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楠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物流业也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尤其是第三方物流已经逐渐取代传统物流模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一种商品流转模式。第三方物流指的是独立于供需双方,为客户提供专业而全面的物流系统设计或系统营运的服务模式。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即物流服务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主要指的是物流服务的需求方和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提供商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中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第三方物流合同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方物流合同一般是以物流需求方和收货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基础签订的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合同的一般规定以及《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的部分规定,同时因为第三方物流服务会涉及到运输、仓储、加工等环节,又符合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所以第三方物流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综合服务性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所提供的并不是一般合同中的有形财产,而是一种无形的服务,但是这种服务又不是某一项单一的服务,往往会涉及从装卸、运输、仓储到加工、配送、电子信息处理等一系列服务环节,第三方物流企业会依据客户的不同需要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综合服务性的合同。
(2)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首先,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合同,第三方物流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需求者之间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承担依照合同提供相应物流服务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客户则可以依照合同享有获得物流服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支付物流服务费用的义务。其次,第三方物流合同又是有偿合同,第三方物流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需求者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物流服务需求者在享有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的同时需要向对方支付服务的费用。
(3)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的是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由于涉及到从装卸、运输、仓储到加工、配送等一系列服务环节,而其中每个环节又会存在多种情况的风险,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用标准的格式文本来具体规定每项法律权利和义务,保障物流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般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是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标准格式文本,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大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因为垄断而在格式合同中写出不利于物流服务需求方的条款,保障物流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
(4)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并不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其特殊性,在交付需要物流服务的货物之前,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客户已经为了履行合同做了各种准备,比如在涉及到运输服务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提前找好相应的运输工具并支付租金等。如果第三方物流合同还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客户在没有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并没有成立,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会让第三方物流企业遭遇很多法律风险和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只能是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第三方物流合同在调整物流合同当事人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会涉及到多个物流环节,适用不同合同类型的规定,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比一般的民商事合同要复杂。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来讲,合同的当事人是两方主体,但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因其服务的特殊性往往会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物流服务的经营方、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方和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之所以物流服务的经营方和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方分开,是由于实际的物流服务中一般会涉及到多个服务项目,但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资金和规模等原因无法提供所有的服务,因此会出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客户签订物流服务合同之后,再以分包的形式与多个物流服务实际履行方签订委托合同的情况,这就形成了三方合同主体的情形。
(1)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最重要的一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对象。整个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受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者控制的,也是为其服务的。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依据合同的规定享有各项法律权利,接受各项物流服务,同时也要为接受的各项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
(2)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方。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方也即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重要当事人。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会涉及到物流服务的多个环节,因此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方往往并不直接负责全部的物流服务,而是将部分或者全部物流服务以分包的形式转由其他专门负责某项物流服务的企业来承担,因此第三方物流服务经营方在合同中享有多种法律权利并履行多种法律义务。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方与实际履行方之间又形成了委托关系,通过向不同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方支付各项物流服务费用,委托他们履行各项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经营方本身具有独立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具有物流服务人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
(3)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方。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实际履行方是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直接参与具体物流服务的一方主体,依照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委托,以自己的车辆、设备、仓库等资源去满足物流服务需求方的要求,具体包括几大类企业:港口作业企业、运输企业、加工承揽企业、仓储企业等。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客体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发生和存在的前提。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物流多个环节,具体的物流服务不同,合同的客体也不同。在运输、装卸等物流环节中,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客体主要是物流服务的行为;在加工承揽、电子信息处理等物流环节,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客体则有可能是货物的交付和精神产品的转移,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客体主要还是各种物流服务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来说,则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已不同于传统物流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只需提供运输、仓储这些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还需要针对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一整套物流服务,不仅包括运输、仓储这些环节,还会从货物的包装、电子信息处理、配送等环节提供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这种全面的物流服务模式下有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一般性的第三方物流服务法律关系。现代物流业的服务环节虽然比传统物流业更加系统和完善,但是仍然是以包装、加工、运输、仓储和配送等环节为基础性服务。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最一般性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各项物流服务,产生仓储法律关系、运输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
(2)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物流业涉及多个物流环节,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资金、硬件设施等原因无法承担全部环节的物流服务,这时就会出现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客户的名义与其他可以履行物流服务的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这些企业来承担部分或全部物流服务,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除了与这些物流分包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外,第三方物流企业还会因业务的需要在客户的委托之下与保险公司、海关和银行等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其办理保险、报关和支付款业务。
(3)行纪或者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三方当事人除了会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一般性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客户的委托之下与其他物流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外,第三方物流企业还会在合同中出现另外两种合同法律关系:一种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企业资源有限无法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务时,在未经物流服务需求方委托的情况下与其他物流服务企业签订物流服务合同,这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与服务需求方之间就形成了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即行纪人;另外一种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中介的身份将其他物流企业介绍给物流服务需求方,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是在其中收取了费用,这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另外两方之间就构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即为居间人。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现在也没有专门规范物流行业的基本法律,调整物流领域的规范散见于我国各个法律法规中,比如《合同法》、《海商法》等,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也都是将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分开来进行调整,没有系统规范所有物流环节的基本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专门立法。我国现有的物流专业人才和技术并不完善,缺乏实践经验和处理各种危机的应急机制。因此,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实践中,会存在较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所有调整第三方物流活动的规范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基本法律,但是我国并没有专门调整物流活动的物流法,只有调整第三方物流某一方面的基本法律。比如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合同法》、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调整航空货物运输的《航空法》等。第二类是行政法规,虽然法律效力不及基本法律,但是由于物流环节较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非常多,我国在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规数量也较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第三类是中央各个部委颁发的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些规章都是各个部委结合自己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因此带有浓烈的部门色彩。比如《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
