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产权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历史逻辑

2014-10-22 02:51肖功为
关键词:物力专用性所有制

肖功为

(邵阳学院 湖南省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湖南 邵阳 422000)

人力资本产权是否应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究竟该分享多少才是公平合理的?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理论与社会现实问题,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为此,“人力资本产权论”、“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价值论”、“激励理论”等都分别从不同理论视角出发演绎出不同的逻辑结论。这些结论都有其合理性但又都带有其片面性。本文试从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性与资源稀缺性两个理论前提出发,构建一个基于资源稀缺性基础上的供求分析“博弈论”和基于产权基础上的“契约论”双重结合的逻辑分析框架,并通过历史和逻辑两条主线,探索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历史形态演进路径及其逻辑理据。

一、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历史形态演进路径

通过对世界经济发展史的考察发现,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历史形态演进路径概括起来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见下图):

剩余索取权归属的历史形态演进路径图[1]

(一)物力资本产权独占剩余索取权阶段

剩余索取权是随生产力水平提高有了劳动剩余之后产生的。在农耕时代,土地和劳动是最基本生产要素,且土地稀缺,劳动力相对丰裕。由于要素的稀缺程度决定要素所有者的收益状况,因而在租佃合约中,拥有稀缺性土地的地主处于“谈判优势”,拥有丰富劳动力的农民却处于“谈判劣势”,从而决定了租佃合约中地主独占剩余索取权的事实。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资本取代土地成为制约工业化进程的最稀缺的生产要素,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合约谈判过程中则处于“谈判优势”地位。因而,在传统经典式的资本主义企业中,拥有资本的资本家则独占全部剩余索取权,工人和土地所有者则只分别获得固定工资收入和地租收入,丝毫没有分享到企业剩余。相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企业的剩余全部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拥有。

(二)物力资本产权主导剩余索取权分配阶段

契约关系中的基本形式是委托——代理形式,由于契约关系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古典企业的契约安排开始,资本家占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获取固定工资。原因是相比生产劳动,经营决策对企业收益影响更直接,并且更难以被监督,因而企业家理应获得更多的剩余索取权,但是主导企业剩余索取权分配的还是物力资本所有者,只有管理型人力资本才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而对于一般人力资本则无法分享。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中,逐渐出现了新变化:由资本家独占剩余索取权向社会公众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其主要方式有四种:[2]

1.资本家向经营者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过去的那种“两权合一”(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企业制度逐渐让位于“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种分离的现象早在20世纪30年代被称之为“经理革命”。企业经理拥有“没有财产的权力”逐渐强化,其中包括部分剩余索取权,其具体形式有两种:(1)购买股票优惠权;(2)高额年新制。[3]

2.资本家向普通职工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职工持股计划”是美国路思·凯尔索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职工持股制度。资本家主要通过职工持股制度来向普通职工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这就为企业职工提供了一条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贡献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路径。

3.资本家向机构法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上市公司的股权大部分为私人所有,但20世纪中叶以来,私人持股比例逐渐下降,而各种机构法人持股比例逐渐攀升。在美国,机构法人持股比例超过60%。尽管机构持股并未改变资本家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主导地位,但它打破了少数私人资本家独占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旧例。

4.资本家向社会公众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这种企业剩余的“让渡”主要反映在西方国家税收的新变化上:(1)普遍实行个人累进所得税;(2)普遍开征了遗产费和馈赠税;(3)实施“负所得税”改革。税收的上述变化增加了国家承担社会公共事物的能力,也就相应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福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向社会公众让渡了部分企业剩余。

(三)人力资本产权主导剩余索取权分配阶段

在知识资本社会,专有技术、专用性人力资本等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得以大幅度提升,作为知识资本的人力资本已经取代物力资本成为决定经济增长的稀缺资源,并终于占据人力资本支配物力资本的主导地位。人力资本产权通过股权化路径来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在知识资本社会,企业剩余索取权分配也就相应地演进到人力资本产权主导剩余索取权分配阶段。

