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至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召开四次会议。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列出的60项改革任务已启动39项。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此前,他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说,领导干部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用法治之脑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中国经济又到关键节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经济发展和改革指明路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当下改革的重点与难点,是如何利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约束逐利的、不受控制的政府行为。一句话:政府应在法治框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使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规则制度化。具体说,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表现在:
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被有效、合理地束缚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宪法、法律规定,依据全国人大授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例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举债行为等应有法律约束,国民经济五年发展规划、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等应以立法方式制定实施,并需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竞争生态。目前,政府失灵的乱象有较大一部分是与民不当争利,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用自身强势,成为市场利益的独享者。
政府应主动释放权力,依法行使必要监管,最小化地干预市场经济运行。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在两者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的失灵现象。
“先试先行”要衔接“法制护航”
马一德(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非要从外部给社会强加压力,而是要自上而下建立可信任的秩序,使人人明晓政府权力边界,充分释放国家治理各个领域的活力,这是法治共同体实现的整体价值。
如果改革创新、跨越发展成为可以无视程序、违背法律的“特例”,无疑是对法治共同体信任基础的破坏,最终会严重削弱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的社会基础。
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要在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决策和行为必须尊崇宪法权威。如果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就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甚至借改革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
科学把握法制稳定性和政策灵活性的关系,把“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结合起来,把“先行先试”和“法制护航”衔接起来,使改革由政策主导型逐步转变为法律主导型,这也是法治中国应有之义。
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要用法律法规调整政府、市场、企业的关系,防止出现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等问题。
改革者应当严格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当改革与既有法律相冲突,切忌冲撞法律甚至破坏其权威,否则会严重消解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不利于改革的深入推进。
法治建设思路需反思和重构
强世功(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过去30多年法治建设的发展,其理论话语和具体实践,往往围绕“律法中心主义”和“法院中心主义”展开。前者片面强调国家正式制定法具有压倒性的重要性,忽略了党规党法、道德伦理和民间习惯法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后者片面强调实施法律最主要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机构是法院,忽略了其他机构在实施法律和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这种法治建设思路需要反思和重构。
“律法中心主义”忽视了社会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可能导致价值虚无和社会失范,社会核心价值观难以确立。“法院中心主义”鼓励民众好诉,排斥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导致法院不堪负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下降。
中国法治发展必须从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出发,探索国家治理的理性化和现代化,建构“法治共和国。”
要把“多元主义”的法律观贯穿法治发展始终,即不仅关注国家正式律法,而且要关注党规党法、道德伦理和社会风尚的建设,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法治的发展要与社会风尚的培养结合,党风、政风、商风、学风和民风与良好的法治建设息息相关。
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不仅关注法院,而且关注执政党、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既要求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也要求社会主体和公民要依法办事,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格局。
改革过程中,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不可或缺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国务院以大力度进行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简政放权,前所未有,其间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不可或缺。
坚持依法规范权力,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建立健全边界清晰、运转高效、相互协调、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模式,确保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纠正唯经济GDP马首是瞻的做法,建立法治GDP,把法治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要完善覆盖全面、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权力监督体系,强化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要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协同作用,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要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构建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转化机制。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其次,完善民主监督法律制度,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常态运行,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
最后,要加快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实施效果。依法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探索整合纪检监察、审计和反贪机构,依法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领导体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