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4-10-14 01:27赵同娜ZHAOTongna秦玉娈QINYuluan高海荣GAOHairong
价值工程 2014年29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经济法产品质量

赵同娜 ZHAO Tong-na;秦玉娈 QIN Yu-luan;高海荣 GAO Hai-rong

(石家庄经济学院,石家庄050031)

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1.1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源自于对“市场失灵”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市场失灵”是因为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产品安全的外部效应等问题。而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市场失灵的的重要原因之一。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因掌握相对于生产者较少的信息会购买到质量相对不安全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会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产生不信任,当真正高质量的产品出售时,消费者也往往会怀疑其真实性,慢慢就会形成市场的“逆向选择”和生产者的“道德败坏”。

1.2 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学理论基础 产品质量安全法属于经济法,其法学基础就是经济法的理念。所谓经济法理念就是指人们对经济法规定所产生的基本认识与情感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4]。关于经济法理念之内容的探讨,理论界形成了颇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有: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6]。李昌麒教授认为应当包括“人本主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还有的学者认为:“谨慎干预理念是经济法的现代化产物,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对国家干预市场行为提出的内在理性要求。”

2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现状分析

2.1 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由《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共同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做过两次修改,最近的一次是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修改,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改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约束了经营者,例如假一赔三、举证责任倒置、产品召回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督促经营者要提供优质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2 河北省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河北省在制定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如1994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来的。除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外,河北省于2003年9月26日颁布了《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1日颁布了《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12月29日颁布了《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1月10日颁布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2.3.1 立法内容不全面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但是我国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并不全面,以《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分析为例:首先,产品的范围界定不确定;其次,产品责任承担过轻;再次,质量监管部门的责任承担欠缺。同时,对于河北省来说,其立法也存在着内容不全的问题。

2.3.2 立法滞后,欠操作性 分析河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除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是近两年颁布实施的,其余的法律法规都颁布实施比较早,内容滞后,更新不够及时,比较典型的就是1997年修订的《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距今已经十七年之久,该内容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除了内容滞后以外,法律欠缺可操作性也是问题之一。

3 河北省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思路

3.1 科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立法空白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既要根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质量法律,同时也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的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急需修改的内容有:一是明确产品定义和范围,要明晰哪些产品可以纳入法律的调整,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界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产品质量法以“不合理危险”来界定产品缺陷显然过于模糊,应将标准具体细化;三是完善产品的责任制度建议采用严厉的惩罚制度约束被监管者,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规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其惩罚范围和内容,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以有效杜绝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

3.2 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平衡性是提高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一些冲突性,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因此,为增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必须进一步协调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

3.3 合理配置监管机构的职权职责 河北省乃至全国均采用“多头执法”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利于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管效率低下。因此,政府部门可以在现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作进一步调整,积极推行“分类监管为主、条块结合、后溯责任”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明确了监管的职权范围,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率,符合当前质量监管工作的发展需要。

3.4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目前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机构自身利益种种原因,在对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时普遍存才偏轻的现象,这不利于整顿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才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使其不敢再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尤其是对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更应该是给他贴上“终身禁业”的标签,对其起到震慑作用。

[1]贺建.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2010:8.

[2]刘东,梁东黎.微观经济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32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97-399.

[4]史际春,李春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45.

[5]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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