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爽
摘要:师生关系是学生和教师在校关系的重要维度,然而近些年来却出现许多不和谐的音符,教师和学生冲突事
件屡屡升级,在这些冲突背后,往往是学生获得了同情与支持,而教师却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千夫
所指的对象,遭到舆论和大众的过多责难,其艰难的境遇却鲜有人关注。教师陷入前所未有的尴尬境遇:地
位下降,形象贬损,尊严扫地,权益遭受侵害。导致教师处境艰难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仅从师生关系的角度探
析教师陷入艰难境遇的原因,并试着寻求走出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教师境遇 师生关系 教师地位 教师尊严 教师权益 教师形象
师生关系是一种大量存在的教育现实,是学校
关系的重要维度,“各种自我都只能存在于它们与
其他自我的明确的关系之中”。师生关系存在于教
师和学生日常的交往互动之中,不仅潜移默化地影
响着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也影响着教师的教育教学
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诸多
学科都对师生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为我们的研究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心理学以依恋理论为基础,将
师生关系分为亲密的师生关系、依赖的师生关系和
冲突的师生关系;社会学根据控制程度将师生关系
分为控制与服从关系、主体与主体关系、为达成目
标而结成的特殊伙伴关系;而教育学根据主体间分
类将师生关系分为主一客体关系和互为主体间的
“人与人”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不仅会促进学生
对人际关系的判断和选择,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和
价值观,同时也会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全身心地
投身到教育事业中。然而,当前很多时候师生关系
却表现为对抗性,学生和教师之间经常产生摩擦,
师生之间不和谐的关系不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也是使教师陷入艰难境遇的重要原因。
一、教师何以陷入艰难境遇
1.电子媒介时代师生间“不对称性”的消逝导致
教师地位的下降
“教育是由前一代人对下一代人进行的。”嘲两
代人之间存在“成熟差”,即相对于后一代人,前人
在身体、经验、知识、能力、社会性等方面具有优势。
正是这种代际“不对称性”为教育的存在提供了人
类学依据,也是教育保持其吸引力的秘诀。印刷媒
介主导的时代,一方面,一个人如果想要完全接触
社会的知识,了解社会的信息,就必须具有良好的
读写能力。对大多数人来说,读写能力的获得不能
完全靠自己,而是要在老师的教育和指导下经过一
段时间的学习逐渐掌握,这就有了教师存在的必要
性。教师通过其良好的读写能力,享受着印刷媒介
承载着的人类智慧和精神精华,学生与其相比有很
大的“知识差距”,这种不对称性使教师处于一定的
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印刷媒介允许有信息的隔离
和分级,成人可以对儿童的阅读选择进行控制。通
过对“儿童不宜”信息的控制,除了避免文化的隐晦
和阴暗成分污染儿童的心灵,起到保持代际不对称
性的作用之外,还有装饰成人形象的作用。“教师不
但通过向学生展示前台行为对自身形象进行控制,
而且通过课前的备课和预先的准备进行‘知识化
妆,给学生以无所不知的感觉。”印刷媒介对代际
不对称性的呵护作用实际上保证了教师“师道尊
严”的地位。
进入电子媒介时代后,一方面,以电视为核心
的电子媒介展示的图像信息不像文字那样难以理
解,人们不用很强的读写能力照样能够掌握大量的
信息,年轻一代凭借其对新事物的超强适应力,甚
至比教师掌握更多更前沿的信息。教师的信息拥有
量不一定比学生大,也不再是知识的惟一来源,教
师的知识文化优势逐渐丧失。另一方面,电子媒介
不能像印刷媒介那样将“儿童不宜”的信息隔离开
来,成人对信息的控制权削弱,成人后台行为大量
暴露。教师作为成人世界的代表其神秘感丧失,越
来越多的学生觉得老师“不过如此”,对其敬畏与日
俱减,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下降。
2.消费主义逻辑支配下,师生关系异化为商品
交易关系。教师尊严无处安放
20世纪以来,消费主义的滚滚潮流势不可挡,
其影响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对教育的影
响也日益显著。服务的泛化是消费主义的一大特
点,“消费社会不仅意味着财富和服务的丰富,更重
