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探究

2014-10-10 03:14杨波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9期

杨波

摘 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环节。在当今社会里,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公司面临较为严重的偿付能力风险,而原有的静态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无法满足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研究中国保险公司监管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发展所面临的具体风险状况,分析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最后提议建立一套标准的具体化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

关键词: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现金流测试;动态财务分析;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139-03

中国保险业发展起步晚,处在一个动态的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之中,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为了适应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需求,必须对中国保险业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了我们的预测保险公司风险,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防保险公司破产的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依据。

一、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013年9月17日在举行的第23届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大会开幕式上透露,截至2013年8月底,中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超过7.9万亿元,净资产8 441亿元,保险业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也已经成为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和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同保险业改革开放之初相比,那时中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上年年底全国保险公司增加到165家,再保险公司增加到7家,实现原保费收入1.55万亿元。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规模在不断地扩大,经营机构数量在增加,保费收入也在不断地创造新高。但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市场发展不完善。但在近几年里,虽然发展都很迅速,但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不足:

1.以静态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类似“北美”监管模式,目前中国保险公司实施的是两层次的偿付能力监管:一层次是正常层次的监管,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正常层次的监管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设定较高的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对保险费率和险种的监管、规定准备金负债的提存、再保险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保险资金的应用形式和限额以及规定了保险检察机关具有监督的职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主要涉及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间的差额。可以看出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仍然是静态监管,缺乏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其所使用的监管指标是在静态环境下用保险公司过去的数据对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的一种预测,难以对风险因素进行重点跟踪与预测,并提高监管效率。

2.保险公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不够完善。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初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指标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逐步增强。但随着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现有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保险业发展、改革、开放和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符合中国保险业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2006年,推出了对寿险公司的实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2009年,新保险法明确指出,要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成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过渡,加强资本的约束机制。这代表动态偿付能力监管被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也明确了动态监管是未来保险业监管的基本方向。2010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推出了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实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这意味着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正式进入中国保险公司的监管体系。虽然中国目前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有一个初步的构架,在涉及到具体的偿付能力编报规则、资产认可方面还有待改善与细化。

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其中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而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与静态监管模式不同的是,动态监管模式更加全面,由于可以识别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预警性更强,有利于保险公司采取提早进行风险防范,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稳健经营管理,目前主要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有现金流测试、动态财务分析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分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1.现金流测试(CFT)。现金流量测试是在某一确定的评估日,在一系列的预测基本假设下,通过预测在未来某个时段内可能的现金流量的时间和数量,分析保险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准备金水平、产品设计的可行性等。其中寿险公司现金流量测试采用五年的预测期,财产保险公司采用一年的预测期。保险公司对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进行检测的过程是在偏离公司预期的各种情况下进行的。模拟始点为公司某一特定年度末的财务状况,计算该时点的初始财务状况,预测未来几年的财务数据,模拟公司的现金流量值,最后测算净现金流,如果净现金流为正值,则认为公司的偿付能力良好,若为负值,则认为偿付能力不足。该模型使用非随机情景测试方法,而不是随机模拟投资、损失赔偿和其他现金流方法。现金流方法比传统的风险资本模型(RBC)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方法的效果更好,识别偿付能力不足的能力更强。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它只能衡量利率风险变动所带来的不同检测结果,并没有考虑到保险公司其他类型的风险,例如业务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并且现金流测试方法仅以保险公司现有业务为基础进行测试,未考虑未来业务。

2.动态财务分析(DFA)。动态财务分析,即是通过对未来保险公司内外环境进行模拟,测试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该方法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及时改变其经营策略,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动态财务分析主要采用随机模拟的方法,比如模特卡洛模拟等。动态财务分析方法可以动态模拟各种情景,为决策者提供更多信息,在预测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具有更强的预警性。但是该种财务分析方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是要模拟该模型的话,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作支撑,在中国保险市场公开的历史数据缺乏的情况下,很难应用该模型来操作;第二,管理者的主观判断对该模型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的话会对财务分析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第三,该模型的构造本身比较复杂,对精算知识的要求较高,管理者需要大量的专业培训来达到其要求。endprint