二、人力资本产权形式的历史演进逻辑

(一)人力资本产权形式取决于产出的不确定性和供给的稀缺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及其相对重要性决定了企业产权的结构特征。稀缺而重要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机会可能性更大。在企业“合约”中,决定人力资本产权分享剩余索取权形式有3个:一是人力资本要素自身条件;二是人力资本要素的稀缺性;三是企业组织形态的复杂化程度。其中人力资本要素本身条件决定了其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人力资本要素的稀缺性决定了其所有者在产权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企业组织形态的复杂化程度则决定了人力资本的潜在价值。而不同时期的各个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其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比例取决于其各自拥有的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

(二)人力资本产权形式随企业形态的不同而变迁。

企业组织形态及内部过程的复杂化程度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历史变迁过程。在经济活动十分简单的企业,人力资本供给充裕,物力资本所有者独占全部剩余索取权,而一般劳动力只以固定的价格被雇佣。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企业组织形态和内部过程日趋复杂,企业管理活动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代理”关系应运而生,从而导致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以及职业经理人的出现,作为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虽然取得企业剩余控制权的主体地位,但仍未取得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主体地位。直到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企业间竞争的焦点和企业管理活动的重点,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受到了新挑战:一是因信息不对称对经营者行为监督难度加大;二是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等道德风险越来越大。知识经济催生了企业制度创新。解决经营者和所有者一致性命题的方法有二:一是加强以监督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反面约束;二是强化以剩余索取权分享为主要内容的正面激励。但因反面约束无助于挖掘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内在潜力,正面激励也就理所当然成了首选。至此,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终于获得了企业剩余索取的主体地位。

三、人力资本产权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逻辑理据

(一)从契约原则看,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产权都有平等要求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分配的权利

企业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力资本所有者订立的不完全合约,合约当事人都是独立、平等的产权主体,从契约“自由平等”的根本原则和事前的应然权利要求来看,两者都有平等要求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力资本所有者分享剩余索取的比例则取决于双方在契约谈判中的地位,是双方合作博弈达成的结果,而博弈双方主要依据资源的稀缺性、专用性、风险偏好、监督成本及抵押性等因素。

(二)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是由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性决定的

1.企业是以一个市场契约代替一系列市场契约,但这是一个包含了“劳务利用”在内的特别市场契约。就企业契约特点而言,各种物力资本可以分属于不同所有者,但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与其载体不可分离。人力资本产权天然属于个人特性导致直接使用这些经济资源是无法采取“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契约模式。在市场条件下,要想充分发掘人力资本价值,企业除了激励之道,别无它法。阿—德强调“以剩余索取权方式来激励”;奈特提出以“利润”回报。总之,经理人的监管积极性、企业家的创新才能,除了用分享企业剩余的办法,别无它途。

2.违背人力资本产权特性的任何交易原则和制度安排,都会导致人力资本产权“残缺”。一旦产权权益受损,产权的所有者就会将人力资本“关闭”起来,其资产可立即贬值或荡然无存。因为人力资本的私人性是一种天然的内在规定性,人力资本价值完全受其所有者掌控。因此,在企业契约中应保证人力资本产权合法的剩余索取权。

(三)人力资本所有者其实也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

主张把企业剩余索取权安排给物力资本所有者的人认为,唯有物力资本所有者才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其依据有:(1)物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其具有“可抵押性”,是一种“抵押品”,其所有者不可随意退出企业;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性特征意味其不具有可抵押性,其所有者可随意退出企业,逃避风险。(2)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容易“偷懒”,因而需要激励或监督;而物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可分离性意味着物力资本容易受到“虐待”,因而需要一个监护人。张维迎从人力资本的“不可分离性”进一步细化人力资本的不可抵押性及其无力承担风险,因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

笔者认为,如果单从表面上看,物力资本是企业风险的全部承担者。事实不然,人力资本其实也是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理由如下:

1.上述说法只考虑了物力资本的风险问题,并且只适用于资本形式比较单一的“古典企业”时期。但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时代,资本的表现形式已经多样化和社会化,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物力资本的相互转换进出企业来减弱其抵押性,降低或逃避风险。物力资本社会表现形式的证券化趋势使其所有者与企业关系逐步弱化和间接化,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关系逐步强化和直接化。

2.人力资本专用性和团队化趋势使得其所有者日益成为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理由有二:

