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网店征税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4-10-22 12:56孙文竹
关键词:增值税电子商务

孙文竹

摘 要:近年来,个人网店数量急剧增加,营业额比较大,发展势头迅猛。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我们应当理性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已有政策、技术平台,创新模式,完善立法,逐步推进个人网店征税进程。

关键词:个人网店;征税;电子商务;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9-0096-03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但有些人认为这是国家在为网店征税奠基。一时间,关于网店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如今,网络购物不仅是一种时尚,更是一种生活方式。淘宝、易趣等网络交易平台中充满形形色色的网店,数量也越来越多。大致可以将它们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线下实体店的线上销售网店;一类是网店经营具备了规模,注册了公司;还有一类是个人网店,有的做些小本生意,不成规模,还有的做的有声有色,不仅收入可观,还养活了一大批员工。毋庸置疑,前两类网店应当向国家缴纳相应税款,但是第三类的个人网店是否应当征税呢?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一、到底该不该对个人网店征税

对个人网店征税问题,目前争议颇多,并没有形成主流观点。有些人从税收规制等角度认为应当对其征税,有些人从扶持发展角度认为目前征税的条件还不成熟。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支持派看到了个人网店数量和营业额的膨胀,主张对其征税。第一,伴随越来越多个人网店的建立,个人网店也急需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一直以“低价”作为竞争力的“个人网店”,并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1]。第二,个人网店中有些是靠低价取胜的,并不是他们的商品物美价廉,而是质量比较差,成本低廉,或是仿制其他知名品牌,侵害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也侵害了品牌信誉,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对个人网店征税的话,就可以淘汰一些不良商家,优胜劣汰,给消费者更好的消费环境,也可以规制网络交易秩序。第三,如果不对个人网店征税,那么税收公平原则会受到冲击,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税收公信力和威信也会受到影响。第四,个人网店今年来盈利额十分巨大,成为一个重大的税源,对其进行征税,可以保障国家税收,同时提高公民的税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第五,电子商务具有国际性,境外的卖家可以通过C2C交易平台直接跟国内的买家联系,为了避税,他们往往携带小量的商品入境,由于达不到关税法要求的限定金额,所以不能对这部分商品征收关税,从而导致我国关税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对个人网店征税可以一定程度上挽回关税的流失。

反对派则是注重从现实影响和技术成本方面考虑,认为目前还不应当对个人网店进行征税。首先,目前个人网店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低价,这是由于不用缴税导致成本偏低。一旦对其进行征税,那么他们的价格优势便会丧失,不利于个人网店的进一步发展。然后,由于不堪税收负担,部分个人网店会倒闭,势必会造成一群人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隐蔽性,以目前的技术条件来说,税务部门想要掌握全部的交易信息和走账金额是非常困难的,对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征收和稽查等征管活动都很难顺利开展,总而言之,对个人网店征税的成本会比较高。再次,传统税收所依赖的账簿、发票等纸质凭证,在无纸化操作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完全无法实现,由于利益诱惑,买家往往不会向卖家索要发票,导致税务部门无法追踪到个人网店交易的有效信息。最后,由于对个人网店征税的起点,方式,税率等重大问题争议比较大,还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方案出来,贸然对个人网店征税反而会破坏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笔者认为,对个人网店进行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我们应当大胆且谨慎地逐步推行。

二、国外经验启示

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比我国起步早,发展更加成熟,它们对征收电子商务税都有明确的规定。

随着电子交易的发展,虽然美国政府在国际上积极推动互联网免税法案,但国内各州却在为电子交易征税做积极的准备。美国政府在1998年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中规定,普通商品应当依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但虚拟商品(如软件、音乐)除外。2013年5月美国通过法案将对电商征收销售税,但对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给予豁免权[2]。

英国在2002年8月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作出规定,所有线上商品都应当按照实体经营税率标准缴纳增值税。

在澳大利亚,个人网店需要根据成交商品的价格上交交易服务费,而且店主每年还要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交易额在1000澳元以下的个人网店除外。

日本《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需要交税。实践中,他们以年收入100万日元为起征点,自觉报税缴税。日本法律还规定,网店经营以自己家为单位,那么家庭开支可记入成本,若年收入不足100万日元,可以免税。

三、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商业集团董事长王填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他反对网络成为免税天堂,主张消除电商征税的灰色地带。

2013年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卖家去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可能性比较小,买家为了更加低价,除非可以报销,很少有人主动跟卖家索要发票。而我国课税依据就是发票、账簿等凭证,所以传统的纸质发票已经滞后,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漏洞较大。网络发票便捷实用,减少了个人网店卖家开具发票时的繁琐程序,有利于提高网络交易发票覆盖率,从而有利于对个人网店征税。

2014年3月15日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店店主提交的真实信息对这些虚拟店铺进行实质性监控,网店实名制为个人网店征税奠基。endprint

