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民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有:
(1)公民有利用档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公民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保存的档案。
(2)公民对个人所有的档案有处理权。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可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对其所有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有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权利。
(3)公民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坏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在档案利用中的义务有:
(1)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公民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已有。
(2)公民有保障档案安全的义务。公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下,公民应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保护措施或者接受档案馆的收购、征购。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的档案,应遵守哪些规定?
(1)、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档案内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档案;
(3)、未经档案馆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档案利用的方式有哪几种?利用档案需履行哪些手续?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应归档的材料不按国家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向档案馆移交应移交的档案的;
(7)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8)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0)档案人员和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以及违法程度,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民事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