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碳汇法律机制实证研究

2014-10-10 15:11任洋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2期

任洋

摘 要:林业碳汇制度滥觞于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背景下,发端于气候变化大会所构建的清洁发展机制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和发展。中国现阶段的林业碳汇机制实为“立法未动,实践先行”,这种发展模式必然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瓶颈难题。唯有重构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方能推动林业碳汇制度的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林业碳汇;碳汇交易;志愿市场;非志愿市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08-03

一、林业碳汇机制概述

近些年来,林业碳汇制度伴随着生态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凸显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研究伊始,我们需首先明确林业碳汇的相关概念与内涵,掌握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规律与演变趋势。

(一)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

我们所理解的林业碳汇,主要是从其自然属性出发来完成对于人类社会的改造和完善,因而这一活动愈发凸显社会属性与服务功能。这也就是林业碳汇与森林碳汇的最显著区别。从概念上看,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林业碳汇是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1]。①由此可以得出二者在属性上的差异,森林碳汇只是简单的生态系统意义上的能量的流动,仅具有自然属性特征;而林业碳汇则不单单停留在发挥已有林木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功能上,除此之外,更是强调通过减少树木砍伐与人工造林来促进二氧化碳的吸收,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林业碳汇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经济属性。森林碳汇侧重森林吸收碳的物理特性,而林业碳汇则侧重其社会特性,强调人的参与。

(二)林业碳汇的起源与嬗变

林业碳汇这一概念发端于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世界气候大会之上,在其所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首次提出了“汇”的概念。在随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京都议定书》的通过确立了“京都三机制”,清洁发展机制鼓励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可以折抵其京都减排承诺。随后的《波恩政治协议》、《马拉喀什协定》允许将林业碳汇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限于造林和再造林活动[2]。2003年在米兰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九次缔约方大会更是为林业碳汇制定了新规则。自此,国际社会将森林系统作为考量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因素,林业碳汇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举措之一。

(三)林业碳汇的内涵与属性

林业碳汇有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林业碳汇概念主要是从林业碳汇的自然资源属性角度来进行阐释的。有的学者认为,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被以及土壤来吸收、储存大气中的二氧化碳[3]。还有的学者从自然科学角度更为具体地解释林业碳汇的概念:尽管林木可能成为温室气体的碳源,但如果保护得当,它也能成为碳汇,减少温室气体浓度[4]。狭义的林业碳汇概念则是一个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项下的特定的名词,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5]。本文主要从狭义的视角来阐述林业碳汇的内涵与要义。

二、中国林业碳汇机制的发展现状

林业碳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可概括为“立法未动,实践先行”。虽然中国已在林业碳汇方面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部分成绩,但总体而言,立法的缺失导致林业碳汇交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的瓶颈难题。

(一)立法界定

2004年中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强调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是清洁发展机制重点开发项目之一。《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可谓是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细化说明与界定,它确定了中国开展造林再造林项目的优先区域。2007年,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随后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绿色碳基金又相继组织出版了图书《中国绿色碳基金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中国绿色碳基金计量方法》。2008年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发布了《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之要求,应努力推动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运行。2011年中国又对早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项目的申报程序。2012年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七省市将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二)实践成果

中国在京都规则和在非京都规则的志愿市场上都在积极开展森林碳汇项目。目前中国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条款下的实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汇项目,属于非志愿市场的碳汇交易,简称“CDM碳汇造林项目”,京都规则下的碳汇项目申报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要求相当严格;二是非京都规则下的志愿市场项目,主要是指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开展的碳汇项目,也包括少量的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而开展的碳汇交易项目。

截至2013年9月2日,中国在联合国EB签发的CDM项目总数为3 736项,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数仅有3个[6]。广西林业碳汇项目是全世界首个京都规则下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项目的实施包括二年的建设期和三十年的运行管理期,这是中国开展的第一个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实践证明,林业碳汇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民增收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双重目标,为中国接下来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造林再造林项目积累了诸多经验。

