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信某在某个体工商户工作了近两年,2012年9月被通知不需继续在此处工作。信某提出要求该个体工商户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该个体户则回答说个体户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信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个体户为其补缴在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申诉人:
你当我傻呢!个体工商户怎的?你是老板,我是打工的,你就得给我缴保险。别揣着明白装糊涂。
被诉人:
我一个个体工商户能挣多少钱啊,给你开工资,还得给你缴保险,一年到头也剩不下什么了。我得听听,《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的。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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