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跃 母艺璇
单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单县 274300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民集体的财产权,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要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进行确认,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本文首先分析了确权工作的意义,然后归纳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难点,最后详细阐述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土地权属;纠纷;地籍调查
一、确权工作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一项依照相关法律维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的土地物权意识,从而实现高效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保证农民权益的工作。同时也是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由于农村土地利用存在粗放浪费的现象,所以需要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以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为基礎,最大化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只有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规范集体土地管理,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难点
(一)广大农民的思想意识不强
我国人口多,农民基数大,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最直接的受益人就是农民。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越来越多的村里年轻人选择去城镇就业,造成现在很多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水平非常低,本身知识量很少,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很难对国家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到位,更别说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这就形成了国土工作人员自己单干的状态,很多必要的土地数据资料和历史情况抓不准搞不清,给资料的搜集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确权发证工作的进程。
(二)部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新引发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其中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农村宅基地之间的纠纷,村与村、村与乡(镇)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之间的纠纷等等。最近一次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土地登记是在80年代,当时的人力和物力都很缺乏,时间紧迫,人少事多,不可能全面细致的进行调查登记,工作形式比较粗放,加上缺少先进的测量手段,都是采用土办法,利用各种测量尺丈量,误差较大,所以造成一些权属材料来源不全,资料保存不当等情况,部分农民对土地资料不上心,随意存放丢弃,造成部分土地资料丢失,以上这些都给确权登记造成了一定难度。
(三)资金不足影响登记发证工作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确权工作是一项庞大而繁琐细致的工作,从开始进行到登记结束,需要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很难完成这项巨大的工程的。众所周知,全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各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只有一部分是来自市属财政,大部分经费还是来自当地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资金的充裕程度是不一样的,大部分县市区的资金争取地方财力较为困难,同时存在延后拨款的现象,这就影响了确权工作的开展。
(四)领导不够重视及工作人员缺乏
从国家开始部署这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已经有一段时间,地方政府全部把精力用在招商引资、发展本地经济上,而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只看成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范畴,更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从而影响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领导重视力度不够,加上基层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一个基层土地所多则负责三四万户,少则负责一两万户的确权登记工作,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对各级政府和各级业务部门都是一个
非常严峻的考验。
三、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宣传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城区及其周围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土资源系统既要加强对乡镇和基层村组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也要加大对普通群众国
土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土地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使农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
(二)全面查清土地权属状况,依法妥善处理好权属主体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权属状况。对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对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依法确认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对已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村并居等工作的区域,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和权属关系,妥善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调解效率
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纠纷经常会出现,这就需要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应当对土地确权登记的双方开展积极调解。通常来说,现场调解是一种相对有效的调节方法,因为可以省去不必要的环节,大大节省调解时间,提高调解的效率。如果调解工作很难取得进展,那么可以将有争议的土地暂时纳入独立的土地界限,当土地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再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划分工作。对于部分难以解决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可以将这些问题提交法院进行判决。现阶段来说,调解仍然是较为高效、快捷的处理方式,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调解能力,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四)经费足额到位,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要想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要有强大的资金保障,为了保障经费足额到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可联合行文,按照应调查的土地面积、调查质量标准和难易程度来计算地方政府财政需要配套的资金,由于资金不落实或到位晚,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应当追究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五)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强化地籍调查
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弄清每宗土地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现状等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
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六)对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仅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很难完成,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与大力支持,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有必要从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往下层层考核、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做到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哪级政府、哪个部门完不成任务,追究哪级责任考核制度。
参考文献:
[1]宗金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思路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17)
[2]解玉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安徽农业科学,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