生代农民工则大不相同。比如从事一些市容维护和城市整洁方面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服务主体一般是政府公共部门,因而很难形成固定的客户群;由于没有稳定的消费需求,因而这一群体的就业适应性会大打折扣;又由于政府在节约理念的支配下一般不愿意拿钱来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因而这些人的职业技能会逐渐退化。从提升职业能力和拓展就业前景的角度讲,新生代农民工从事自我创业的工作,往往会形成较强的职业能力,并随之而带来较高的职业收入,有的技术型新生代农民工还会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佼佼者。而依附在政府组织或者企业组织的边缘进行发展的新生代农民工,往往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就业挑战;政府组织或企业组织的硬性规则会大大限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能力的自由提升和职业意识的渐次提高。
阿联酋著名职业教育家塔斯塔那德说过:“就业制度、职业规范和政府政策只能限制我们寻找合适工作的机会,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却给我们打开了广阔的视野。”②塔氏的话语旨在告诉我们,解决就业问题不能单靠国家各种各样的制度和规范,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只有自己才是最佳的就业指导者。就新生代农民工寻求城市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来说,要想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就业的诸多困境,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身份认同感的自我善待。在中国的远古时期,身份观念只是衡量人的财富和货币价值的数量概念,不具备人性意义上的贬义内涵,但当历史发展到阶级社会,身份观念就变得极为复杂了。在《布莱克维尔百科全书》中,“身份”是指人的出身特征和社会地位,比如贵族身份(世袭)、干部身份(中国独有)、公民身份(政治地位)、军人身份(特殊地位)等。就身份哲学的发展历程来说,等级观念和财富价值评价是衡量中国人身份地位的主要标准。传统上,由于中国人长期生活在权力一统的政治氛围里,所以人们的身份观念比西方世界的等级观念更加严格和明晰(虽然中国的身份认同是隐性的和潜在的)。
就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就业困境的路径来说,身份认同感的缺失是主要制约因素。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性歧视和部分农民工行为失范的晕轮效应,固化了市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刻板印象。而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又因为缺乏对农民工群体的真诚关怀、支持和重视,因而必然造成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区中“经济性接纳和社会性拒斥”的状况,这种职业与身份的错位已经成为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无形壁垒。
另外文化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系统也给予他们无形的歧视。大多数的老城市居民一度认为,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价格低廉、有一技之长、能吃苦耐劳,但他们的存在毕竟威胁到了部分市民的利益;本来为市民独享的公共资源(如交通、教育等)也被新生代农民工侵犯了,因此有些市民就会产生既得利益被相对剥夺的感受。对于已经在地域上到达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克服上述困境的出路是多方面的,但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应该是学会自我善待。首先不要因为自己身份的暂时性被排斥而影响到现有的工作;其次要积极加强学习,尽快融入到市民化的生活和习惯中去;再次对于身份的歧视性问题要采取自我善待的方法,不要走极端的路径。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的市民化进程才不会因为文化和习俗的差异而举步维艰。
利益相关性的自我说服。对中国历史稍有考察的人就会发现,中国人是以“义”来统摄“利”的,是以“兼相爱”来“交相利”的,是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来甄别人品的,是以“非礼勿信”来进行市场交易的。那些认为“有了钱就有了一切”的人迟早会被社会所唾弃。应该说,如果按照上述的利益教育学原理,中国社会就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利益纠纷案件了。事实上,上述原理只有在受众的知识论层次上才可能被有效接受;在一般的农耕认识论层次上,义理之争、义利之学、名实之辩、华夷之辨是很难被新生代农民工所理解和接受的。就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就业困境的主导性路径来说,对福利待遇的自我认同、对不同工作所造成收入高低的合理诉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就具体措施来说,要解决利益分配过程中的诸多问题,首先要探索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的成人教育模式,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利益补偿教育;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的信息传输与发布体系,要做好就业信息体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逐步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再次要逐步完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后要协助社区管理,建立健全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对于利益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尽量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不要斤斤计较,因小失大。要以大度的气魄和长远的眼光来对待利益纠纷问题。
工作适应性的自我调节。从社会人类学上看,人的工作适应性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对工作的兴趣和热情;二是工作给人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如果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在工作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把做好每一项事务当做一种兴趣或者说是有意思的事情,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市民化过程就已基本结束。具体讲,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工作适应性自我调节的问题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在消费结构上作适当调整,要倡导节约、实用的消费理念,采取健康的休闲方式。其次要调动各种资源,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的娱乐项目,鼓励其利用大众传媒等现代工具提高休闲质量,引导他们从对自身的关注转向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网络异质性,增强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再次要做好心理适应性教育。要解决城乡二元制度所滋生的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危机”的问题。除了对个别心理异常或具有反社会倾向的农民工进行个案辅导外,要不断通过发展兴趣小组、志愿服务小组等微观手段来拓展新生代农民工之间的互助网络,增强其效能感和归属感,维系非正式的支持系统。最后市民应调整心态,积极主动地与农民工进行社会交往和人际互动。只有这样,新型的和谐社会关系才能在城乡人才的有效共赢中最终养成。
(作者单位:长春财经学院)
【注释】
①梁晓声:《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第111页。
②[阿联酋]塔斯塔那德:《就业的前景与青年的未来》,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6页。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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