2013年8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深圳将全面推行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模式。在工商网上登记的全部过程中,申请人无需前往注册大厅,也无需提交任何纸质申请材料,全部申请工作均可在网上完成。由于其便捷性,网上工商登记逐步在全国其他城市开始实施。网络交易也都是在网上完成的,这种新型工商登记方式恰恰满足了电子商务无纸化要求,便于网店店主进行工商登记,为个人网店征税的实现提供了平台支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遍应用,也提高了个人网店征税的可行性。如支付宝、银联等国内使用较多的支付平台在买卖双方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买方拍下商品后将货款打入第三方平台,在收到货物后进行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3]。它会记录下买卖双方的交易进度和货款踪迹,有助于解决税源难以掌握问题,为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交易信息。

四、逐步推进我国个人网店征税

在我国,对个人网店征税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果强硬推行征税,可能导致税收成本超负荷;如果税率确定不合理,不科学,可能打击微型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技术支持,电子商务征税最终会沦为一纸空文。面对这诸多问题、争议和挑战,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我国个人网店征税进程。

第一,电子商务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所有交易动态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的纸质化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而且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其活动状态受到各种客观影响和主管操纵,不可能完全在纸质发票、账簿等现有计税凭证上体现出来,如果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不革新,再多政策也不能顺利推行。笔者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独立的网店工商登记、报税、电子发票和征管平台,推行无纸化操作,方便快捷,为个人网店税收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

现有的“金税工程”(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实际设计的,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的高科技管理系统)已是一套比较成熟的电子税务系统,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础[4],但是它采集的信息局限于发票,无法真正实现“税控”目的,需要将系统功能拓展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等业务环节。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建立一个业务覆盖全面、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运行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税率的确定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是否跟实体店同等征收增值税,设立起征点的标准是什么,网络虚拟产品交易现阶段如何征税等许多问题都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向澳洲和日本学习,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听证确立一个起征点,以个人网店年销售额为标准,超过这个起征点的,要缴纳增值税,没有达到这个起征点的个人网店,不需要征税。

跟实体店交易一样,网店交易也应当根据不同商品或劳务确定不同税率。为了鼓励和保护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阶段可以暂定比实体店商品略低一点的税率,等电子商务发展逐渐成熟,再像英国一样,实行“无差异”税收政策。对于个人网店征税范围,笔者认为美国的做法比较可取,现阶段只对商品和相关劳务征收增值税,如软件、音乐、电子书籍等虚拟产品暂不征税。

第三,尽管网络交易信息可被人为修改,难追踪,但也并非无迹可寻。根据网店交易流程可知,买家是先将货款打入第三方支付宝等“中介”,等收到卖家发来的货物,查验确认后,货款才能从支付宝等第三方流入卖家账户。在这个过程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掌握着买卖双方完整的交易信息和动态,这些都是税务部门对个人网店征税所需要了解的重要税源信息。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跟这些网店交易第三方合作,及时准确地获取这些信息,避免税收盲点和漏洞。

在C2C(即Customer to Customer或者Consumer to Consumer的简称,它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意思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网购模式下,除了支付宝等支付软件外,与C2C电子商务运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邮政部门或者物流公司合作都是不错的选择。它们可以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网络交易的凭证,或者税务机关直接委托它们代扣代缴税款,但是要注意权力的限制及多方的配合协调,避免对同一税源重复征税或者漏征少征。

第四,将税收遵从度和纳税诚信度同个人网店卖家信誉相联系,以促进其主动报税,自觉纳税。在网络环境中购物,由于看不到实物,只能通过图片和买家评价对商品进行了解,商家的信誉度成了较高的参考标准,因此卖家对信誉也很看重。信誉是卖家的无形资产,是卖家的潜在优势,笔者认为,以信誉为切入点,将信誉等级与个人网店卖家纳税履行情况相联系,对制约卖家偷逃税的行为应该具有较好的效果。

税务部门可以跟淘宝、易趣、拍拍等各大网购交易平台合作,在网店信誉等级中特设一个纳税情况专栏,同样分为五颗星。★代表该卖家从不报税纳税,偷逃税现象极其严重,行政机关多次催告仍置若罔闻;★★代表该卖家偶尔偷逃税,经行政机关催告会补交部分税款;★★★代表该卖家基本上能够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代表该卖家能够自觉按时纳税,税收诚信度较高;★★★★★代表该卖家能够自觉按时纳税,并且按时提交计税凭证,税收诚信度极高。这个等级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税务机关根据卖家的纳税情况随时调整,并根据它将不同的卖家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征管、稽查措施。

对于买家来讲,纳税情况评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纳税信誉较差的卖家有可能是通过缩减成本,仿制名牌等手段获取价格优势,但是其商品质量堪忧;纳税信誉较好的卖家,虽然价格上可能稍微贵点,但是质量会比较好,买家买得比较放心。这样可以从经济和行政两方面双管齐下,逐步提高个人网店卖家的纳税意识。

第五,国家应当完善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应配套机制,确保个人网店征税有法可依。为更好地胜任新模式下的征税工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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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莫岱青.电商征税是趋势需循序渐进[J].广告大观综合版,2013(8).

〔3〕田峥峥,李英,等.个体网店征税可行性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5).

〔4〕程辉.网店税收征管难题亟待破解[J].征管广角,2013(5).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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