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书平
摘 要:环境权近年来成为各方面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针对其应以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为立场,学界存在诸多争论,研究墨子的思想,剖析其人类主义环境权的思想萌芽,对于目前学界研究环境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墨子;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环境权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26-02
一、环境权之争
环境权本是民法学上的相邻权,近年来,经过环境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领域学者的研究,将这一民事实体权利发展成了一种具有综合特征的法律权利,现今已经成为各方面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由于环境权是仅存在于理论上的一项权利,其概念仍然是模糊不清的,不同的视角导致对“环境”和“权利”的不同理解,如从环境科学的视角来理解环境,会导致“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待环境,则会产生“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至于对“权利”的理解,不同的学者立足点不同,研究的结果也不同,目前为止,对于环境权中的“权利”,主要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人的权利、物的权利,等等。关于环境权的主体,则有国家环境权、企业环境权、公民环境权等学说。尽管学者对环境权的研究视角不同,但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综观各国的宪法、环境法所涉及的环境权,大都采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将其作为一种人类的环境权,原因在于西方各国在研究环境权的问题上,大都从人权的角度来解释环境权,并未将人类以外的其他形式纳入环境权的主体当中,因此,“生态中心主义”的立场并未被各国所采纳。这些都非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权,而个体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才是我们应当研究的内容。
二、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
究竟环境权是应当一切以人类为中心,以保护人类的环境利益为主要任务,还是应当以生态为中心,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兼顾人类利益为重点是研究的核心问题,本人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
1.整个人类法律体系都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综观各国法律体系,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民法、刑法、行政法,都立足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其立法都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环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其他法律共同组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其所倡导的环境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故也应当毫无疑问地遵从整个人类法律体系所一贯坚持的所谓“人类中心主义”的权利立场。
2.目前我国法律中,仅在《环境保护法》第2条中对环境下过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所保护环境范围包括自然环境和工程环境,而将社会环境排除在外。显然我国法律将人作为环境的主体,野生动物、其他自然体、区域环境等只是环境的要素和组成部分,且这些要素的保护不仅需要法律的规制,更受人类的认识水平、技术条件、物质基础等的制约。因此我国环境立法坚持了“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的立场,而没有考虑人类以外的其他物种的环境权。其他国家的环境权也明显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如韩国1980年宪法第33条规定:“国民有生活于清洁环境之权利,国家及国民,均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3.国际上,197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从环境科学的环境概念中引申出了人类环境权概念:“人类既是他的环境的创造物,又是他的环境的塑造者,环境给予人以维持生存的东西,并给他提供了在智力、道德、社会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发展的机会。人类在地球上的漫长和曲折的进化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一个阶段,即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速度加快,人类获得了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的规模上改造其自然的能力。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1] 。之后,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国际法上,环境被作为一种追求幸福、基本人权和生存权的客体,与之对应的主体——人类则是作为客体的环境的权利享有者,因此,这一观点也应当是以“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为立场的。
人是社会动物,但人的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社会更应该遵守自然法则,因此,人类社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权,即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建立在人类在自然界中处于至高无上地位基础上的,而是在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并不是绝对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的权利,而是一种建立在尊重自然、尊重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和价值基础上的相对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这种环境权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协调一致。
三、墨子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
尽管环境权从明确提出到目前为止仅仅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但其所表达的思想早在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所主张的观点中都已经有所体现,开始展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的萌芽,其中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子就是典型的代表,他的主张中有明显的环境与人类关系的思想,这些思想展现了墨子在社会发展等因素受到制约的基础上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的萌芽。
