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教育的信念和教师的天职。国家有法律,学校当然也有规范。规范不单针对学生,也要求教师。规范并非只是处罚,处罚并非就是体罚和变相体罚。规范是统一的要求、言行的约束、违规的担当、责任的体现。规范是教育的手段、教师的抓手,也是爱的体现。
爱不等于不要规范,爱不等于放任自流。“严是爱,松是害。”我们希望和倡导“爱”之下的科学的、恰当的、人性化的“规范”,而不是没有“爱”的主观的、错误的、生硬的“规范”,或是没有“规范”的放任的“溺爱”。也就是说,“爱”下要有“规范”,“规范”中也要体现“爱”,缺一不可,两者并不矛盾。
在我看来,任何教育的价值取向都不能偏颇,不能绝对,不能唯一,应该辩证看待、因地制宜、融会贯通。比如在倡导“成功教育”的同时,不能忘了“挫折教育”;在进行“赏识教育”的同时,不能没了“惩戒教育”;在进行“终结性评价”的同时,必须开展“发展性评价”;在普遍“共性教育”的同时,更应重视“个性化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寻找到更为合适的“爱”和“规范”,才能在“爱”和“规范”之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将“爱”引导为主与“规范”执行为辅有机结合,做到严中有爱,爱中有规,严而有度,爱而有责。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 章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