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素英
摘 要:1996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效规范了各种程序和行为,打击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保障了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交通行政处罚是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处罚是否合理、合情、合法,直接关系到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新形势的变化发展,交通行政处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亟待发现。本文对现行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了浅要说明,以便交通行政部门可以重视问题、分析问题,进而去解决问题,从而保障交通行政处罚的良性健康发展。为我国更好的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
关键词: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9-0092-02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越权优先适用问题
经调查研究和大量的网络媒体报道,作者发现,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着大量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一些越权改变上位法关于处罚的规定,制定了一些新的交通行政处罚的行为和种类。并且在现实的适用过程中,各个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优先适用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然而,显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作出任意的规定是违法的,其本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是不合法的;其次,行政机构在不考虑上位法、下位法关系以及法律颁布时间先后的基础上就优先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对法律效力的一种漠视。
(二)同位阶法律之间的冲突与适用问题
在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遇到关于《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处罚的金额等规定上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往往分不清他们的效力等级,有些采用优先适用《行政处罚法》,有些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这就往往引起处罚人的强烈不满,造成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处罚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五次会议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对此,作者认为,首先,两部法律有着同等法律效力。对此,张文显也曾在《法理学》一书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同一个机关,不存在地位的高低之分,因此两种法律具有同等效力;①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特殊法;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时间晚于《行政处罚法》。因此,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都只是作者的一些见解,还是希望有权部门对此作出说明,以此避免造成更多的问题发生。
二、职权交叉重复的问题
(一)执法部门多样
调查发现,我国交通行政处罚主体繁多,例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机构就有: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港口管理部门等。单公路路政管理就有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普通干线公路路政执法、县乡公路路政执法。这样往往就会导致各个行政主体在进行处罚时往往依据不同、处罚不同从而造成处罚不公的问题。
(二)处罚种类繁多
我国《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上述各个处罚种类繁多,相互之间往往界限不清,各个执法主体拥有的权限也不同,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大量的‘一事不同罚事件发生。
(三)职权交叉重复
关于交通行政处罚,我们发现行政执法部门五花八门,各个机构职权重叠现象严重。例如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公安交警都可以进行治理超限运输。同样一个问题,却引来了三个部门的管辖。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每个部门依据的法律不同,惩罚的力度不同以及执行的程序也不同造成执法不公、重复处罚,从而引起被处罚人员的不满和反对,造成矛盾与冲突。同时也使得执法的效率大大下降,执法成本大大提高。在道路运输方面,美国由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主管全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及汽车运输事物,下设38个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公路的运营管理。③我想这对中国目前的现状是个很好的借鉴实例。为了避免多头执法造成的执法不公,作者认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三、程序执行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适用不当
在程序适用上,行政处罚机关往往一味的采用简易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④简易程序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减少了行政运行的成本,同时也减轻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然而简易程序的随意滥用,无疑不仅不会发挥它的作用,相反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在实践处罚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对公民200元以上罚款的情形适用简易程序的想象。程序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它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程序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二)程序违法问题
关于程序违法,可以说五花八门,现就程序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度作简要的分析。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⑤endprint
但是,在交通行政部门执法时,行政人员往往认为已经掌握了大量了证据,认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明确,根本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任何说法和解释。这无疑不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程序的不公。
(三)违法执行问题
2013年11月14日,河南永城的女车主温丽在被运政和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并出示了“月票”和“年票”依旧被罚款后,不堪忍受压力服毒自杀。这条新闻的背后揭露出了行政处罚违法现象的猖獗,让民众再次把公路“三乱”现象推向了风口浪尖。
所谓公路“三乱”是指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乱设站卡即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站卡的位置或增高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车。
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更是猖獗,行政处罚部门往往超标准罚款、重复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例如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月票”、“年票”。实则这种“月票”即为“超载月票”。有司机申称,交一定数量的钱就可以买断罚款,以后这个月就能无限制的超载拉货。还有一些行政人员在处罚中收受钱财从而免除开具罚单,不走正规的处罚程序,把钱塞到了自己的口袋里。
这些违法处罚的行为无疑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利益。是必须严重打击的重点之一。
其次,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目前,我们国家整个行政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执法为民的思想没有被真正贯彻和落实。大部分的行政人员都散发着浓厚的、深入骨髓的特权思想。在执法中,行政人员习惯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往往态度恶劣、举止粗俗。例如,行政人员在进行处罚时往往穿着便衣、甚至根本不出示工作证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怀疑置之不理,甚至谩骂殴打。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形象,致使民众不满、不服,激化矛盾,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但却也带来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任意和专断。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
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的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现实实践中,行政人员对事实存在一种忽略和不屑的态度,总是单凭一句话或一个行为就认定事实进行处罚。没有考虑到整个事件的完整性,进而往往作出不正确的法律适用,导致处罚人员的不服和不满。在交通违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复议、诉讼中,因为处罚证据的不够充分、违法事实的认定不清等情况而撤销处罚的事件。这些都将导致行政效率的大大下降。这就需要行政人员在执法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认真对待事实证据,不能任意运用自由裁量权。
(二)关于情节轻重方面的自由裁量
在行政处罚法规中,不难发现有多数的酌定情节。法条中经常出现“根据不同情节、视情节轻重、造成严重后果”等字样。这些字眼都缺乏规范化的裁判依据,缺乏细化的事实认定,这样就往往导致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喜好、动机来进行判定。进而导致判定的畸轻畸重、反复无常。
(三)关于处罚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
行政处罚幅度的过于宽松是导致行政腐败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实践中,由于处罚人员的不同、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以及地域政策的不同,相同的行为往往处罚的情况不一,有些处罚的金额相差了10倍之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自用、挖掘公路的;……⑥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幅度很宽的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很高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的罚款,也可处以两万元的罚款。这种随意性极强的处罚给予了行政人员过高的权力,加大了权力滥用的概率。这在现实中就往往导致当事人托关系找人,通过人情关系使罚款降到最低,而缺乏关系的人往往却是一味的封顶收费。我认为进一步出台政策或法律法规,量化、细化处罚幅度,是急需着手实施的重要事情。
总之,交通行政处罚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为了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为了和谐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必须重视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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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60.
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
③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J].企业与法治,2008(11).
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参考文献:
〔1〕闫燕,刘丽琴.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之我见[J].企业与法治,2008(11).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