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争议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2014-10-14 10:41
农村百事通 2014年6期
关键词:胡某吴某集体土地

编者同志:

前不久,我所在县的县人民政府将我所在的村办木材加工厂批给了吴某使用,并向其颁发土地使用证。对此,我们158名村民一致认为,县政府这一做法使我们失去了原本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村的村民委员会却拒绝起诉,请问,我们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吗?

读者:胡超

胡超读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所以,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然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甚至由此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将胡某等人所在的村办木材加工厂批给吴某使用,如果胡某等村民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这些村民人数超过了胡某等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数一半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 张丽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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