1.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墨子思想的核心是兼爱,也就是他反复阐述的“兼相爱交相利”,在兼爱的思想中,墨子不仅要求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希望人类与自然之间能够实现“兼相爱交相利”,他特别强调要“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墨子·非攻下》)。“利”是指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人类的长远的利益,“害”包括破坏环境对人类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墨子·七患》)。他认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自然有关,爱护自然能得到回报,破坏自然则要受到自然的惩罚。其观点和现在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所要求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规律是一致的。对于尊重自然的原因,《墨子·天志中》指出:“且吾知所以知天之爱民之厚者收稿有矣。曰:以磨为日月星辰,以昭道之;制为四时春秋冬夏,以纲纪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长遂五谷麻丝,使民得而财利之;列为山川骆谷,播赋百事,以临司民之善否;为王公侯伯,使之赏贤而罚暴;贼金木鸟兽,从事乎五谷麻丝,以为民衣食之财。”由此可以看出,墨子已经注意到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主张人应该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活动。
“节用”是墨子思想中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一个大思想家,墨子曾游历各国,也看到了资源的紧缺现状,因此他认为人类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应当“去无用之务,行圣王之道”(《墨子·节用上》),“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鞍袍、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足以奉给民用,则止” 。“古圣王制为饮食之法,曰:足以充虚续气,强股肪,耳目聪明,则止。不极五味之调,芬芳之和,不致远国珍怪异物二”《节用中》。在墨子看来人类要生存,必然向大自然索取,但是,人类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无限制地索取。
无论是“兼爱”还是“节用”,都表明墨子在看待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上,主张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发展,这和我们现今倡导的环境权的目的——可持续发展是一致的,也体现了墨子摒弃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在尊重自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上的一种相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
2.认为人应当享有在适宜环境生存的权利。除了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墨子认为人的生存要有好的环境条件,“山林草泽之饶足利”(《备城门》),山林、草泽丰裕,能够保障军事后勤的同时,保障战区百姓的生活。“五十步一井屏,周垣之,高八尺” 。“五十步一厕,与下同”(《备城门》),即便是战时,人也应当有享有相应适合生活环境的权利,因此墨子主张在战时也应当注意环境卫生,建造一定量的公厕作为日常生活的必须处所,相隔若干远必建一厕,周围有高墙屏蔽,下面与污物池相接,做到清洁卫生,同时保证人们的生活环境。该思想中追求好生活环境的环境权的诉求初露端倪。
墨子认为人应当在尊重环境、和自然和谐共处的同时,还应当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确立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比如墨家追求“天下之利”,“平等之利”,强调重视物质生产,把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放在首位。“赖其力则生,不赖其力则不生”(《非乐上》)。墨子认为,人类是和自然界中的动物不同的,自然界中的动物,不论飞禽走兽,“因其羽毛以为衣裘,因其蹄蚤以为绔屦,因其水草以为饮食”,所以不需要进行劳作,就可以实现“衣食之材已具”。但是人类却是不一样的,“君子不强听治,即刑政乱;贱人不强从事,即财用不足。王公大人蚤朝晏退,听狱治政,此其分事也。农夫蚤出暮入,多聚叔粟,此其分事也。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织■,此其分事也”。也就是说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不论是君王还是王公大臣,抑或农夫或者妇女,都有自己的分工,都应当按照分工将自己的分内之事做好,才能使生活富足,社会才能进步。在墨子所处的春秋战国时期,墨子提出的以上观点是当时的一大进步,彰显了人类摆脱“天命”,靠自己的劳动创造好的生活条件的主观能动性,是墨子思想中最有意义和价值的体现。
从以上墨子的思想可以看出,尽管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受政治、思想、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墨子的观点尚没有提出明确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的概念,但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的雏形已经出现,如墨子强调要遵从自然的存在价值和规律,与目前环境法上的相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中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点是统一的;墨子认为人不能被动地听从自然的安排,而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劳动去创造价值,改善自己的生活,这是以人为中心的体现,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样的思想难能可贵。同时,墨子认为人应当享有在适应的环境下生存的权利,即便是在战时,也应当有基本的生活设施保证基本的生活环境,这与现今环境权的基本要求“人人都有在幸福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是相一致的。
墨子生活的时代距今已经有两千多年,现在的人类对权利的追求已经不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将权利写入法律,有法律规范来进行保障是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手段,在主张环境权入宪的呼声越来越高的现阶段,学习墨子的环境思想,进而研究环境权的本质即相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宝贵的财富。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C].北京:学苑出版社, 199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