第三方物流由于涉及到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因此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规范也都比较复杂。首先,第三方物流合同主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主要应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中规定了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基本内容,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具体规定,因此《合同法》是调整第三方物流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其次,第三方物流本身包含多个物流环节,因此需要涉及从运输、包装、装卸、仓储到配送、电子信息处理等多个环节的法律法规,比如涉及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涉及货物包装的《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等。最后,我国对外贸易规模逐渐扩大,很多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国际货物运输等环节,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具体规定,比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
尽管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较多风险。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较多法律问题,但是第三方物流由于涉及到物流活动的多个环节,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规范和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并没有对这些环节进行统一和综合性的规定,调整第三方物流活动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非常分散。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是由不同层级的立法部门制定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而不同部门和层级的立法之间又会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尤其是行政法规和中央各个部委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条例数量过多,它们的调整范围又比较有限,因此在出现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时很难具体应用,并不能起到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作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主体,产生两种法律效力不同的主合同和从合同,两种合同都会存在违约的法律风险。主合同是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方签订的,主要规定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为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方所提供的物流服务以及获得的报酬。由于现在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提供多个环节的物流服务,但是企业自身规模又无法完成所有的物流环节,因此会以分包的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交给其他企业来完成,但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却需要承担所有物流服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且在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促成合同的签订接受客户的很多苛刻要求,比如在合同中删除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免责条款,在遇到本该免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的情形下却仍然要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除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主合同以外,第三方物流企业还与其他物流服务企业签订从合同,当出现法律纠纷时,先依据主合同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从合同向委托的物流服务企业进行追偿。但是这两份合同属于“背对背”合同,两份合同在诉讼时效、免责条款、适用法律等方面规定的都不同,经常会出现第三方物流企业无法从委托的物流服务企业那里获得全部赔偿的问题。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会存在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由于无法准确预见,潜在风险非常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侵权责任风险,比如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汽车尾气的超标排放,海上货物运输中轮船原油泄露等;二是因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责任风险,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时,经常出现货车司机因各种原因发生交通肇事而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由于货车司机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所雇佣的,因此交通肇事的侵权责任仍然要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三是因仓储、运输危险物品而产生的侵权责任风险,比如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用车辆运输货物或者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因危险物品渗透、泄漏或者爆炸对第三者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伤害,也需要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并不需要专门为物流活动制定统一的《物流法》,但是由于我国关于物流的立法横跨不同部门、不同法律层级,经常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重叠和影响,在法律适用时也经常出现矛盾和问题,因此要对我国现行关于物流行业的法律进行整理,并对我国物流行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存在立法空白的新问题及时补充,对已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旧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对我国《合同法》进行修改,将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转变为有名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个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合同,包含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但是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时却没有具体的有名合同针对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目前,在第三方物流合同出现法律适用问题时,一般都是依据《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但是总则是对合同综合性的规定,实际可操作性非常差,无法解决第三方物流合同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因此,应在第三方物流发展成熟时对我国《合同法》分则内容进行修改,将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有名合同之一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这样在出现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纠纷时,法院可以找到准确、统一的法律依据,尽快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在与客户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时,经常会受到客户刁难,被迫接受很多苛刻条件,最典型的就是在合同中删除免责条款,在出现意外情况造成货物损失时,无论是否属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很多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物流企业在承担一次大型事故责任之后就会面临破产危机。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限制权,并结合不同的物流实践,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不同的规定,按照各自出现的具体情况将责任进行分级,真正实现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还要加强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教育,不要随意签订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霸权条款,保障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主合同之后,经常会出现将自己的业务以分包的形式转由其他物流服务企业来承担的情况,这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物流服务企业签订从合同。但在实践中,主合同和从合同是分别起草和签订的,在法律适用、诉讼时效、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差异,造成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向客户承担完责任后,在向其他物流服务企业追偿过程中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额。因此在拟定第三方物流合同时,应当将主合同和从合同一起进行拟定,将前后责任进行对比并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主从合同中承担不同赔偿责任的问题。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向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还会经常出现交通肇事、环境污染等侵权事故,这些侵权事故往往损失数额非常大,很多中小物流企业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企业经济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非常需要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来承担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理赔责任,这样就可以降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物流企业经营管理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在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承保之前,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信用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对企业进行风险评级,根据企业的评级结果来决定对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以及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第三方物流业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针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在物流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对第三方物流合同进行全面分析,针对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完善我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体系,明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限制权,确保主从合同一致性,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责任保险制度,保障第三方物流企业有序、健康、快速地发展。
[1]孟于群.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1).
[2]黄义,等.第三方物流合同纠纷解决的有关问题探析—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为考察对象[J].物流技术,2010,(12).
[3]张为群.浅论从事第三方物流的责任风险[J].中国市场,2007,(36).
[4]邢顺福,常永胜.第三方物流定义的比较研究[J].商业时代,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