要的还意味着一切都是服务”。在消费社会里,每
个人都是他人的“第三产业”,都要接受或提供服
务。在这种逻辑支配下,师生关系大为扭曲,学生成
了花钱购买知识与服务的“消费者”,而教师成了出
售与其他商品同质的知识与劳动的“服务者”。学校
本着“顾客至上”的市场原则,要求教师一切以学生
的需求为转移,让作为消费者的学生“满意”,“‘以
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被曲解为‘学生说了就算,教
师陷于被动地位,对自己的角色定位出现模糊,对endprint
自己的职责认同出现偏差”,教师尊严更是无从谈
起。消费社会以“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来表示
教师和学生关系,这种消费化倾向实际上湮没了教
育的公共性,背离了其育人本质,使师生关系打上
了商品化的烙印。
3.在处理师生法律纠纷方面,法律法规向学生
倾斜,教师权益没有得到根本保障
近年来,国内进行了许多关于保障教师权益的
研究,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然而纵观
这些研究和提出的相关政策,都是关于如何保证教
师正常的工作时间、改善工资待遇和社会福利、提
高社会地位等方面,鲜有提到处理师生纠纷时教师
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侵权行为的
类型和表现有详细的说明,如“故意辱骂学生、谩骂
学生”、“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以致
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曾四次颁布《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
师德监督体系,设置“师德观察员”和“师德档案
袋”,为了防范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做了全方位
的努力。相比之下,对于学生侵害教师权益的关注
却少之又少。法律法规对学生侵害教师的行为没有
明确的界定,也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教师和学生
责任不对等。在人们的观念中,学生是弱势群体,需
要法律的倾斜和保护,而教师是强者,需要对他们
的权力加以限制。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当教师和
学生发生冲突,无论原因如何,人们倾向于将责任
归咎于教师。因而,师生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教师
往往承担全部责任。有的学生殴打老师之后,由于
受到义务教育法的保护,很难对他们做出实质性的
惩罚,可以照常留在学校,而老师却不得不默默离
职,教师权益没有得到根本保障。
4.大众舆论片面地将教师神化或妖魔化,教师
形象遭到贬损
人们习惯将教师比作春蚕、蜡烛、春泥、园丁
等,“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是对教师
形象期待的最好写照。然而,重新审视这些隐喻,会
发现教师被定位成一个“奉献者”、“牺牲者”的形
象,教师就应该“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点燃生命的
火焰,驱逐学生心灵上的愚昧和昏暗,照亮他们成
长的道路,要“安贫乐道”、“无私奉献”,而不应该去
计较个人得失。这种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角色期待
实际上是将教师“神化”了,要求教师像圣贤一样遵
守道德标准,将名利、得失都抛到一边,“一切为了
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
圣使命,对教师寄予不同于一般行业的较高期望这
无可厚非,但似乎忘了教师也是人,教师也有物质
上和精神上的需求,也会犯错。一旦教师犯了错或
是达不到理想化的要求,对他们的怀疑和否定便会
纷至沓来,教师被拉下“圣贤”的神坛,成为千夫所
指的对象,形象也随之跌到谷底,加之媒体舆论的
大肆渲染,教师的形象甚至被“妖魔化”,被认为是
“不可信”的、“唯利是图”的,从而加剧了教师的艰
难处境。
二、教师如何走出艰难境遇
1.建构“学习共同体”,促进师生关系向“伙伴相
长”关系转变
电子媒介时代消弭了师生间的不对称性,导致
教师地位的下降,教师存在的价值遭到质疑。然而
电子媒介时代也是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相对于人类
文化庞大的总量,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来说,差
距都是巨大的。也就是说,虽然教师能够直接教给
学生的东西越来越少,但是作为个体,他们需要学
习的东西都还很多。因此,电子媒介时代是教师和
学生都需要不断学习的时代,必须建立“学习共同
体”,使师生关系成为伙伴关系,促进教师和学生共
