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淳
(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江苏 南京 210029)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状况,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能够发挥最佳效益的区域[1]。水功能区监测工作对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对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水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确立了水资源管理的 “三条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 “三条红线”的核心内容之一,水功能区的达标与否是考量该区限制纳污的重要指标。所以科学做好区域水功能区监测是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的基础,它为水功能区管理考核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为加强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质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按照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 (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苏政复 〔2003〕29号)要求[2],江苏省水利厅于2003年7月起定期编制水功能区通报,并于2010年起扩大了全省重点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目前,其每月对450个重点水功能区实施监测,逢单月对政府批复的1339个水功能区实施全面监测。评价标准采用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评价项目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砷、铜、铅、锌、镉、汞、六价铬、氟化物等16项。饮用水源区中现状设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增加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和锰等5个项目。评价方法依据是SL395—2007《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4]。
当前,水资源的管理模式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因此以2013年1月至9月重点水功能区为例,统计分析各省辖市的达标情况。从每月统计看,各市之间达标率差异较大,同一省辖市不同月份间的差异也有较大。
表1 各市逐月水功能区达标率及变幅统计%
表1中,9个月达标率较高的和较低的相差在33.6%到52.4%之间,差异较大。5月份扬州市达标率是85.7%,而盐城市达标率是33.3%,两市相差52.4%。差异较小的是8月份也达33.6%,盐城和南通市达标率分别为43.8%和77.4%。
表1中,同一市在9个月内的变幅最大的绝对值相差61.6,泰州市1月达标率28.1%,4月达标率89.7%;盐城市4月达标率72.9%,5月达标率33.3%,绝对值相差39.6。达标率绝对值相差30以上的有4个市。
从表2功能区达标率最高和最低排列看,9个月没有1个月是完全一致的,泰州1月份达标率位居全省最低,到3月份就位居全省最高。盐城1月份位居全省最高,到5月份就位居全省最低,而8月份盐城位居全省最低时,南通却位居全省最高,到9月份徐州又变成位居全省最低。
表2 逐月水功能区达标率最高、最低对照
目前,江苏省开展监测的1339个功能区中有1086个功能区是只有1个点位代表功能区水质的,2个点位以上的仅有246个。对于每月监测评价的450个重点水功能区来说,358个水功能区是1个点位来代表的。即,80%的水功能区是1点代表1个功能区水质的;剩下的20%中,即92个水功能区是2个点位以上的。其中,有4个点位以上的仅14个功能区且主要集中在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大型湖泊中的功能区里,可以说代表性有待考量。
关于各市在同期内达标率存在差异,各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差异是因素之一。即各地拟定的水质目标是有一定差别的。如,水质目标扬州市Ⅲ类水以上占69.1%,泰州市占85.3%,Ⅳ类水以下的扬州市占30.9%,泰州市占14.7%。这样导致按同一标准方法去判定时,泰州市的达标率比扬州市的低。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细化评价工作,不要笼统用一个办法去评价所有的功能区,应该运用方法论,解决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分不同的水功能区分类选用评价指标,分功能区类型评价比较合适。
每次评价所用的数据不一致,会带来达标率的变化。即,存在评价的基数问题。如因缺测等原因使功能区的监测断面的个数和位置改变、评价参数的改变,导致达标率统计结果的改变。一旦确定了监测计划后,必须严格执行,不能缺少监测参数,评价用的参数更不能随机改变、随机增删。
目前的达标评价实际采用的是一次瞬时值,其不确定因素很多,样本数对精度的影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它会影响代表性对水质指标临界值的看法。目前的水质类别评定采用的是单指标评价法[3]。即,按最差的项目赋全权,又称 “一票否决法”。这种方法是较严格的、偏安全的,但对于仅某一个指标超标 (或不超标)时,该指标就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在水质类别浓度临界值附近的数据,要能正确判断,可采取复测等方法,进一步客观评定其水质类别[4]。
一,强化水功能区监测的断面点位的布设和固定是关键。必须全省统一尺度,放在同一个平台上,统一和规范达标监测工作,统一监测方法、监测点位,监测参数。根据本省实际,依据SL395—2007《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制定适合本省的水功能区达标评估地方标准和方法。二,建立监测工作的监督机制,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对监控监测工作实施的达标评价应客观、准确、公正,确保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的实际。
一切污染行为是导致水功能区不达标的最终原因。因而,行政手段是目前治污不可缺少的,且是极其主要的措施[5]。管理中,必须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内排污或进行污染水质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保留区内进行可能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过渡区水质应达到下游段功能区起始断面水质目标。在水功能区内实施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达标情况制订各类污染源污染物的减排计划,并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的同意。未经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当水功能区及监测点位需要调整时,应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科学论证,提出地表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监测机构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重点控制污染物总量超过控制标准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做好水功能区监测的达标评价工作是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工作[6],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功能区的管理,依法行政,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1]李青山,李怡庭.水环境监测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123-128.
[2]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M].南京: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03.
[3]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S].
[4]SL395—2007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范[S].
[5]夏军,王渺林.针对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可用水资源量联合评估方法[J].自然资源学报,2005, (5):753-754.
[6]刘晨.关于水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思考[J].中国水利,2004,(4):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