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

2014-09-29 02:50
新晨 2013年10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名誉有偿

针对网络诽谤犯罪,两高司法最新解释规定如下: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条件。《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二、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即使信息为真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四、有偿删帖可被追究“非法经营罪”。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五、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六、明确“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何认定。《解释》对刑法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的。(据新民晚报、国际在线等相关媒体资料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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