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锁绊倒大妈谁来赔?

2014-10-29 01:34章伟聪
中老年健康 2014年10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车位大妈

章伟聪

一个初冬的晚上,鲁大妈从居住的大楼里走出来散步,没走多远就被一个车位地锁绊了一下,跌倒受伤,造成了右腿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鲁大妈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之后,鲁大妈将安装地锁的葛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一同状告至当地法院,要求葛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由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各方聘请的代理律师唇枪舌剑、激烈争辩。鲁大妈的代理律师认为,葛先生在公共部位私自安装地锁是导致鲁大妈受伤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葛先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葛先生和物业公司都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葛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葛先生使用的车位是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固定车位,相关地锁并不是他安装的,而是在他使用前就已经安装了,所以没有理由让葛先生赔偿。

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物业公司划固定车位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停车,地锁是葛先生擅自安装的。物业公司曾以多种方式要求安装地锁的业主拆除地锁,但葛先生没有听从劝告。由于物业公司没有行政执法权,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明了案件事实和原告的伤情。在此基础上,法庭审查核定了鲁女士各项赔偿请求的数额,然后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葛先生应赔偿原告鲁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万余元。物业公司应对葛先生的赔偿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在阐释判案理由时表示,其实,本案三个当事人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首先,葛先生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安装地锁,导致鲁女士摔倒受伤,对鲁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鲁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在行走时对地面状况没有尽到充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并依法可以减轻葛先生的赔偿责任。再次,物业公司对葛先生擅自安装地锁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控制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官说,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法庭酌情确定被告葛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鲁女士本人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则在葛先生不能赔付时,承担葛先生应当赔付金额的3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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