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4-10-23 19:43荆培才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9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

荆培才

摘要: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自治性公益组织。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作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应用而生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实践中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对其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法律援助;大学生法律援助;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9017002

1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由于我国贫困人口绝对数量大,法律专业人才相对匮乏,寻求司法救助的途径不畅通,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等等原因,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不能真正践行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中国的法律援助急需大量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士。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需要,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由此而生。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资金、领域的有限性,同时更贴近广大求助者,从而能够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同时,大学生法律援助在高校法制教育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及法律意识;有利于帮助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有利于引导大学生自觉主动接受法律洗礼,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还有利于锻炼大学生的毅力,培养其良好品质。可以说,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双赢的活动,既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高校法制教育。

2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2.1组织体系不健全和管理制度不完善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由学生自发建立的学生社团,其成员组成除了个别指导教师之外,社团领导和骨干分子都是在校学生,学校对学生社团的工作不多参与也不会对学生社团进行实质性管理,因此大学生社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缺乏健全的组织体系。其次,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也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都显得大、空,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等方面都规定的过于模糊,同时由于组织体系的不健全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存在严重问题。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长期发展而言,迫在眉睫。

2.2人力资源短缺且缺乏专业指导

从对各高校参加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组成和数量来看,大一、大二学生情绪高涨、人数最多,大三学生无论从参加人数还是参加热情都明显低于低年级同学,而大四学生则少之又少,甚至有些高校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中根本看不到大四学生。大一、大二学生还没有学完全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法学专业知识缺乏、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实践经验不足,根本难以独立承担援助工作。而大三、大四的高年级同学虽然已经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许多同学都忙着备战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或者在忙着找工作,所以这些高年级同学不能坚持法律援助服务,不能全身心投入到这一活动中来。这种情况造成一大批有经验的骨干成员流失,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停滞。其次,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更注重实践的活动,这一活动离不开具备法律实践经验教师的指导。但在多数高校中,既能授课又能参与诉讼活动的双师型教师数量不多,这就使本校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缺乏专业指导,影响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也不利于大学生实践水平的提高。

2.3组织成员身份不被认可造成调取案件材料困难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自治性公益组织,它只是一个学校社团,没有经过注册登记。学生应该以何种身份从事代理工作以及以何种身份到公安司法机关调取相关材料,是学生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遇到的尴尬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法律事务应以团体或者个人的身份参加,但此处的团体应该是经过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学生就只能以个人身份进行代理,而这种个人身份往往不会被公安司法机关礼遇。学生无法从公安司法机关处调取相关材料,直接影响的就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长此以往下去,打不起官司的老百姓也不会再寻求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帮忙。

2.4援助服务资金不足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自治性公益组织,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它无法像具有政府性的法律援助机构那样获得政府资金,也无法像民间法律援助机构那样获得相关单位的拨款,因此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没有资金的投入,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援助工作就无法开展,这一具有社会价值和积极意义的组织就形同虚设。而仅仅依靠院系拨款来支撑运作,不仅数量有限,而且也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援助资金的匮乏,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5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宣传不到位造成法律援助服务开展范围狭窄

社会上,老百姓对政府出面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认知较多,而对高校设立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却知之甚少,这说明高校对自己开展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宣传不到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无法全面介入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造成法律援助组织对案件的涉猎面狭窄,学生对社会上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参与度不高。再加上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活动仅仅是在校内进行,与社会的联系不密切,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根本无法如其设立初衷那样为社会大众提供帮助,学生也根本无法很好地参与实践并实践中提升自己。这样,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上的开拓就比较困难,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也就明显不足。同时,学生的参与热情也会由于援助工作的无法开展而逐渐减退。

3完善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建议

3.1健全组织体系和完善管理制度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还处于发展阶段,不可避免地在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笔者坚信,这一法律援助服务的发展前途必定是光明的。因此,在组织体系上,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组织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争取所在院系的支持,而院系领导也应该认识到法律援助服务在法学学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花大力气做好对法律援助组织的指导作用。在管理制度上,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让组织成员按照相关的组织规定去行事,同时也按照相关的组织规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可以借鉴一些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做法,比如实行会长负责制、制定《法律援助组织成员管理条例》、建立一套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和财务管理的财务制度等等。

3.2扩充人力资源和加强专业指导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学生,鼓励大一、大二的学生积极参加援助活动不是问题,这儿的问题在于如何动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大三、大四老生继续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高年级学生不愿意继续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原因,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排除高年级学生的后顾之忧。因此,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参加指导的教师就要在指导过程中将案件的办理与学生的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等结合起来,在办案的过程要利用时机为学生讲解与所办理案件相关的知识点,让高年级学生能在办案子的过程中备考。同时,还要让高年级同学和低年级同学经常进行交流,尽快提高低年级学生的服务能力,也让高年级学生在这个过程中提升自己。此外,法律援助组织还应该聘请优秀律师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组织中来,不时对学生的工作进行指导,以此来强化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性。

3.3将法律援助组织登记注册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民间性社团。它经过登记注册后,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都是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样一个合法的身份就为调取法律材料等敏感性工作带来了便利。因此,要使法律援助服务顺利开展,大学法律援助组织必须到相关的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使法律援助组织成员的身份合法化。

3.4扩大资金流入渠道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但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慈善性机构,它的正常运作不可避免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所以,以一个慈善机构的模式来运作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行不通的。鉴于此,我们必须正视资金问题。首先,法律援助组织应该努力工作,获得学校的支持和理解,学校也应该关心和关注本校的法律援助组织,为该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在登记注册后,可以和校外企业合作,在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也获得他们的资金援助。最后,笔者认为可以向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收取必要的费用。根据当事人和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争取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体谅,让当事人自愿提供一部分办案经费。

3.5法律援助组织应加强宣传力度以扩展法律援助范围

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知之甚少,对组织成员能否从实质意义上帮助他们处理法律事务持有怀疑态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深入社区、走访群众、无偿为社区群众进行常规法律讲解等方式走入群众中,让老百姓知道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从而让老百姓了解乃至信任法律援助组织。而且,在法律援助组织登记注册后,当学生以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时,无形中也是对法律援助组织的大力宣传。这样一来,当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被社会认可后,人民群众自然会在需要帮助时想到这一公益性的法律援助组织,而法律援助的范围也会因为人民群众的信任而多起来。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是一项发展还不健全的公益性活动,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难题,但只要坚持下去,这种服务必将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必将在一次次的法律服务中体现自己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阎丽鸿.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研究[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8,(3).

[2]匡国媛.充满希望的朝阳领域——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3]赵晶.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又一载体——大学生法律援助[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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