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
摘 要 孟德斯鸠和卢梭同为法国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他们的思想包括早已成功地融进了法兰西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文化智慧宝库中,为人类的思想文化史竖起了一座丰碑。本文对二者思想的主要中的一个方面(权力观)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是从自由平等观和权利保障论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 孟德斯鸠 卢梭 权力观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Comparison of Montesquieu and Rousseau's View of Power
LIU Jing
(Shaanxi Xueqian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061)
Abstract Montesquieu and Rousseau with the French Enlightenment thinkers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their thoughts, including already successfully dissolve the cultural treasure house of the French nation and even the wisdom of mankind, the intellectual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mankind erected a monument. In this paper, one aspect of the two main ideas (concept of power) conducted a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main argument is analyzed from the concept of freedom, equality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n two aspects.
Key words Montesquieu; Rousseau; view of power
0 引言
孟德斯鸠与卢梭的思想在近代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方面秉承了亚里士多德等古罗马思想家们关于民主、正义的某些观念,另一方面又对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直接的巨大的影响,他们的思想推动了整个思想史的进步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两人丰富的思想都堪称他们所处时代的代表,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两个代表人物。受经历和时代背景的影响,虽然卢梭的思想在某些方面受到了孟德斯鸠的影响,但两人的思想在很多方面仍存在分歧,本文将从权利观这个方面对二人的思想进行比较分析。
1 自由平等观
自由与平等被以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是人的两项基本权利,但他们关于自由、平等理论的具体内容却是不同的。
1.1 孟德斯鸠的自由平等观
孟德斯鸠说:“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或者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他认为自由分为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和政治上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政治上的自由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同政制相联系的政治自由;一类是同公民相联系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在这里显然强调的是两个方面:“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制于法律,而后才会有自由;自由与法律不能为权力的滥用所扼杀。”
1.2 卢梭的自由平等观
追求自由平等,是卢梭一生最为关注的问题。他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自由是人的自然本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自由与人的存在是同一的,即‘自由是生命。”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他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有他独特的平等理论。人类依次经历由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阶段: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平等;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人类出现了不平等;(不平等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第二个阶段是官职的设置;而第三个阶段是合法的权利变成专制的权利,在这一阶段“不平等达到了极点”)最后人们起来用暴力推翻暴君,人们重新恢复到平等。
1.3 孟德斯鸠与卢梭自由平等观的主要分歧
孟德斯鸠和卢梭自由平等观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第一,政治自由观上的分歧,可以概括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对峙。“消极的自由观念,以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自由即免于……的自由;积极的自由观念,则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自由意谓去做……的自由”。孟德斯鸠所说的政治自由是与法律紧密联系的,他否认自由是那种为所欲为的自由,认为自由即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不受他人的束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就是一种消极自由。自由在卢梭的理论中最本质的涵义就是积极自由。自由即“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判断维护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第二,对财产私有制的探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首先要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最重要是保障私有财产权,这是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前提。财产私有权是永恒的权利。与孟德斯鸠不同,卢梭认为,私有制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并非永恒的,而是历史性的。第三,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孟德斯鸠不仅提出政治自由的定义,而且论述了其具体内容以及形式,探讨了保障政治自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形式。“政治权利的自由成为孟德斯鸠一生致力解决的核心问题。”与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不同,卢梭更关注平等问题。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本书中,对政治不平等发展的历史进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强烈渴望社会平等,以探讨平等问题为己任。第四,孟德斯鸠在平等问题上并不主张政治上的平等,特别是经济上的相对平等。他不主张人民拥有参与政权建设的平等权力,因为人民是有缺陷的。而卢梭则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主张政治意义上的平等,而且主张社会成员经济的相对平等。endprint
2 权力保障论
在强调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关于如何保障自由平等的探讨必然引出了对于权力问题的关注。
2.1 孟德斯鸠的权力保障理论
孟德斯鸠在论证如何保证政治自由的实现时指出,政治自由只能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和国家中。但要做到权力不被滥用谈何容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孟德斯鸠认为要保证政治自由,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他提出分权制衡理论。孟德斯鸠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按他的说法,三权分立就是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手里。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君主掌握,而法院专掌司法权。通过这样的分权,使这三种权力和三个机关互相制约,互相制衡,从而保障政治自由。
2.2 卢梭的权力保障理论
卢梭认为人们要获得自由,建立平等公正的社会,就必须有效地把全体人民结合起来,在他们相互之间订立一种真正的契约,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的特点在于,他强调人们订立契约时必须全部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这也就保证了个人意志对全体意志的绝对服从,从而也就是对包含了自己意志的普遍意志的服从,这样才达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基于公益的社会契约,逻辑结果便是人民主权论。卢梭第一个在启蒙思想家中提出“人民主权”这一概念。他指出“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这就是说,人民作为整体来说就是主权者”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是公意的体现和宣告。主权既然属于全体人民,那么它必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因为它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当然,人民主权绝不是每个人个别意志的机械总和,而是根据公意建立的绝对权利或集中权力。公意使国家保持内在统一,是绝对不可违抗的。他认为,主权有五条原则:(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三),权利不能被代表;(四),主权永远是公正的;(五),主权是绝对,神圣不可分割的。
2.3 两种权力保障理论的比较
总的来说,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权利理论,有以下几点区别:一,人性恶是孟德斯鸠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而人性善、社会恶是卢梭国家权力理论的出发点。二,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可以分割,卢梭主张不可分割。卢梭不同意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他们混淆了主权和政府,把主权分裂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利,由人民和君主,贵族集团来分享,这实际上是削弱了人民的主权。他讽刺这是把主权者“弄成了一个枝节片断所拼凑起来的怪物”。卢梭并不否认国家可以分设各司特殊职能的政府机构,但认为他们都应该由人民主权所派生,所委托,国家的根本权力只属于人民。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比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带有更彻底的民主革命思想,像一把锐利的剑刺中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心脏,被认为是卢梭理论的最高成就,以及近代自然法理论的最高成就。三,孟德斯鸠主张代议制,卢梭认为主权不可代表。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的最大困难之一。”卢梭则从主权不可分割的角度认为主权同样不可代表。他认为,“只要一个民族选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在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卢梭心中最理想的是直接民主制,但他也承认这种制度只适宜于“非常之小”的城邦国家。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主张比卢梭的更加务实。四,孟德斯鸠的主张更适于从实际操作中去防止现实中的权力腐败问题,他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更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卢梭则用他的主张从根本上理论上杜绝了权力腐败的可能性。
3 结语
相对于孟德斯鸠和卢梭丰富的思想,本文的分析是比较简约的,无论是分析的维度,还是分析的深度都是这样。虽说是“管中窥豹”,但毕竟可见“一斑”。最后,笔者认为对孟德斯鸠和卢梭思想的比较研究,还有两点必须予以特别强调:一是二人的思想有一定渊源,卢梭在立法、法律分类、地理环境论等方面都受到孟德斯鸠的影响;二是两人的思想不仅内容不同,而且精神气质大异,总的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显得温和、谨慎,而卢梭的思想则带有强烈的民主性和革命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商务印书馆,1982.
[2] Montesquieu,《De L'Esprit des lois》(上卷),Editions Garnier Fre`res,Paris,1949.
[3] J·J·Rousseau.Du Contrat Social.Paris,Aubier,1827.
[4] 董少平.从君主专制到民主共和制.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
[5] 卢梭.致蒙田的信.卢梭全集(第12卷).法文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