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起,我区面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将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并在结款时享受付款周期缩短的优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和新疆银监局等四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其中要求,各单位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自治区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也就是说,今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采购额,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