3.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又称为资本充足性动态测试,是由保险公司的委任精算师通过对保险公所处的各种经营的所有状况进行假设,然后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各种情景进行模拟,从而确定不同的状况下保险公司的充足率水平。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主要是关注未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与状况,重点考察保险公司在市场不利情况下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其对各种情景假设的选择并不是随机的,而是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或者是精算师根据经验选择的,与现金流模拟和动态财务分析模拟相比,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一,现金流模拟仅仅分析利率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给保险公司的净现金流带来的影响,然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关注的风险比较全面,包括业务经营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所以其具有更加全面的风险评估能力;第二,现金流模拟和动态财务分析模拟分别对企业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进行模拟,而动态偿付能力模拟的依据是企业的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更能反映一家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三,动态财务分析法是采用随机模拟的,对历史数据的依赖程度较高,模型十分复杂。而中国保险业的数据有比较缺乏,精算师水平又不是很高的情况下,采用动态财务模拟法并不是很合适,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非随机的情景分析模型,对历史数据要求并不高,因此在中国当前情况下能更加广泛的应用。

三、对中国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产品的多样化、投资方式的多样化以及投保人的选择权的多样化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在这过程中,保险公司将面临复杂的资产结构。近几年来中国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中包括越来越多的证券投资基金、债权、股票、期货等一些金融衍生品,而本身这些产品的价格风险就难以度量。复杂资产带来风险的复杂化,以及风险度量标准难以确定的趋势,这就使得保险监督机关不得不去考虑该怎样才能更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这些资产的风险。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无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唯有通过动态能力监管才能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基于以上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多样性、复杂化考虑,中国应建立起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对中国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助于建立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风险因素对其影响程度的进行分析,从而通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来发现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风险因素,提高保险监督机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针对性。同时,可增加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结果的比较性,有助于了解各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四、中国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需要改进的几个方面

1.保险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广泛的监管机制,严格监管保险公司,谨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在过去的几年里,依据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中国保险公司里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很小,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同程度地超出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标准。但就如本文所分析一样,静态指标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了对未来风险状况的全面预测,及一些风险无法通过该指标得到体现,进而保险公司在未来实际偿付能力大小,以及偿付能力风险也有待进一步查看。因此,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未来的复杂的风险环境下,为了使保险公司不至于由潜在的、突发的风险而导致破产等状况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较严格的监管措施。相关法律部门设立相关的法律,为保险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使得保险监管有法可依。就监管来说,仅仅让保险监管部门来介入保险监管的力度是不够的,我们得让广泛的保单持有有人,保险利益相关群体也参与进来,建立广泛的监管网络,到达全范围的监管。

2.扩大中国精算师从业人员规模,提高精算师专业素质。目前来说,中国保险市场上精算师的规模较小,相较于其他保险监管比较完善的国家来说,精算师数量远远不够。保险监管是一项专业程度较高的活动,精算师在整个过程中的责任至关重要,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计量、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未来风险状况的预测等都需要精算的参与。借鉴西方的监管模式,结合中国现实情况,应用动态监管措施来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首先得提高中国从保险精算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

3.构建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框架,规范化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是实现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的统一,对未来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并指出具体的偿付能力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具有较强的预警作用,有利于保险公司提早进行风险防范,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稳健经营,因此具有更强的风险评估能力。首先,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与现金流模型和动态财务模型相比,关注的风险更加全面,确实反映了一家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因素。在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中,不管是采用哪一种方法,我们所关注的是该方法中监管指标的选取,确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很重要。例如,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中,将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率、赔付率等监管指标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结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构建指标方面,应该力求全面而又合理,且计量的特点。其次,构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配套制度的建设,包括精算制度、会计制度以及信息系统等,精算制度的核心是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预测,而强化精算管理制度建设将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而提高监管效率。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以及实施合理的会计政策是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和透明性,从而大大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方便迅速的信息系统是保证偿付能力监管高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偿付能力数据库进行跟踪和预测,有助于监管的资源整合和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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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明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