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卖房治病 六旬老妇能否将儿孙“扫地出门”

2014-10-29 01:34黄晓晴邱小华
中老年健康 2014年10期
关键词:老太买房产权

黄晓晴 邱小华

老父亡故后起争端

周老太与其丈夫刘伯育有一儿一女。1997年,刘伯掏了2万多元向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周老太与儿子刘南 (化名)关系不好,一直责怪儿子对她不闻不问。入住新屋后,打光棍多年的刘南终于要结婚了,周老太反而在其结婚之前要求其搬出家门。但是,刘伯在世,家庭还不至于分裂。直到2011年,刘伯没来得及留下遗嘱就去世了。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不久,周老太又再次想将儿子赶走。刘南拒绝搬离。于是母子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事房产属于周老太与丈夫刘伯的共同财产,因而其中一半产权由周老太所有,另一半则由周老太、刘南及其妹妹三人继承。

按法定核算,周老太对涉案房产所持份额达到三分之二,有权依法处置涉案房产。由于因房产属不宜分割物,法院遂判决周老太向两儿女分别支付8万元,便可获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这起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周老太还抓紧时间将涉事房产转而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判决于2013年8月16日生效后,周老太未补偿8万多元给儿子刘南,刘南也拒绝带着妻儿搬出该房屋。后来,周老太搬去与女儿同住。

老妇两次告儿子一家

2013年10月,周老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让法官帮忙将儿子一家“赶”出涉案房屋;法院立案后,裁定驳回她的执行申请。2014年3月,周老太又以“儿子长期霸占该房产并拒绝搬离,侵犯了她的所有权”为由,再次将儿子、媳妇和孙子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立即搬离涉事房屋。

“涉案房屋是我们一家人的唯一住房,现在房价飞涨,我们一家没有能力买房,儿子只有5岁,我还需要为儿子的将来奋斗,现在母亲(指周老太)连孙子也起诉,实在令人痛心。 ”刘南拒绝搬离涉事房屋。

刘南称,当初买房时,他把自己的摩托车卖了,掏了一万多元给父亲买房,后来房子几次装修,也都是他自己掏的钱,但是他已经不求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和其所占的份额,只想一家人可以有居住权利。

儿子愿分期买下房产

再次庭审时,周老太与儿子争执激烈。周老太表示,自己卖房子实在是因为自己身体有病,做了几次手术,需要大笔医疗费,而她自己经济非常困难,需要卖房治病。周老太说儿子并未尽到赡养的义务。她认为,儿子和媳妇完全有经济能力另行找房子居住。

对此,刘南承认自己品性上有所不足;但他又说自己晚婚有了孩子后,已经有所改变,虽然他夫妻俩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收入,但是每个月还是会给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家用给家里,老父刘伯去世后,他也主动承担起家庭的所有开支,并非像母亲所说对家庭“不闻不问”。

刘南还提出,假如母亲有病真需要钱来医治,他愿意出钱给她看病,她也可以搬回去居住,他会好好照顾母亲,让她安享晚年。 “如果母亲实在想卖涉案房屋的,我也愿意按估价买下,我可以分期付款给母亲和妹妹。 ”

法院判决儿孙须搬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去年已生效的判决,涉案房屋归周老太所有,她是那套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刘南虽称其亦有出资购买和装修,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该院一审判决刘南一家三口可在半年内搬离房屋。之所以做出这个判决,法院解释,根据《物权法》规定,周老太作为该房产的产权人,有权要求刘南一家返还房屋,但周老太尚未向刘南支付8万余元补偿款,且刘南一家确有经济困难,暂无自有房屋,加上刘南的儿子也未成年,因此给予半年时间缓冲。

猜你喜欢
老太买房产权
《产权导刊》编委会
产权与永久居住权的较量
买房,要的就是性价比
八旬老太和她的两元“发廊”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借钱买房,是商业化行为,而不是啃老
孩子,我为什么不帮你买房
共有产权房吹响集结号
求婚
L 老太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