同学习共同进步。在雅斯贝尔斯看来,共同体内“人
与人保持人格的严格平等,他们相互提醒,相互追
问,相互为对方的发展创设机会和条件”。在“伙伴
相长”的关系中,教师不再是知识的灌输者,也不只
是学生成长的单项推进者,而是一同经历知识探索
过程的“大伙伴”,教师和学生共同研究如何发现问
题、解决问题,强调知识的生成性和创造性,在促进
学生多方面发展的同时教师自己也保持成长的空
间,和学生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关系,真
正走进学生的精神生活和情感世界,感受到生命的
成长和涌动。
2.保卫教育公共性,回归其育人取向,避免消费
主义对师生关系的侵蚀
公共性是教育的首要特性,是无论何时都不应
该背离的。“教育不是私人领域的事务,不是市场利
益的博弈结果,也不是满足个人利益的手段。”面
对消费主义的滚滚潮流,学校教育必须明确自身定
位,不能盲目跟风走“产业化”的路子,不能一味满
足学生的需求,而应该站在教育的公共立场,去考endprint
虑教育作为公共事业应当做些什么。虽然教师教学
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但并不意味着一切以学
生的目的为转移,使教育成为其在未来社会获得身
份地位的手段和工具,而是应该坚守教育的育人目
标,培养学生的正义感、理性精神和批判意识,培养
学生如何判断问题、符合正义地改造社会的意识和
能力。学生要意识到作为学生自己的职责所在,自
觉抵御消费主义的侵蚀,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学
习生活和人际关系,避免将他人工具化,真心对待
他人,从内心深处对老师充满敬意。教师对学生也
应该充满发自内心的关怀,而不是把学生当作顾客,
当作服务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平等、和谐的师
生关系,教育的尊严和教师的尊严才能得以保留。
3.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师生责权,切实保障教师
合法权益
《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学生和
教师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帮助师生维权方面
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是纵观这些法律法规不
难发现学生和教师责权不对等现象,在涉及师生关
系的相关规定时,更多强调的是学生的权利和教师
对学生的责任,而弱化了教师的权利和学生对教师
的责任。《教师法》等法律对教师的权利和学生对教
师的责任描述过于笼统和空泛,当教师权益受到学
生的侵犯时,很难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必须完善法
律法规,将教师的权利和学生对教师的责任细化成
具体的条例,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学生对教师的侵
权行为,并给出相关的惩罚措施和补偿措施。未成
年学生由于行为能力不足,法律给予一定的倾向
性,这无可厚非,但是这不能成为姑息学生错误行
为和牺牲教师合法权益的理由。当发生学生侵害教
师的行为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适当惩
罚,以儆效尤,同时对教师进行一定的补救和补偿,
将伤害减小到最低。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免遭
各方面的侵害,消除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走出
进退两难的境遇,以更大的精力和热情投入到教育
事业中。
4.给予教师合理的角色期待,避免过度抬高或
贬斥教师形象
教师不是抽象的“圣人”,而是具体的、真实的
人,是一个“生物人”、“社会人”和“经济人”,也要维
持生命存在和追求幸福生活。教师首先是人,然后
才是作为教师的存在。因此,我们首先要把教师当
“人”来认识和尊重,“不可用人之为师的特殊性来
代替师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对教师角色要有合理
期待,避免将教师“神化”,对于教师合理的物质需
要和精神追求要予以适当地满足,对于教师偶尔的
失误采取宽容的态度,留给他们一定的进步空间,
避免教师责任扩大化。再者也要避免将教师形象
“矮化”,不能因为个别教师的失范行为就将整个教
师队伍“一竿子打死”,要认识到大多数教师都在兢
兢业业地工作,这份对学生的热爱和对教育事业的
热情应该受到珍视和鼓励,应给予教师客观公正的
评价。同时,教师自身也应努力做到“学为人师,行
为世范”,保持自身形象,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尽快走出当前的艰难境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