(三)现存问题

现阶段中国林业碳汇发展面临诸多瓶颈难题,找到阻碍林业碳汇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方能更为有效地推动中国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运行。

1.林业碳汇产权归属尚不明确

明晰产权是进行林业碳汇交易的首要前提,从形式上来看,当前中国的林业碳汇似乎具备了一般产权所应具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基本权能,然而在林业碳汇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出现了难以平衡的矛盾。有学者将林业碳汇产权形容为“残缺的产权”[7]。①在中国,森林资源归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成为林地的所有权者,但这种共有权并不能等额地量化到每个农民个体身上,对于林农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林业碳汇财产,这便产生了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2.林业碳汇市场法律机制尚未统一

如上文所述,现阶段中国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专门就林业碳汇交易程序、形式等做出明确界定,而仅有一些《办法》《通知》等原则性政策规定,这些《办法》《通知》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更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由于法律机制的缺失,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有关林业碳汇计量和监测标准,也没有统一适用的林业碳汇交易规则和规范林业碳汇交易合同。“特别是经济条款的约定、使用术语的解释、法律的适用、纠纷解决的途径等”[8],并无统一的标准参考。故而,统一全国性的林业碳汇标准与健全市场交易法律机制已迫在眉睫。

3.林业碳汇监管与公众参与机制缺失

林业碳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肩负着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的双重目标,国家政策的引导与扶持让更多投资者看到了发展林业碳汇项目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的“理性经济人”纷纷将目光转向林业碳汇交易,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投机倒把出售不合格的林业碳汇信用指标的行为,而针对这一危害交易市场良性发展的行为,中国并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机构对其加以监督管理。加之林业碳汇于中国而言实属舶来品,对于其重要性与积极影响的认识与理解尚未达到深入人心的地步,因而公众参与机制也并不完善。

三、构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林业碳汇机制

林业碳汇制度孕生于中国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之中,面对已有的立法与制度缺陷,中国应在充分借鉴他国已有经验与考量中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林业碳汇发展机制。

(一)推动林业碳汇项目发展的现实意义

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有益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倡导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与低碳经济发展之目标相契合,有助于实现环境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更是中国勇于承担国际公约义务的有力见证。

1.加强环境保护,践行低碳发展

此起彼伏的全国水污染事件让我们痛心疾首,挥之不去的连日雾霾让我们无可奈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让我们深谙环境的日益恶化,更为接下来的经济发展敲响了警钟。工业文明社会本不可避免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冲突矛盾可谓是愈演愈烈。发展林业碳汇项目有助于弥补经济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的破坏与伤害。绿色发展、低碳发展不应仅仅成为一句口号,落实减排目标、加强营林造林已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2.平衡私益与公益,实现环境公平

亚当·斯密曾说,利己性是“支配个人的一切行动、使其在某一问题上根据利害观点采取某一行动的原则。”[9]在公众行使环境权利时,固有的利己性不可避免地会与环境公益产生冲突,据此,平衡环境公益与私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难题。林业碳汇交易的出现可谓是雪中送炭,一方面,该制度可以使林业碳汇经营业主获得其本应享有的林业碳汇收入,另一方面,从环境公益角度而言,更是实现了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初衷目的。

3.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公约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创始人、首席执行官理查德·桑德尔曾预言,“国际碳交易市场将最终成长为超过十万亿美元的超大型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10]碳汇市场存在着无限的潜力与商机。有关资料显示,虽然中国目前的人均排放量很低,但是年排放总量却已经超过全球总量的10%,中国于2007年成为温室气体世界第一排放大国[11]。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有责任在实现减排目标、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尽到应有之义务。

(二)林业碳汇机制的域外考察及对中国的启示

国际上存在着两大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是指以欧盟为中心,符合《京都议定书》碳交易机制的国家之间的交易;非京都市场主要是指以美国为中心,基于自愿碳减排的志愿市场[12]。

