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专利侵权认定规则

2014-10-28 08:52曹鹏飞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22期
关键词:互联网

摘要:云计算专利的实施是基于互联网的实施,且分步骤完成,最终通过互联网集中云计算专利的步骤来实现云计算专利的整体技术效果。由于互联网无边界的特点,这就造成一项云计算专利发生侵权时,一项云计算专利的多个步骤可能由多个主体实施,甚至一项云计算专利的每一步骤可能都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被实施。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我国可以借用美国法院Akamai案和NTP案的审理原理。

关键词:云计算专利;侵权认定;互联网;Akamai案;NTP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33-0006-03

美国Amazon的AWS(Amazon Web Service)是最早的云计算应用示例。之后,美国Google公司提出了“云计算”一词,从此云计算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电子邮箱、数据存储以及数据传输和处理等方面,因此美国是云计算技术的最初发源地和快速发展地。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与云计算有关的法律问题开始不断出现。在云计算专利方面,美国陆续出现了云计算专利侵权案件,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云计算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及判定规则的研究,揭示云计算专利侵权的一般认定规则,从而为我国遇到类似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1 云计算专利实施模式的特点

基于云计算专利本身的实施特点,云计算专利侵权呈现出如下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云计算专利侵权的判定较一般侵权判定更加复杂:首先,云计算专利大部分是与数据处理有关的方法专利。云计算专利不依附在任何特定的设备之上,而是运行在云环境中的一种多步骤的作业方法,并且每一步骤都可以分别实施,因此一项云计算专利可以由多个主体分别实施其中的一个步骤以达到实施整个专利的效果。其次,云计算专利a的实施是基于互联网而实现的。云计算提供服务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调用云计算资源池中的资源来提供服务的,实现一项完整的云计算专利所需的介质是互联网,提供云计算服务需要通过互联网来调用或者传输数据处理的结果。云计算专利是由顺序确定的几个作业步骤构成的,且云计算专利的实施环境是覆盖全球的互联网,因此一项云计算专利的几个步骤的实施地可能不在同一个地域范围之内,甚至不会发生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之内。云计算专利的实施给专利法的地域性带来了挑战。如一项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云计算专利,且这项专利由多个步骤组成,被他人在别国实施,但其向我国国内用户提供相应服务,那么,该实施者依据我国专利法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下以美国发生的两个案例为例,介绍云计算专利多个主体侵权以及云计算专利跨国侵权的认定。

2 美国对云计算专利多个主体侵权的认定

云计算专利的实施不依附于任何一个特定的设备,并且各个步骤可以分别实施,最终通过互联网整合来实现云计算专利的技术效果。如果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多个实施者实施了该权利人的云计算专利,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美国法院在Akamai Tech.,Inc.v.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以下简称Akamai案)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案中Akamai公司拥有一项涉及传输网页内容的方法专利,其中所涉及的步骤如下:先将一些内容提供商的网页内容放到复制服务器上,然后对这些内容配置使得浏览器可以检索到这些内容,这一步骤被称作“标记”。Akamai公司的竞争伙伴Limelight公司也可以将内容提供者的网页内容放到服务器上,但是Limelight公司接下来并没有对这些内容来标记,而是要求用户来对这些内容标记以便浏览器可以从服务器上检索到这些内容。因此Akamai认为Limelight公司侵犯了其对这种云计算数据处理方法专利所享有的专利权。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认为Limelight不构成侵权,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实施以上云计算专利中的“标记”步骤,Limelight公司没有全部实施该项云计算专利的步骤,而只是实施了其中某些步骤,不构成直接侵权。根据2007年BMC Rescources,Inc.v.Paymentech,LP.案(以下简称BMC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引诱侵权的判定规则来分析该问题,引诱侵权需要以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没有单个主体实施了该项云计算专利的全部步骤,因此就没有直接侵权的出现,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引诱侵权行为,综上,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Limelight公司不负有侵权责任。

Akamai对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满意,于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201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存在类似问题的Akamai Tech.,Inc v.Limelight Networks Inc.和Mckesson Tech.,Inc.v.Epic Sys.Corp.两个案子合并审理。在Mckesson一案中,被告未实施云计算专利中的任何一个步骤,而是指导用户共同实施了云计算专利的全部步骤。美国联邦巡回上述法院针对此具有争议的问题给予判决,并以全席审判的方式推翻了之前BMC案中所确定的引诱侵权规则,即引诱侵权需要有直接侵权的存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一名或者多名被诱导者单独、共同或者与诱导者共同实施了专利的全部技术要素,那么就可以构成引诱侵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表明,引诱侵权不再要求有单一主体被诱导完全实施了一项专利,而是将保护范围放宽到可以是多个主体被诱导实施一项专利,即不再要求直接侵权的存在,而是原告只要证明一项专利被完全实施,即可认定被告构成引诱侵权。