(1)从人力资本的专业化特性来看。专用性是指人力资本一旦投入某企业,其知识、能力、权利、地位、荣誉、人际关系、心理平衡状态等都是在特定经历和特定环境的结果,一旦离开这个企业,就会使原有人力资本价值贬值,在新的企业,须重新进行新的人力资本投资者的积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现代公司制企业是一种将“联合专业化”资产的运用加以组织和管理的安排。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而且与投资者面临着完全相同的风险。人力资本在社会形态上具有专业化特征,当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自己的资本投入某一特定的行业或企业后形成的专业化技能,这种技能只对特定的企业具有价值,这种人力资本投资往往成为一种抵押品,带有人质的特征,往往更具有抵押性,他们承担了一旦企业倒闭破产其投资尽失的风险。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反映了社会分工对人力资本所有者进入或退出企业的客观性制约。

(2)从人力资本的群体特性来看。群体特性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协作形成的集体力。一旦单个的个体人力资本所有者退出企业,就不能分享这种集体力的优势。如果离开社会协作体系,具有专用性特征的人力资本便无用武之地。一旦加入了分工协作体系,人力资本的团队性也就构成人力资本所有者退出企业的障碍,增强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企业风险的承受度。人力资本的群体性使人力资本具有了抵押的功能,必然成为企业风险的承担者。

(四)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发展比物力资本更重要

人力资本理论已经表明,在知识资本社会,以知识和创新能力为特征的人力资本已经取代物力资本成为企业主导性生产要素,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本是知识资本而不是物力资本。知识资本的成长促使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朝着高级智能资本所有者倾斜。斯蒂格利茨指出,在经济增长的要素中,人力资本在全部资本中的贡献应占到2/3—3/4。人力资本理论创立者舒尔茨指出“高收入和低收入各国经济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农田的经济重要性下降,而人力资本——技能和知识的重要性上升”[4]。由此可见,人力资本产权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是“天经地义”的事。

(五)专业性人力资本在企业剩余形成过程中发挥更为重要作用

当人力资本进入企业后,人力资本的质量同时就得到了改造,转化为专用性的人力资本。对于那些在特定企业长期就业的职工来说,这种专用性更为严格,可以说,专用性人力资本在企业剩余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现代企业组织内部的团队生产,每个团队成员承担着专门化的分工职能。分工的技能和协作的技巧,在长期的熟练劳动过程中,就转化为专用性人力资本含量。与企业内部专用性物力资本相比,这些专用性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构成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六)人力资本股权与物力资本股权相结合参与企业剩余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内含的理论逻辑

马克思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正是要消除私有制中物力资本所有者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代之有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凭借自己的贡献分享企业剩余。人力资本产权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1)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工资,是按劳分配的机制;(2)劳动者劳动力资本要素收入——企业利润的创造者,理应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体现出资本要素的本质共性。因此,对人力资本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确认,体现了马克思“劳动创造财富”这一劳动价值论的经典结论,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要求。

(七)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一个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尽管人们对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各种不同理解,但普遍认为“建立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即使不是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全部内容,但至少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这点学术界是不存异议的。那么,劳动力到底有没有所有制?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意见不一,概括起来,大体上有四种:一是认为根本不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因为经典作家所讲的所有制都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二是认为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但是只有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三是认为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但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才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四是认为一切社会都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6]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认为一切社会都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力所有制应该是一切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范畴,因为人类社会进行生产需要两个要素:一是生产资料;二是劳动力。生产资料有所有制,劳动力当然应该有所有制,而且马克思明确讲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是划分不同社会的标志。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劳动力所有制。既然一切社会都存在劳动力所有制问题,社会主义当然也不会例外照样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须承认劳动力产权,劳动力转化为人力资本须具备3个条件:(1)知识技术成为商品是劳动力转化为资本的前提条件;(2)作为劳动的能力已不再仅仅是具有同质性的产物,而被作为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资本投资的产物;(3)资本产权制度的演变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分享企业剩余,当劳动力具有资本属性时就转化为人力资本。

第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首要的生产力。劳动力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人在生产力中起主导作用。因此,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要创造出更大的生产力,就要调动劳动力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承认劳动力,让劳动者以其劳动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是一个前提条件。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参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享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7]

[1]张同全.企业人力资本产权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67.

[2]肖功为.人力资本产权与企业剩余索取权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152-153.

[3][6][7]洪远朋.共享利益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3-64.

[4]舒尔茨.“穷人经济学[C]//王宏昌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1969-1986).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423-43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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