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欧盟排放贸易计划从2013年起,增加排放权拍卖量,2013年至少有50%的排放权用于拍卖,与第二阶段相比约增加了3%[13]。美国则通过建立集中的碳汇交易市场机制,监督管理相应州的林业碳汇交易与运行。其中从事森林碳汇信用交易的机构主要有四个:一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二是加州气候行动登记所;三是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倡议;四是国家自愿申报温室气体排放计划[14]。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影响最为显著。国际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为中国提供了借鉴与启示。完善国家立法,统一行业标准,明确各方权责,规范交易行为,加强政府监管等,都为中国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的确立指明了道路。

(三)完善中国林业碳汇交易的法律与制度构想

林业碳汇机制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唯有现行立法与制度构建相结合,方能实现国家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监督并行推进,真正发挥“林业”于“碳汇”的积极影响,推动中国林业碳汇制度的日臻完善。

1.完善林业碳汇法律保障机制

在京都规则下,碳汇双方皆为国家,且适用《京都议定书》之规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调整范围。在这里笔者探讨的主要是志愿市场下的林业碳汇法律规制问题。现阶段中国林业碳汇交易过程中凸显的产权模糊,交易规则、交易合同、计量和监测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林业碳汇交易的平稳运行。承认林业碳汇的私有性,明确碳汇作为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赋予林农更多的碳汇权利方为推动林业碳汇交易发展的题中之义。

2.注重林业碳汇项目风险防范

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展需要较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申报、运行的程序复杂且期限较长,相较于普通的经济活动,林业碳汇交易并不具简便快捷的特性。加之中国现行立法鲜有对交易的程序、方式、期限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细化,因而在林业碳汇项目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困难重重。

3.鼓励公众参与加强国家监管

相较于非志愿市场碳汇交易的如火如荼,中国在志愿市场中开展的林业碳汇项目可谓是问题重重。我们并不否认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固有的弱点,但只要通过适当的监管和疏导,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种缺陷,公众参与和国家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据此,我们可借鉴京都规则下的监管模式,对林业碳汇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参与交易的组织、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各方面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在交易进行过程中可通过构建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有效监测。公众监管与国家治理双管齐下,为林业碳汇交易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李怒云.中国林业碳汇[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

[2] J.E.Hansen,Defusing the Global Warming Time Bomb,3 Sci.Amer,2004,p68-77.

[3] Samantha Hepburn,Carbon Rights as New Property:The benefits of statutory verification,Sydney Law Review,2009,Vol.31,p239-244.

[4] Michelle Passero,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r Interest Created by a Market for Forest Carbon,3 Carbon & Climate L.Rev,2008,p248-249.

[5] 林德荣,李智勇.试析森林碳汇服务市场化的经济学基础[J].林业经济问题,2006,(2):105-108.

[6] 王雯茜,许向阳.发展中国森林碳汇市场的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4,(2):76-77.

[7] 姚顺波.产权残缺的非公有制林业[J].农业经济问题,2003,(6):29-31.

[8] Nicola Durrant,Legal Issues in Bio-sequestration:Carbon Sinks,Carbon Rights and Carbon Trading,UNSW Law Journal,2008,Vol.

31(3),p906-913.

[9]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下册)[M].郭大力,王亚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7.

[10] 尕丹才让,李忠民.碳汇交易机制在西部生态补偿中的借鉴和启示[J].工业技术经济,2012,(3):139 -144.

[11] 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J].政法论坛,2009,(4):164.

[12] Franck Lecocq.Trends and Outlook for Global Trading.Development Economics Research Group,World Bank,2004,9(3),p23-41.

[13] 王雯茜,许向阳.发展中国森林碳汇市场的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4,(2):76-77.

[14] 徐珺.美国森林碳汇交易机制、实践及启示[J].华北金融,2010,(9):19.

[责任编辑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