2014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达成一致意见又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此案的判决给推翻。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开头指出引诱侵权应当以直接侵权为前提,因为如果直接侵权没有发生,就不能将其侵权责任归责到引诱者,从而就不会有引诱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就不存在引诱侵权这一说法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先前判例认为,只有一方实施了所有步骤方能认定为直接侵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应该对直接侵权和引诱侵权中的直接侵权适用一致的标准,即除非存在直接侵权的一方,否则引诱侵权没有适用的空间。

美国法院对云计算专利侵权中侵权认定的标准相当谨慎,在经历了一波三折之后,终于确定了对于云计算专利中引诱侵权的判定标准,这一标准是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各方法院谨慎讨论得以确立的规则,因此这对以后的相关审判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3 美国对云计算专利跨国侵权的认定

美国2005年NTP,Inc.v.Research in Motion,Ltd案(以下简称NTP案)是涉及一项邮件系统技术的案件。该邮箱系统是通过将邮件存储在远程数据中心或者云计算中心,用户可以随时登陆邮箱下载其所需要的邮件,是一个典型的云计算存储技术的应用。NTP公司拥有一项有关无线传输邮件的邮件系统的美国专利权,这项邮件系统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接收邮件并存储在手机上,在接收到邮件后可以在手机上查看邮件,之后用户可以将手机与电脑连接并将邮件转移到电脑上。

Research in Motion公司(下称RIM公司)是著名的黑莓手机的生产厂商,该公司在其生产的黑莓手机上使用了一项无线邮件系统,该邮件系统不仅可以接收邮件,而且还可以通过手机来发送邮件。工作原理如下:首先邮件的转发软件被安装在个人电脑界面、邮箱的服务器上,确保用户的邮件系统的无缝连接,该软件探测到新的邮件,就会复制转发到RIM公司的中继器上,之后由中继器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用户的手机上,同时该邮件系统也可以通过手机来发送邮件到中继器上,然后由中继器发送到目的地址,但是RIM公司的中继器是在加拿大,并未在美国境内。

NTP公司认为RIM公司的邮件系统侵犯了其所拥有的邮件系统专利,因此,于2001年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的法律根据是美国《专利法》第271条(a)款,该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发明,或者向美国进口专利发明,构成侵权。”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RIM公司侵犯了NTP公司的专利权,应当负有直接侵权责任。RIM公司对此并不认同,认为自己使用的黑莓邮件系统并没有对NTP公司的邮件系统专利构成侵权,因为黑莓邮件系统中的中继器是位于加拿大境内的,RIM公司声称该中继器是邮件系统的控制点,不在美国《专利法》所管辖的地域范围之内,所以RIM公司认为黑莓邮件系统的使用不能构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a)款规定的“在美国境内使用”的要求。但是,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某一个步骤发生在美国境外并不能排除其负有侵权责任。最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RIM公司的主张,RIM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故RIM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了RIM的上诉意见,并维持原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认为先前的Decca Ltd.v.United States案(以下简称Decca案)对本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Decca案中涉及一套导航系统的专利,美国政府被控侵犯了该项专利,该案中美国政府通过同时使用位于挪威境内和美国境内的两个发射站来导航,因此美国政府认为在美国境外使用的设备或者实施的步骤不可能导致美国《专利法》第271条(a)款下的侵权行为。所以这一问题和NTP案中所争论的问题一样,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可以利用Decca案中的侵权认定规则来对本案中RIM的主张分析。

在Decca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尽管不能确定这一系统是否在美国“制造”的,但是可以清楚地确定这一导航系统的“使用”发生在美国,因为分布在美国境外的发射站是通过美国境内的主站来控制的,并以此来对用户或者船舶来定位导航,综上可以确定美国政府对于这套导航系统的使用行为是发生在美国境内的,美国政府并不能以此来抗辩其不构成侵犯Decca公司的专利权。同样的问题在NTP案中出现,所以,法院可以利用以上规则分析同样的问题,RIM公司所使用的邮件系统中由中继器实施的步骤是发生在美国境外,但是,RIM公司将这套邮件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投入到美国市场,用户可以通过黑莓手机来控制接收或者发送邮件,所以RIM公司的这套邮件系统的使用行为是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同时该使用行为会对NTP公司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不能因为该邮件系统的某个步骤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不构成美国《专利法》第271条(a)款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终认为RIM公司侵犯了NTP公司对无线邮件系统所享有的专利权。对于云计算专利来说,专利实施都是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由于网络环境的无边界性,会导致一项云计算专利实施的地域分散性,这对专利法的地域性提出了挑战,而美国NTP案所适用的规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4 结语

我国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与云计算技术相关的专利数量却在迅猛增长。这种发展态势必然会使我国未来大量出现与云计算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所以,我们需要关注研究与云计算专利有关的法律问题,全面研究云计算专利侵权的特点和认定规则,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充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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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尹锋林,曹鹏飞.美国云计算专利侵权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电子知识产权,2013,(6).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11&ZD17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曹鹏飞(1990-),男,内蒙古锡林郭勒人,中国科学院大学2012级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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