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探究

2014-10-22 01:48黄剑芬
经济师 2014年9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业必要性

黄剑芬

摘 要:文章就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提出了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关键词:金融业 混业经营 必要性 模式 条件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9-162-02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内涵

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它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后来为欧美各国金融机构所效仿,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曾经历“混业—分业”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曾经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但1993年起国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正式提出实行分业经营。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持续稳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长远看,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保持稳定和便于控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尽管它在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强化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增强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控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分业经营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再次浮出水面,提到金融机构的议事日程。金融业混业经营,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改变,是大势所趋,显得非常必要:

1.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现实中,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复杂综合性需求。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是金融机构混业的市场压力。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随着收入的日益增加,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金融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国内金融机构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众多的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复杂综合性,促使金融机构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客户希望获得全程金融服务,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不断推进金融创新,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2.金融形势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促使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随着国内金融形势不断推进和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国内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与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如果未来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继续保持过于严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资金互动机制,服务品种单一凝固,将严重制约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在外来竞争的压力下,银行和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各自的生存危机空前加剧,所以,必须牢牢把握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适时地将金融发展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模式。

3.信息技术的进步促使金融机构推进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也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正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一样,金融全球化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但金融全球化又有其自身规律和丰富内容。从金融本身的发展规律来看,推动金融全球化的主要动因是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融资证券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是相对独立于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实质经济的全球运动,其中,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金融全球化起着重大的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反过来促进了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很有必要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信息技术的发展打造出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基础和突破口。当前,金融机构的创新突破口应主要围绕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电子信息化展开。针对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场的先发优势,适时发展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针对负债类业务多于资产类业务,积极发展票据和国债回购市场,推进金融资产的证券化进程;针对金融效率对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赖性,着力进行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使金融运作基于电子化的平台而获得质的飞跃,所有这些都呼唤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

4.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渐渐向混业经营、双层监管的模式过渡,这无疑对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可以降低经营成本,以利于金融业追求规模经济。通过银行间并购,可以撤消大量重复的网点机构,精简人员,共享资源,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混业经营条件下,银行还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的信用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加广泛的产品上,降低业务开发和推广成本。例如可以利用分支行已有的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证券和保险产品。

其二是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可以分散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要求分业经营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商业银行进入证券承销领域,危及商业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有研究报告表明,证券附属机构的盈利要高于银行的盈利,并且证券附属机构债券对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影响。

其三是通过混业经营,使金融机构规模扩大,可以减少因金融开放导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等所有经营发展免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一般与规模成正比。银行并购之后,规模扩大、存款来源增多、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充足率提高,而信用等级也随之相应提高。二是资金流动性将相对增强,一方面,并购后银行资产规模扩大,变现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并购后市场占有份额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筹资渠道增多,经营成本下降,更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体,获得新的资金来源。银行并购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如果一种业务品种出现问题,将因其所占比例有限,不会给银行带来致命打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客户数量增多,单个客户经营不善或恶意逃债,会因其占客户总量的比例较小,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将会相对减少。

三、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当前,推动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需要有几个前提条件,金融机构应积极完备这些条件:

1.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实践来看,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严格的执行力度是混业经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缺乏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保护的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单纯依靠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改革,难以保证混业经营模式的顺利运行。目前,金融法规体系建设一直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线条较粗,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法律制定缺乏前瞻性,部分法律条款表述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金融立法和法规健全与完善是当务之急。

2.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要积极组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不管是以银行控股为主的集团,还是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主的控股集团,要适应矩阵化管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就要下大力气进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团队组建,以及产品竞争力的创新。如果没有这些改进和创新,金融控股集团就不可能做好风险管理,混业经营就不一定能做好,反而可能导致更多更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应根据实际的需要设计能够适应混业经营需要的产品,同时加强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众所周知,保险市场、证券市场和银行市场三者不同,有很大的差别。简单地讲:银行产品的特性在于根据企业现金流的状况来确定它的服务产品。证券公司的特点是根据上市公司未来盈利的预测,进行风险折价来设计金融产品卖给投资者,以此保证公司获得利润。保险的特点是根据对风险损害的精算来设计它的保险产品。所以,混业经营代替不了分业经营的专业化管理,如果监管部门不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金融产品的风险监控和相应的金融监管,而企业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综合经营的话,就会出现“监管套利”。

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

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4.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要建立成熟的信用制度。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更是有赖于成熟的信用制度作为降低风险、增加效率的前提保证。现阶段,信用制度还处于建设和完善之中,这对实行混业经营制度构成了很大的制约。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规则,如法律、法规;也包括非正式规则,共同的价值观、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规则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而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规则很难迅速改变。一国要引进新的正规制度并不难,要改变长期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却并非易事。非正式规则制约着正规制度的作用效果,在推进混业经营制度时,必须要考虑到社会文化条件,包括金融机构企业文化与正式制度的融合问题。只有二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才能使混业经营制度在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发挥优势,成为有用的制度。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为繁荣金融行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前行的方向和发展的空间。但是挑战和机遇也总是并存,风险和收益也总是相连。因此,要积极做好转型的准备工作,加强现存业务的竞争实力,转换服务和风险意识,相信混业经营一定会成功。

参考文献:

[1] 甘煜,杨进.金融服务业的分与合:原因及启示[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2(1)

[2] 李洁.构建我国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法学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4)

[3] 范小云.金融结构变革中的金融风险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2(12)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宁波 315000)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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