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勇
许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摘要:经济的发展为建筑行业的兴起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建筑行业进步也为经济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当前建筑行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不但成为经济支柱而且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和调节器。应对建筑行业展开全面监管达到既可以确保建筑行业健康进步的目的,又可以实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监管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对于建设优质建筑工程葛造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新时期应充分发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优点在法制建设、管理机制完善、质量管理等方面形成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支持和保障在加快建筑行业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共同发展。文中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问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监督机构对早期建设程序存在违规现象未实施有效监管
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的追溯检查中,我们时常发现,很多项目早期就存在程序违规、承发包不规范、违法分包、资质不符等现象,由于监督机构未对此实施有效监管,客观上造成工程建设的管理支离破碎,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1.2 监督机构对项目管理人员未在现场履职执法不严
在施工过程中,主要管理人员根本不在现场,或从来就没有到过现场,无从谈起人员履职尽责。比如临港厂房倒塌事故工地,监管部门按规定到现场进行首次交底时,项目施工负责人并不在场,但交底还是照常进行。备案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履职,或者持证的项目总监不在现场履职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被严肃依法查处的比例较小,监督机构执法不严。
1.3 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过程质量管理软弱未严格监管
建设工程的质量意识和管理对相应的工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整体建设和实施。部分施工企业只看眼前利益却忽视了长远利益,不严格质量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施工进度,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违反标准规范,施工质量管理方案不齐或不按方案施工等,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而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过程质量管理的软弱未实施严格监管,也助长了企业质量管理自律的薄弱。
1.4 质量监管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不足
在实际监管中,虽然政府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人员多次去现场监督检查,多次开出整改单,甚至立案查处,但是企业重复违法,顽固问题仍然存在,说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有效性、震慑力不足,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监管力度显得十分薄弱。
2 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是企业干出来的,无论政府如何加强监督管理,都不可能替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作用和责任,所以政府监管的根本目的应该是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各项质量保证措施,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保证工程质量管理落到实处。质量事故发生,质量问题存在,原因众多,就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监督方式没转变,与法规和目前任务要求不相适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方式是监督机构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还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监督人员只可能通过巡查工作,抽查部分环节,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督促其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2.2 监督方法没改变,影响监管整体性和有效性
目前主要的监督做法是程序或实体分别开展监管,而不是程序、实体、行为并重开展监管,从而无法有效督促现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无法督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管工作发现问题比较单一,无法从整体上发现系统性的问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场存在的管理缺陷,很多质量隐患从源头上就“種”下了。
2.3 监管手段没跟上,监督执法的强制性、震慑作用无从体现
工程质量监督近30年的发展历程,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这就对监督工作的运用手段提出了明确要求,那就是如何适应作为执法主体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更加有效、更加强化监督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行为问题,既要督促整改,更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2.4 监督机构地位不明,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颁布,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为主管部门,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限定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单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是依委托授权开展工程监督执法工作,授权的不一致形成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程序、规范、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造成了对监督机构地位的认识存在模糊和偏差,严格监督、严格执法受到极大挑战。
3 对策和建议
3.1 理顺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配套制度
进一步理顺法律法规,对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监督工作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对于注册人员,法律法规如何进一步强化和保障其独立性地位,使其能真正承担起质量管理责任。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中,既要严格监督,严肃查处注册人员的工作质量问题,也要坚决支持他们依法独立开展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建设,增强监管权威性,促使人员履职,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3.2 明确和提升监督机构执法地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随着政府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要承担好监督责任,就需要好的监管队伍。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优化和提升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始终是建设工程有效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石,队伍建设好了,才能更有效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监管责任才能真正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才能更好的得到保障。
3.3 严格监督执法,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强制性,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标准和要求,是我们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依据,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强有力武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可以更好地确保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也是对于那些不遵章守规、认真履行质量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震慑,为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3.4 简化建管程序,强化事先告知和指导
监督部门要帮助和督促参建各方更好了解建管程序,严格按程序规范办理审批和报批手续,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源头上就有很好的基础。建管程序、报批手续要服务于质量管理工作,对于非必需的程序尽量简化,对于必需的程序则强化和优化。质量监管不是从施工许可证核发才开始的,从建设工程的立项、报建阶段就开始了,是一个全过程的监督过程,通过把好项目准入关,宣传监督管理要求,来提升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来督促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
4 结语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始终是建设工程最重要的工作,虽然质量主体责任是建设参与各方,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多元化、大发展以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过程的关键时刻,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严格监督和执法,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力量和保障,所以,监管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以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精神,抓住体制、机制创新的大好时机,加倍努力,开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新局面,把建設工程质量提升到更新、更高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师艳红.浏肖。。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的分析[J]中国城市经济.2010.(11).
[2]曾广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析[J]科学之友.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